波斯帝国史

第十一章 波斯帝国统治下的商品货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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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帝国幅员辽阔,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各地的商品货币关系发展也不平衡。波斯帝国时期基本上没有改变被征服地区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波斯征服者征服各地的初期,也曾采取某些措施,为各地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创造了条件。如铸币制度的实行、维持各地原有的市场价格、修建驿道、保证商旅安全、发展过境贸易等。在大流士一世上台以后,帝国境内的相对平静和稳定,也使各地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使商业贸易在比过去更加广大的范围内开展有了可能(在帝国范围内,没有了那么多的关税)。特别是,在两河流域地区,原本就十分活跃的商业贸易、过境贸易在这时候就更加活跃。两个著名的商业高利贷家族(即埃吉贝商家和穆拉树商家)的活动证明了这一点。

商家出现的背景大约有这样几点: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铁器的广泛使用,大大提高了生产力;新的土地的开垦;灌溉农业的发展;手工业的发展;商业贸易的发展等);奴隶制的发展(奴隶人数的增加:依靠战争、买卖、债务等;剥削形式的多样化等);土地关系方面的变化(私有土地制的发展,租佃制的发展,王室、神庙、私人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皆出租);帝国取代了小国寡民和民族国家,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活动范围(去掉了关卡、战乱减少);近东地区国际商路的形成,各地区之间交往的扩大;大路的修建——驿道的早期阶段——运送军队和军需品等的需要引起等。所以,商家的出现,在新巴比伦王国和波斯帝国时期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产物。当然,波斯帝国虽然统一了铸币制度,但铸币并没有在全帝国广泛流行起来,各地在进行交换时仍主要以金属(特别是银)的重量来作为交换媒介,这不能不妨碍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

有大流士像的波斯金币

埃吉贝商家的活动并非开始于波斯帝国时期,我们现在知道的该商家活动的最早记录是在亚述帝国时期后期。该商家有大量的契约文书(约1700多件)被发掘出来,虽然这些文件中的大多数是在巴比伦发现的(因为,该商家首脑是住在巴比伦及其郊区的),但该商家在波尔西帕、库特、基什等地也有活动。所以,在波尔西帕、基什、奥彼斯、库特、西帕尔、乌鲁克以及该商家成员曾居住过的米底和波斯的不同地方也发现有该商家的档案文件。现在的文件表明,该家族活动的时间为公元前8世纪末至公元前480年。公元前480年,该家族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

由于埃吉贝商家的资料分散在不同地方,发掘者又不同,所以现在有关该商家的档案资料收藏在不同的地方,这为研究该商家的状况造成了不少的困难。

在资料中第一个被提到的埃吉贝商家的人是库都路(Kudulu),是在公元前715年。以后,该商家一个名叫纳布—纳丁—阿赫的人担任过巴比伦的市长的职务。再往后为我们知道的是该商家的贝尔—艾提尔—埃吉贝(公元前660—前590年),随后一代有纳布—哲尔—乌金、贝尔—乌帕西尔和他们的兄弟扎吉尔,以及伊基什之子库都路。但积极参与商业活动的是他们的下一代,这下一代以苏拉为其代表。苏拉是纳布—哲尔—乌金之子。他的名字出现在公元前602—前580年的文件中。在苏拉的活动中有购买奴隶、组织商业公司、借债、买卖枣椰子、大麦、牲畜等。他也向他人借债,如有一次,他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而借了2明那又14西客勒。他的这笔债到他死时尚未还请,他的儿子纳布—阿赫—伊丁重新写了契约,将还款期限推迟了3年。

苏拉有7个儿子,他的长子和继承人是纳布—阿赫—伊丁(约生活于公元前612—前543年),此外,还有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伊丁—纳布、涅尔加尔—艾提尔、穆金—吉尔、贝尔—克西尔、马尔都克—纳契尔—阿普利。从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时期起,该商家的活动就进入了波斯帝国时期(他的活动开始于公元前555年,而从公元前543年开始是作为商家的首脑而活动的,他作为商家首脑一直活动到公元前522年)。他与当时当地的一个富有人家纳巴雅家的女儿阿马特—巴乌结婚。他的活动地区是在巴比伦及其郊区,但在波尔西帕等地也有他活动的资料。在该家族的档案中有大约270份文件与他有关,主要涉及借贷、购买土地、贩卖奴隶。据资料,他一共购买了34个奴隶,后来又卖出去6个。他的奴隶或者是出租出去,或送去学习手工业技术,也有的奴隶独立从事商业贸易或高利贷活动而向他交纳代役租(人身租)。他的这类奴隶可能达到相当富有的程度,以致可以自己购买奴隶。

他也与其他商家共同放债(如与纳布—苏姆—伊丁之子马尔都克—沙比克—吉尔,他是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的谷田共有者之一,也是共同借贷者之一),共同分配利润。在公元前539年波斯人占领了巴比伦尼亚后,该商家不仅继续了自己的商业高利贷活动,而且与波斯征服者上层建立了联系。该商家在波斯征服后还在继续活动的第一个人就是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他的活动不仅在巴比伦尼亚,而且还伸向了波斯和米底。在他的儿子马尔都克—纳契尔—阿普利时期,该家族仍然同波斯统治者保持了较为密切的关系。在波斯帝国时期,该商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和马尔都克—纳契尔—阿普利,其经济活动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息贷款:据统计,在波斯帝国时期该商家共有24笔有息贷款,其中第一笔是在居鲁士时期。据Cyr 219,在公元前533年,商家贷款给勒母特—纳布—利西特—乌初尔大麦,价值15舍克勒;而最后一笔是在公元前518年的大流士时期,在这一年,商家贷出了价值44明那的款子。在这个时期的许多文件中都涉及该商家的有息贷款。如Cyr227,Cyr249,Cyr254,Cyr268,Camb43,Camb68,Camb122,Liv34,Camb166,Camb196,Camb208,Camb301,Camb328,Camb331,Camb336,Camb337,Camb341,Camb343,Camb368,Camb372,Camb431,Dar26,Dar93等。[1]

