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土地流转和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之间存在紧密的内在逻辑关系。城市化发展需要土地资源这一要素,这就意味着要对农村土地这一资源要素进行重组。在我国“公有”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之下,相较于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在实现农村土地的城市化使用中能更有效地照顾到多方参与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平衡。因为从法理上对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和土地流转三种城市化发展中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土地流转排除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中主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客体(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使得土地资源之配置方式建立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之上。这有效地刺激了土地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从而实现优化配置。
土地流转不仅满足了城市化发展的用地需求,更为重要的是它有利于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农民的土地权益包括丰富的内容,根据我国法律制度设计以及农村普遍现状,农民的土地权益包括财产性权利、非财产性权利以及社会保障权等内容。而这些权利内容中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权利对于农民的意义更为重大。其他权利的实现是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权利实现的基本保证。土地流转收益是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的本质内容,包括流转利益、增值利益、工资收益等。但是由于参与土地流转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在土地流转收益面前基于利己的本能必然导致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农民的弱势性也使得他们在土地流转收益分配中存在潜在风险。
总体来说,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和发展现状看来,城市化发展和土地流转在时间和相关性这两个维度上都表现出相互促进的耦合关系。土地流转既能满足城市化发展的用地需求,推动城市化建设进程;也能为农民带来土地流转收益;同时也存在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潜在风险。我国城市化发展要“以人为本”,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并共同分享城市化发展的成果;土地流转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自愿行为,国家政策文件一再强调不能损害农民的土地权益。可以说,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是城市化发展和农村土地流转的核心所在;如果农民的土地权益不能得到切实保护,城市化就不是好的城市化,土地流转也难以为继。在城市化、土地流转和农民土地权益三者的关系中,城市化发展的目标是提高农民权益的实然状态,规范的土地流转是农民土地权益实现的重要因素,而规范的土地流转和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又能为城市化发展提供基本要素和良好社会环境。因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就成为整个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在农民土地权益受到潜在风险威胁的情况下,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情况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1] 易鹏:《中国新路——新型城镇化路径》,1页,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
[2] 雷龙强:《农村土地流转与城市化的关系分析》,载《长三角》,2009(3)。
[3] 《毛泽东选集》第3卷,10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以看到,此处复述只能说是语意复述,表述上则有不同。这也成为学界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讨论的出发点。
[5]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送审稿)增加一条作为第64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内容。2018年的修正案第64条、第65条也增加了该内容。
[6] “十五”计划将城市化发展的重点转向城乡统筹的发展模式,首次提出“实施城镇化战略,促进城乡共同进步……走符合我国国情、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多样化城镇化道路”。
[7]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
党的十七大报告继续肯定了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并提出城镇化必须遵循在功能上以增强综合承载能力为重点,在大中小城市、小城镇几个层次之间以特大城市为依托的发展原则。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推进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要科学规划城市群规模和布局,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吸纳就业、人口集聚功能。加快完善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肯定了我国城镇化发展取得的成绩,提出要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并且提出了“城乡融合”的新理念。
[8] 李克强:《协调推进城镇化是实现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选择》,载《中国报道》,2013(3)。
[9] 这一问题已经在先前的研究中予以论述,基于本研究的需要直接援用。参见柴荣、王小芳:《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机制》,1~14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
[10] 林翊、林卿、谢代祥:《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理论逻辑》,载《理论与改革》,2008(4)。
[11] (晋)范宁注:《春秋穀梁传注疏》,(唐)杨士勋疏,235页,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04。
[12] (北齐)颜之推撰:《颜氏家训译注》,张霭堂译注,65页,济南,齐鲁书社,2009。
[13] 范文澜:《中国通史》第1册,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4] 赵宇霞等:《我国农民发展的若干问题研究——基于马克思主义人学研究视阈》,2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15] 王佳慧:《当代中国农民权利保护的法理》,78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16] 吕新雨:《“民工潮”的问题意识》,载《读书》,2003(10)。
[17] 贺雪峰:《在当前城镇化进程中谁是农民?》,http://www.zgxcfx.com/Article/72300.html,2