无息贷款:据统计,在波斯帝国时期,该商家共贷出13笔无息贷款,最早的一笔是在居鲁士时期,在公元前533年。据Cyr237,该商家的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在公元前533年的9月贷给穆舍吉布—马尔都克等人13明那白银。该商家的马尔都克—纳契尔—阿普利在大流士统治时期,在公元前517年给纳布—苏米什库恩等人以贷款此外,在若干文件中都和无息贷款有关,如Dar157,Dar187,Dar164,Dar167,Dar173,Dar238,Dar243,Dar246等。

购买房屋:据Cyr161,在公元前533年居鲁士统治时期,该商家的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购买了某个伊丁—阿赫……的房屋、土地和奴隶,价格是24明那32西克勒,房屋面积是6卡努。此外,Cyr345,Camb226,Camb423也是与购买房屋有关的。

购买土地:据Dar26,在公元前520年,该商家购买了卡尔巴等人的土地2库尔,价格是9.5明那白银。此外,Dar152,Dar227,Dar302,Dar321,Dar325,Dar366,Dar466,Dar467,Dar469,Dar571等都涉及购买土地的问题。

出租房屋:如据Cyr228,该商家的伊提—马尔都克在公元前532年用10西克勒把一处房屋租给了纳布—金—阿普利。

出租土地:如据Dar79,在公元前519年该商家的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将一块土地租给纳布—伊丁,租金是14库尔。该商家也把土地租给奴隶,如据Dar273,在公元前512年,该商家的伊提—马尔都克把一块土地租给自己的一个名叫达雅恩—伊丁的奴隶,租金是交纳枣椰子和大麦。

一个值得注意的是,埃吉贝商家是当时的大奴隶主,据有的学者统计,该家族的奴隶多达200多人。这个家族的奴隶大多是巴比伦尼亚人,但也有其他地方的人,如犹太人、埃及人、印度人等。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该商家还用奴隶作代理人进行商业贸易。这些奴隶代理人既为其主人从事商业贸易,也为他们自己进行商业贸易,甚至他们自己也拥有奴隶。该商家的一个著名奴隶代理人叫纳布—乌提尔,他是在埃吉贝商家的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活动时期(公元前547—前530年)的一个奴隶,即他生活在新巴比伦王国时期至波斯帝国早期,有关他的活动在文件NBD526、605、674、681、769、827、845、858、874、875、898、931、1019、1030、1114和CYR337中反映了出来。他住在自己独立的房屋里,从事独立的商业贸易活动。该商家的另一个奴隶代理人是达亚恩—贝尔—乌初尔,他生活在埃吉贝商家的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和马尔都克—纳契尔—阿普利时期,他最初是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的岳父伊丁—马尔都克的奴隶,在伊丁—马尔都克死后,在冈比西斯统治的第三年,他转为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的奴隶。在公元前508年,在埃吉贝商家分家时,他和他的家庭被分给了该商家的第二个儿子纳布—阿赫—布利特,而纳布—阿赫—布利特后来又将达雅恩—贝尔—乌初尔及其家庭转卖给了长兄马尔都克—纳契尔—阿普利。卖价是24明那白银。但他被作为马尔都克—纳初尔—阿普利的妻子的嫁资而赏给了自己的妻子。在达雅恩—贝尔—乌初尔代理主人从事高利贷、租佃和商业活动的44年中,他给他的主人带来了丰厚的收入的同时,自己也获得了非常多的好处。在文献中,他作为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的奴隶初次出现是在冈比西斯统治的第4年(见Camb257),在那一年,他从主人的债务人那里获得部分薪金,在稍后的Camb321和Camb329中,他以一个奴隶的身份而成为原告,并且法庭做出了有利于他的判决,Camb359和Camb376反映了他从事商业贸易活动,在西帕尔由于出售枣椰子而为自己获得3明那又2西克勒银子。

埃吉贝商家的活动到公元前480年左右就从历史上消失了,其原因可能是贫穷破产了,因为在公元前482年在巴比伦尼亚发生了贝尔—希曼尼和沙马什—利贝的起义,薛西斯残酷地镇压了起义,埃吉贝商家财产被抢劫,土地被没收,这些土地可能都分给了波斯人的士兵作为份地。

波斯帝国时期另一个大的商业高利贷家族是穆拉树商家,其活动的时间是波斯帝国的中期,大约在公元前454—前404年。这是阿塔薛西斯一世至大流士二世统治时期。该家族活动的主要地区是巴比伦尼亚的尼普尔及其附近地区。当时,波斯帝国正值希波战争结束,长期以来困扰帝国的征战停止,同时基本上适应帝国统治的各项政治措施和经济政策也已经确定和成熟,帝国进入相对稳定的时期。这为该家族的活动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活动环境。

反映穆拉树商家及其经济活动的主要资料是该家族自己的档案文献,即泥板文书,这些泥板文书是1893年由英国考古队在巴比伦尼亚中部的尼普尔城及其郊区发现的。经过专家的鉴定,确认其为后期巴比伦文献,并根据家族主要成员祖先的名字称其为“穆拉树之子”,其档案的泥板文献也被称为“穆拉树档案”。

穆拉树档案是一组规模比较大的文献,它是作为一个整体被发掘出来的,但由于管理不善,所以在发掘出来后不久,就分散开了,其大部分被送到了费城,收集在CBS中,还有一些在个人的手中,后赠给了大学,收藏在大学博物馆里。该档案大多公布在宾夕法尼亚大学博物馆出版的文集BE 9—10和PBS 2/1中,按编年顺序选择安排:BE 9(1898),包括阿塔薛西斯一世统治时期的代表性文献;BE 10(1904)和PBS2/1(1912)则大约为大流士二世统治时期的文献。另外在BE 8/1(1908)、UCP 9/3(1928),TUM 2—3(1933)等上面也发表了一些,这些都不受编年顺序的影响。

上面各书发表的档案文献数量是502个。1952年,卡尔达西亚曾按统治时期将这些已经发表的文献进行了分类。已经发表和尚未发表而收藏在费城、伦敦和伊斯坦布尔的博物馆中的约377个,合计为879个,去掉不能成文的碎片,该家族档案可使用的文献约730个。

穆拉树商家的活动时间大概是在公元前454—前404年,这个家族的档案反映了该家族四代人的活动。其中第三代的恩利尔—苏姆—伊丁(约公元前445—前421)和第四代的里穆特—尼努尔塔时期(约公元前429—前414年)是该家族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时期,档案也主要是反映他们二人的活动。该家族中其他人多是在其他文献中被提到。如第一代的哈丁这个人只是作为老穆拉树的姓出现过两次;第二代的老穆拉树在该家族的经济活动中只在两份文件中出现(一个是定年为阿塔薛西斯一世的第17年,即公元前448/447年出现在有关债务的记录中,他是一个债权人;另一个定年为阿塔薛西斯一世统治第20年的4月6日,即公元前445年7月16日的对一份固定资产的调解的记录中),其他都只是在提到谁的祖先时才出现,所以,他参与经济活动比较少。

该家族中第三代的恩利尔—哈丁只在商家事务中活动了几年(见该家族档案BE 8/1,BE 9 2,BE 9 3,BE 9 5,BE 9 12等文件,时间在公元前454年3月—前437年10月21日之间)。该家族第四代的小穆拉树在4份文件中出现过(见BE 9 101,BE 10 129,PBS2/1 185,TUM2—3 148。时间是在公元前424年10月30日—前416年5月5日之间)。第四代中一个也叫恩利尔—哈丁的只在一份文件中出现过(即PBS2/1 86,时间为公元前419年8月28日)。第三代的纳奇吐是商家中唯一的一个妇女,她出现在一个契约的片段上(见CBS 129 65)。

关于该商家的主要经济活动,有不同说法,例如,阿甫基耶夫认为,商业的发展、财富的集中促使尼普尔“穆拉树之子”商家成立,其主要经营活动是商业,并承包国家赋税,另外,还经营属于富有的波斯人的大块土地。[2]美国学者A.T.奥姆斯特德认为穆拉树商家是放高利贷者,那些弓的份地所有者为向国家交纳赋税和其他负担,只好以土地为抵押向商家这类的放高利贷者借钱,被抵押的土地即由商家为自己的利益而经营,直到它不再为原来的所有者所有。[3]奥姆斯特德称穆拉树商家为“借贷专家”(“loan Shark”)。

从档案文件看,穆拉树商家的主要活动应当是经营土地(至于该商家是否从事过商业等活动,没有什么证据,而且也不可能有什么证据,因此难以断定。我们只能根据现有的文献资料来说话)。一方面,商家承租王室家族、贵族官吏、神庙的大块地产,以及军事殖民者、工匠和本地居民的份地,向这些土地持有者或其代理人交租金,对这些土地,商家自身依靠奴隶耕种的只是很少一部分,大部分则连同商家提供的牲畜、设备和种子一起又转租出去。此外,商家还承租和转租鱼池、国王的水渠,代养羊群等。该商家还通过向一些小土地持有者提供高利贷而接受土地作为抵押。许多小土地持有者往往因此而失去土地。商家在接受这些土地以后再转租出去(往往是连同牲畜、设备和种子一起)。

关于穆拉树商家租种国王的土地,据BE 9 32:

200库尔大麦——这是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租佃国王的土地应给国王的租金。后来,根据国王的管理人拉巴沙的指示,某某和某某从恩利尔—苏姆—伊丁之手得到了这200库尔大麦,他们付了账。某某和某某应同巴拉沙一起写出有关这正确计量的200库尔大麦的契据并转交给恩利尔—苏姆—伊丁。

另据Kr 147,

穆拉树的后代里穆特—尼努尔塔对伊丁—纳布之子、辛河渠(区)管理租金的长官里布努塔自愿承诺如下:“请把位于努赫河渠下游的巴狄吐河渠,它们流经布鲁特的地产和阿尔巴地方,从河口到水位得以升高的发源地——左右两岸生长块根植物的谷田、靠近它的国王的乌兹巴努(按:乌兹巴努为国王的土地),以及水——国王的财产,即在国王的乌兹巴努境内,从帕哈特—阿迪—吐努恩河渠到哈路巴吐地区上游的涅尔加尔—丹努河渠的边界,租给我3年,每年我将在辛河渠上付给你220库尔大麦、20库尔小麦、10库尔波尔巴小麦,总计250库尔收成,大麦和按1库尔又1潘计算的其他谷物。此外,我还将给你1头公牛和10只牡羊。”

后来,里布努特听从了他,他把巴狄吐河渠、国王的乌兹巴努田地(它们位于河渠之旁)和国王的财产——水(从河口到帕哈塔迪——吐努恩河渠的汇合处,到位于哈努巴吐地方上游的涅尔加尔——达努河渠之旁)租给了他3年。

他每年应在阿雅尔月,将这220库尔大麦、20库尔小麦、10库尔波尔巴小麦,共计250库尔大麦和其他谷物(按1库尔1潘的数量计算)的收成在辛河渠上付给。此外,他还应给他1头公牛和10只牡羊。从大流士二世统治的第4年塔什利吐月起,这块土地将在3年之内处于里穆特—尼努尔塔租佃支配之下。

据文献CBS 12939,穆拉树商家曾将国王水库里的水和与之相邻的国王的乌兹巴努转租给了自己的佃户。据PBS 2/1 124说,在公元前418年,穆拉树商家的一个名叫利巴特的奴隶将属于国王的土地转租了出去。

关于穆拉树商家租佃王后的土地:在穆拉树商家承租的土地中,有一部分是大流士二世的王后帕莉萨蒂斯占有的土地。该王后不仅在巴比伦尼亚,而且在其他地方也占有土地。下面这份资料(Kr 185)是承租人向王后交纳的租金的一个契据:

317库尔又2潘3苏特大麦,5库尔又2潘3苏特小麦是从帕莉萨蒂斯的田地和其管理人埃阿—布利特苏的弓的份地上征收的大流士二世统治第4年的租金,这些田地有穆拉树的后代里穆特—尼努尔塔租佃着。这317库尔又2潘3苏特大麦、5库尔又2潘3苏特小麦是某某根据帕莉萨蒂斯的管理人埃阿—布利特苏的委托,从穆拉树的后代里穆特—尼努尔塔之手征收的大流士二世统治第4年的那份田地的租金。他们已经收到上述租金……

文献PBS 2/50和PBS 2/60反映的也是有关穆拉树商家租佃王后帕莉萨蒂斯和其奴隶的土地,然后向王后的地产管理人和其奴隶交纳租金的。

另外,在BE 9 28和BE 9 50中提到了穆拉树商家租佃“王宫的夫人的地产”,在这里,“王宫的夫人”也应当是王后。

关于穆拉树商家租佃王子的土地。据多份资料,穆拉树商家与波斯帝国的王子们有着密切的关系,他们租佃了王子们的土地,文献表明,穆拉树承租和转租了多个王子的土地。如据BE 10 85:

30库尔大麦,1潘甜啤酒,1潘4苏特面粉,这是大流士二世统治第4年,从种植枣椰子树和谷物的田地上征收的全部租金,谷田坐落在哈马纳伊,在阿赫名纳的管理人之手,由穆拉树商家的后代里穆特—尼努尔塔租佃着。曼努—伊布卡,阿赫名纳的管理人已经收到30库尔大麦,1桶甜啤酒,2只牡羊,1潘4苏特面粉,大流士二世统治第4年由穆拉树的后代—穆特里尼努尔塔交纳的固定租金,他已交付。

在文献TUM 2—3 190和PBS 2/1 137中提到该商家租佃了王子阿利斯吐的地产;BE 10 85是该商家因租佃王子阿赫明纳的地产而向其交纳租金的契据;文献PBS 2/1 103和201是该商家租佃王子阿赫明纳之子伊普拉达塔的地产并向其交纳租金的契据;文献BE 10 82和89是王子杜恩达纳通过其代理人处理与穆拉树商家的事务;文献PBS 2/1 105记录了穆拉树商家将王子乌什塔纳土地上的租金交给其奴隶,奴隶又将其租金转交给王子管理人这一事实;文献BE 10 117反映的是王子西吐努的奴隶将其土地出租给穆拉树商家;PBS 2/1 37和TUM 2—3 147说的是王子达达尔苏的地产管理人将其土地出租给穆拉树商家的事;有9个文献提到穆拉树商家租佃或转租王子阿尔沙马的地产(这些文献按年代顺序是:PBS 2/1 144[8/VI/11 Darius II];BE 10 130、131;PBS 2/1 145,146[all21/vi/11 Darius II];PBS 2/1147[24/vi /11 Darius II];PBS 2/1 148[25 vi/11 Darius II];BE 10 132[29/III/13 Darius II];BE 9 1[28/VII/1 Artaxeres II]。其中,阿尔沙马只在最后一个文献中才被称为王子。

关于穆拉树商家租佃波斯贵族官吏的地产:穆拉树商家承租了波斯贵族官吏在巴比伦尼亚的尼普尔城附近的地产,有的租期长达60年。如据文献BE 9 48,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租佃了波斯官吏巴加米利的长有树木的地和谷田,租期为60年。租约说:

米特拉达特之子巴加米利对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自愿承诺如下:“我的长有树木的地和属于我父亲以故兄弟的谷田(位于辛河渠和西里什吐河渠岸上),以及在加里亚地方的住房(它北边同尼努尔塔—伊丁之子纳布阿赫伊丁的田地交界,还同尼普尔的居民巴纳尼—艾列沙的田地交界,在南边同巴拉吐之子米努—贝尔丹纳的田地交界,在东边——在辛河渠,西边——在西里赫吐河渠岸上,而同阿尔塔列姆的译员努苏恩帕特的田地交界,所有这些用以出租和园艺栽培(的田地),我将给你使用60年,你承租这片有树木的地,一年付租金20库尔枣椰子,而谷田则用作园艺栽培。

后来,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同意了他的意见,承租了长有树木的地和谷田60年,(即)他的部分和自己的以故父亲努苏恩达特的部分,以及长有树木的地,每年(交纳)20库尔枣椰子,而谷田则用60年时间进行园艺栽培。每年塔什利吐月,恩利尔—苏姆—伊丁交纳给巴加米利20库尔枣椰子作为这块田地的租金。米特利达特之子巴加米利将在60年内从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之手得到这块土地上的全部租金,他将交纳。如果在60年期满之前,巴加米利从恩利尔—苏姆—伊丁手中夺走这块田地,并在这块田地耕作,在这块田地上进行园艺栽培,巴加米利应付给恩利尔—苏姆—伊丁1塔兰特白银。如果巴加米利要这块土地,那么,他应腾空这块土地,并转交给恩利尔—苏姆—伊丁。

从国王阿塔薛西斯统治第37年的尼桑努月起,这块田地将租佃60年,同时进行园艺栽培,归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支配。”

另外,PBS 2/1 43、84和BE 10 84等文件也是关于该商家租用波斯大官的土地并交纳租金的内容。

穆拉树商家租用神庙有关人员的土地:一是穆拉树商家租佃神庙奴隶的土地。公元前5世纪,在尼普尔,神庙奴隶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据丹达马耶夫的意见,他们是集体占有土地的。[4]穆拉树商家从他们手中租来土地。资料见TUM 2—3 182:

从下列土地上征收来的大流士二世统治第二年的大麦,属于苏纳雅地区贝尔神的那些奴隶种植谷物的一部分土地,在神庙奴隶阿胡努手中的一些土地,它们在穆拉树的后代里穆特—尼努尔塔的支配之下。利巴特之子阿胡努已收到大流士统治第2年从穆拉树的后代里穆特—尼努尔里手中征收的上述土地的租金——大麦。他已支付。

同样,PBS 2/1 94、211等文件也都是有关穆拉树商家租用贝尔神庙奴隶集体占有的土地,并向其交纳租金的契据。二是穆拉树商家租用神庙祭司的土地。从穆拉树商家的档案看,商家也曾租佃过在不同部门管理下的祭司个人的土地。在BE 9 72中,该商家租佃了一块称作拉伯—乌玛的官吏控制的“拉拉克祭司”的“弓的份地”。在PBS 2/1 135中,商家还租用了一块属于底格里斯河阿卡德城的祭司的土地。这块土地是在其所在组织哈特努的长官的管理下的。上述事实说明,穆拉树商家与波斯帝国土地占有者中的上层人物有着广泛联系。他们从这些世袭官职为依托的大地产的所有者——国王、王后、王子、官僚贵族及神庙的土地管理者手中租来大片土地,然后再分成小块租出去,从中获利,以增加自己的经济实力。虽然商家并不是波斯帝国政府的什么机构,但它却通过租佃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并再转租出去这一过程,实际上获取了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支配权。

穆拉树商家承租国王的水渠:从穆拉树档案看,尼普尔地方的灌溉网络的主要部分是国王的财产,控制在国王的手中。据斯道尔分析,当地河渠的占有、监督管理和使用过程是这样一个线路:国王—王子、总督—马珊那(河渠管理者,是国王官吏,如文献CBS 12950 NO.48,是关于商家交纳租金的收据,其接受者就是马珊那)—河渠管理者—穆拉树商家—商家的佃户。商家可以从不同的土地占有者那里得到土地,但却只能从国王行政的不同部门那里获得水的使用权。

下面这份资料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见TUM 147:

穆拉树的后代里穆特—尼努尔塔对辛河渠(区)管理租金的长官伊丁之子里布努塔自愿承诺如下:“请把位于努赫河渠下游流经布鲁特的地产和阿尔巴地区的巴迪图河渠,由河口到河源左右两岸生长块根植物的谷田,河渠边上的国王的乌兹巴努和国王的财产——水源……租给我3年,每年我将在辛河渠上付给你220库尔大麦、20库尔小麦、10库尔波尔巴小麦,总计250库尔收成,大麦和按1库尔又1潘计算的(其他)谷物。此外,我还将给你1头公牛和10只牡羊。”

里布努塔答应了他的要求,将他要求的一切都租给了他3年,并要求他在每年的阿雅努月,将那共计250库尔的收成在辛河渠上交付给他。

另外,在BE 9 73中也反映了商家租用国王水渠的事实,该文件就是一张交纳租金的收据,其中也清楚地说明水渠是国王的财产:

农民的后代帕利克—伊利之子纳狄尔和沙马什—伊丁的奴隶纳布—乌舍吉布,根据贝尔—艾提尔之子沙马什—伊丁的书面委托,从利姆特—尼努尔塔之手得到2库尔4苏特(1苏特=5公升)芝麻,——作为国王的一份,这是穆拉树的后代里穆特—尼努尔塔租佃国王水渠的国王的一份收入。纳狄尔和纳布—乌舍吉布应将这些芝麻(2库尔4苏特)运送给沙马什—伊丁,并为里穆特—尼努尔塔写出契据。

BE 9 73是穆拉树商家租用国王水渠后交纳租金契据,其中也清楚地指明水渠是国王的财产:

农民的后代帕利克—伊利之子纳狄尔和沙马什—伊丁的奴隶纳布乌舍吉布,根据贝尔—艾提尔之子沙马什—伊丁的书面委托,从利穆特尼努尔达之手得到2库尔4苏特(1苏特=5公升)芝麻,作为国王的一份,这是穆拉树的后代里穆特—尼努尔塔租佃国王水渠的国王的一份收入。纳狄尔和纳布乌舍吉布应将这些芝麻(2库尔4苏特)运送给沙马什—伊丁,并为里穆特—尼努尔塔写出契据。

穆拉树商家在租得这些水渠以后,再将其租给租佃他土地的人,甚至独立的农民。据BE 97:

阿普利之子贝尔—比利特苏和纳布—阿赫—伊塔努、比巴努之子纳杜布—苏努和尼努尔塔—伊布尼……贝尔之子贝尔—苏姆—伊丁、苏姆—伊丁和利巴特对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贝尔乌舍吉布之子贝尔—纳契尔,以及(……自子)伊丁—贝尔自愿承诺如下:每月12日至15日,把国王私有的水给我们(使用)。在我们弓箭手的份地的粮田上,在属于辛—利巴特之家的田地上,我们将增加收成,我们要用被灌溉的田地上的确1/3收成支付水费。此外,我们还将为每库尔被灌溉的土地支付1/3西克勒白银,并为每库尔灌水的土地支付1/3西克勒作为什一税。

而后,艾利勒—苏门—伊丁,贝尔—纳契尔和伊丁—贝尔也听说了此事,并且属国王所有的这些水从每月的12日至15日给了他们……

如果他们在非规定的日子里引水灌了田,那么,将不经审理他们就应支付5明那白银。

在BE 9 16中,几个弓的份地持有者从商家那里租来贝尔水渠里的水,是由辛水渠引来的,用来浇灌他自己弓地中的果园。为此他们将支付收成的1/4作为租金。

穆拉树商家还将水渠转租给自己的佃户,通常是连同土地、驮兽、设备和种子一起出租的。在文献BE 9 29中,穆拉树商家是将水渠和土地一起出租的。根据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其每年的租金分别是:120库尔大麦、10库尔小麦、17库尔二粒小麦、1库尔芝麻(共148库尔,约26640公升)以及其他收成和2600库尔大麦,100库尔小麦,250库尔二粒小麦,50库尔芝麻(共1000库尔,约540000公升),以及其他收成。

BE 9 52的内容为穆拉树商家转租水渠,获取额外收入,这一活动提供了进一步的信息,其内容是穆拉树商家根据奴隶利巴特的请求把河渠的水租给奴隶利巴特:

……于是,恩利尔—苏姆—伊丁听从了他的要求,将沙努河渠——从其河源到河口,沿着河渠的左岸和右岸水流经的所有地区,以及纳姆—卢嘎—杜尔—恩利尔河渠右岸的所有土地租给他3年。他必须在每年的阿雅鲁月按所要求的量支付632库尔大麦、30库尔小麦、70库尔二粒小麦、20库尔鹰嘴豆、10库尔小米(粟)、8库尔芝麻和10库尔花园草,共计800库尔收成。

利巴特的租约自国王阿塔薛西斯统治第37年的西玛努月始,有效期3年。

正像卡尔达西亚所注意到的那样,当租约中明确地包括水渠一项时,佃户所交的租金明显高于未提水渠租约的租金。[5]基于对带有水的使用权和不带水的使用权的租约的比较可以看出,带有水渠使用权的租约通常比不带有水渠的使用权的租约,每年租金高出70%。这足以说明,商家从水渠管理部门租来水,再转租出去这一活动给其带来了比租佃土地多得多的收入。

穆拉树商家与小块土地持有者的土地的关系:从保存下来的穆拉树商家的档案看,该商家从波斯帝国的小块份地的持有者那里租来的土地非常多。这些小块份地被称为“弓的份地”、“马的份地”和“战车的份地”。这种份地是由最初的“军事殖民”发展而来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穆拉树商家与之有联系的正是这些军事殖民者。商家获取和经营这些小块份地的手段有两个:一是租佃,即商家承租他们的份地,向其交纳低廉的租金,同时还代替其中的一些人交税,然后再将份地连同牲畜、设备、种子一起高价转租出去,从中获利;二是作为借高利贷,其条件是将份地抵押给穆拉树商家。许多份地持有者为向国家交税,或维持生产、生计,向商家借高利贷,即以土地等实物为抵押品,如无力偿还,土地就不能赎回,这样虽然土地所有权名义上还不是商家的,但实际上已完全由商家支配使用,从而在商家经济实力日益壮大的同时,小块份地所有者纷纷破产。

关于穆拉树商家租佃军事殖民者的份地的资料比较多。如BE 9 74,此文件是阿塔薛西斯一世统治第40年(公元前423/424年),该商家租佃8块雅利安人的弓地,为此商家向这些雅利安人交纳租金的契据,其内容如下:

2明那白银、1袋面粉、3桶优质啤酒、3只牡羊——这是阿塔薛西斯一世统治第40年从以下田地上征收的租金。他们是:阿吐拉曼之子纳别恩的弓的份地、阿赫拉吐什之子帕格的弓的份地、乌什库杜尔之子乌什帕塔尔的弓的份地、尼努尔塔—艾提尔之子提利达特的弓的份地、乌什塔布占之子贝尔—依坦的弓的份地,达尔马卡之子帕提什坦的弓的份地,卡库努之子提利达特和帕加达特的弓的份地。这些在沙拉马地方的田地,由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租佃。从纳别恩、帕格、乌什帕塔尔、提利塔特、贝尔—伊塔努、帕提什坦和巴加达特的这些田地上获得的租金是2明那白银、1袋面粉、3桶啤酒、3只牡羊。它们已由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之手付给。

又如PBS 2/1 175,这是商家于公元前423年租佃一块属于两兄弟的弓的份地的租约,该地位于皮库杜河渠岸边,用于培植枣椰树,租期3年。据租约,商家每年要向份地持有者支付50库尔枣椰子、10库尔大麦、2桶啤酒和2库尔面粉。

同年,位于哈利—皮库德河渠两岸的5块苏沙努的份地被出租给了穆拉树商家(见PBS 2/1 30)。在BE 9 107中说,属于苏沙努—马沙卡的位于尼普尔附近的7份弓的土地出租给了商家,租期5年,每年的租金为5明那白银。

在BE 10 111中说,穆拉树商家租佃了一个雅利安人的弓的份地,租期为3年(大流士统治第5、第6、第7年),但在第2年(即大流士统治第二年),商家即将3年的租金全部交清了:

1/2明那白银、1桶啤酒、1只牡羊、5苏特面粉,这是大流士二世统治第5、第6、第7年,(即)从苏布吐—加巴利地区的从雅利安人的弓的份地上征收的租金,这些土地处于里穆特—尼努尔塔的奴隶贝尔—利巴特之子利巴特的支配之下。

巴加达特之子、雅利安人的长官贝尔—纳丁收到了这1/2明那白银、1桶啤酒、1只牡羊、5苏特面粉——大流士二世统治第5、第6、第7年从这块土地上征收的租金;是从贝尔—利巴特之子利巴特之手付给他的。

为什么商家会在两年里将三年的租金都交了呢?可能是这些弓的份地的持有者有在收据中未曾说出的苦衷,而要求商家这样做的。但这些弓的份地的持有者为此付出了什么代价则不得而知,因为收据中未曾说明。

下面这份文件说明,穆拉树商家在租佃军事殖民者的份地后,在交纳租金的同时,还可能代其交纳国家的税收(因为,这些份地的持有者持有这些份地是有条件的,即要服兵役,如果不服兵役,那么就要交纳土地税)。为什么商家要代其交税呢?文件没有说明,可能是这个份地的持有者遇到了困难,拿不出钱来交税,因而不得已才求助于商家。这也因此而使份地持有者欠下了高利贷,从而成为他们负债破产的原因之一。收据的内容如下,BE 9 75:

税收征收人普呼尔之奴隶胡恩查拉尔和沙姆拉之子纳麦尔,根据曼努斯坦的委托和印章,从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之手获得阿塔薛西斯统治第40年住在印度人居民点的拉巴沙之子卡尔杜苏的弓的份地、提尔—扎巴吐地方的努拉—纳布之子马尔都克—艾提尔的弓的份地、住在提尔—扎巴吐地方属于苏沙努劳动队的尼丁吐—贝尔之子贝尔—阿布—乌祖尔和比特—伊利—努利的弓的份地的一半征收给国王之家的全部税收和礼物3.5明那白银。他们应将阿塔薛西斯统治第40年中的这全部税收付清并送交曼努斯坦,并把契约转交给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

这份文件说明,波斯国家对穆拉树商家承租军事殖民者的份地的行为是认可的,它只管能不能收到税收,而不管这个土地在谁手里。

文件BE 10 50表明,穆拉树商家代交税收并非偶尔为之,而可能是较为经常的:

1/2明那白银、1潘又4苏特面粉、1桶优质啤酒,这是全国之王大流士二世统治的第1年从下述这些田地上(征收)的税收。这些田地是:位于库图河渠岸上的比特—扎宾地方的属于阿什帕达斯特之子巴加米拉和德布拉之子贝尔苏努,以及所有归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租佃的弓的份地的共同占有者的长有树木和块根谷物收成的田地,以及在卡—尼努尔达地方的沙巴河渠附近的田地。巴加米尔和贝尔—苏努从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之手获得的(大流士二世统治)的第1年的这些田地的税收,即1/2明那白银、1潘又4苏特面粉和优质啤酒。他们已支付。契据是当着辛运河地区法官贝尔苏努、乌努达杜和乌什塔布桑的面(写成的)。

穆拉树商家虽然租佃了不少军事殖民者的份地,但他们并不亲自耕种这些土地,而是又将这些土地转租给其他人,同时还提供牲畜、设备和种子,从中收取高额的租金。下面这份文件清楚地说明了这个问题,见BE 9 86a:

某人之子、某某人的奴隶,埃阿—兹提苏和某人之子[……]—达沙巴对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自愿承诺如下:”请将下列土地租给我们3年:在某地的土地和在……你的弓的份地,[……],在你手里的那块停止耕种的份地;在苏巴特—嘎巴利,[……]苏巴特—拉黑姆地区和苏巴特—嘎巴利周围的拉赫姆-埃尔的弓的份地;在斯马吉尔河渠两岸的比特—达那吐和在哈什巴地区的土地;在胡塞提沙依克埃的提吐努—斯马吉尔地区,伊什卡卢努,比特—克科,比特—阿克地区,及斯马吉尔河渠左右两侧的作为拉黑姆—埃吉父子的弓的份地;还有72条耕牛配18套犁,每套犁4条牛和全套的马具。另外种子:226库尔大麦、6库尔3潘2苏特小麦、30库尔二粒小麦、2库尔鹰嘴豆、1库尔2潘3苏特扁豆,6库尔芝麻,6库尔大蒜,2库尔洋葱,另附150库尔大麦为挖水渠用。

我们将在每年的阿雅鲁月在斯马吉尔河渠上按大的度量支付给你2260库尔大麦、140库尔小麦、250库尔二粒小麦、20库尔鹰嘴豆、10库尔扁豆、60库尔芝麻,共计2740库尔收成,还有4库尔萨赫鲁佐料、1库尔收获草、20库尔大蒜、8库尔洋葱、20库尔花园草,此外我们还将赠送1头牛、15只牡羊和2500把亚麻。”

恩利尔—苏姆—伊丁答应了他们的要求,将他们要求的耕牛、犁、马具和种子一起租给了他们,并要求他们如其所说按量按时交纳租金。

从这份租约本身我们看不出转租出去的土地究竟有多少,但从耕种土地所需的牲畜、犁、种子的数量看,土地面积不小。商家所得租金2740库尔收成,而1库尔=180公升,2740库尔=493200公升,也说明其转租出去的土地面积不小,其获取的利润不少,可以说是暴利。BE 9 30的内容也反映了这种情况。该文件说,在公元前433年,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将位于一条河渠两岸的一些份地和一些设备、种子等租给了他的奴隶,种子包括:60库尔大麦、12库尔小麦、12库尔二粒小麦等(共约定5120公升),租期为3年每年的租金包括1200库尔大麦、50库尔小麦和250二粒小麦,还有鹰嘴豆、扁豆、小、芝麻、荞麦、大蒜和洋葱等,一年租金共1700库尔(约306000公升)。

穆拉树商家获取小块份地的第二种手段是通过债务抵押的方式。在穆拉树档案中,涉及借贷和抵押的文件占其文件总数的近1/3。[6]可见,放高利贷是该商家业务的重要部分。借贷出去的是枣椰子,也有大麦和小麦等,而作为抵押的则是土地,即“弓的份地”等,还往往包括果园和谷地。这样,商家通过借贷和控制抵押品,即获取了大量份地的使用权。这从下面这份文件中可以清晰地看出,见BE10 48:

某人之子尼努尔塔—阿赫—伊丁、某人之子班努—埃利什,某人之后代阿胡—伊丁,伊蒂之子和哈马塔亚家族苏沙努团体弓的份地所有共同占有者欠恩利尔—苏姆—伊丁,穆拉树的后代,185库尔又2潘3苏特枣椰子的债务。

他们应于第1年的塔什利吐月以恩利尔—苏姆—伊丁的度量偿还这些枣椰子,即185库尔又2潘3苏特。

他们为这笔债务的偿还还彼此负责,在场的都必须支付。其长有树木和种植着谷物的土地,其在哈利—皮库德河两岸的卡尔—尼努尔塔城的弓的份地,因这185库尔又2潘3苏特(枣椰子)将作为抵押品由恩利尔—苏姆—伊丁支配使用,不能由其他的债权人来控制这些土地,直到恩利尔—苏姆—伊丁的债务要求得到满足为止。

这是大流士二世统治第1年所写的一份以弓的份地为抵押品的契据,它清楚地表明,商家因拥有185库尔又2潘3苏特枣椰子的债权,而获得了哈马塔亚家族的苏沙努集体拥有的弓的份地的支配使用权,直到债务被偿还为止。

另据BE 10 41,在公元前423年,商家借出112库尔枣椰子给那些被提到名字的宝库苏沙努团体(哈特努)中的一些人,他们以在某地河渠岸上的其弓的份地作抵押品,在债务的偿还中互相充当担保人。

据文献BE 10 10、 BE 10 16、BE 10 17、BE 10 47和PBS 2/1 57和PBS 2/1 200,上面提到的哈马塔亚家族团体的苏沙努从商家借了大约5400公升、119640公升、29520公升、31680公升和28800公升枣椰子,他们的份地被抵押给了穆拉树商家。

份地持有者欠商家的债务,一般要求在下一个枣椰子的收获季节偿还,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结果并不严格规定取消抵押品(土地)的赎取权(上面这些文件中都没有这样的条款),而是将被抵押的土地的使用权移归债权人——穆拉树商家,如果以后债务人有了支付能力,仍可赎回其土地。[7]这很可能是由当时波斯帝国在巴比伦尼亚地区所实行的土地占有制度决定的,因为被抵押的土地乃国家分配给带有服兵役义务的份地,或交税(税被称为ilku,并以银偿付),它只能凭血缘关系继承,可出租或抵押,但不能转让。商家向无力交税的或无力服兵役的人,或无以维持生产、生计的小块土地持有者提供借贷,其条件是,被抵押的土地如果不能赎回,商家不仅本身拥有使用土地的权力,而且可以转租出去,或抵押给第三者,这从文件BE 9 60、67、BE 10 79和文件PBS 2/1 210等可得到证明;商家也可将土地租给原抵押者,这可从文件BE 9 25、63和文件PBS 2/1 107、214等中得到证明。这样,原份地持有者可作为商家的佃户保有其土地,支付租金给其债权人——商家,直到偿还了债务,土地被赎回。其租金是为使用土地而支付的,不计算在抵押的赎回款之中。

从穆拉树商家有关债务抵押的文件的年代分布看,在大流士二世即位后,文件数量激增[8],这说明商家在这时候获得了大量的份地持有者的债权,从而导致了许多无力偿还债务的份地持有者破产。

穆拉树商家经济活动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从事商业贸易,这是商家将产品转化为货币(银子)的手段。不过,此项活动在商家的档案里没有表现出来,因为在商家出售产品时,即使使用了票据,也自然是在买主手里,而不在卖主手里,所以,这种活动在穆拉树档案里没有表现出来是正常的。然而,商家在转租土地时收取的租金是实物,商家向土地持有者或其代理人交纳的租金却是银子,所以,商家必有将产品转化为货币的活动,即买卖土地上的产品的活动。因此,商业贸易必定是其重要的经济活动。只是我们没有这方面的资料而已。

[1] 参见《从那波帕拉萨尔到亚历山大时期(公元前626—前331年)巴比伦尼亚的奴隶制》。

[2] 见《古代东方史》,中文版,第541页、第611页。

[3] 见《波斯帝国史》,英文版,第356页。

[4] 见丹达马耶夫:《从那波帕拉萨尔到亚历山大时期(公元前626—前331年)巴比伦尼亚的奴隶制》,第527页。

[5] 见卡尔达西亚:《穆拉树档案》,第136页。

[6] 见斯托普尔:《企业家和帝国》,第104页。

[7] 见《企业家和帝国》,第105页。

[8] 见《企业家和帝国》,第1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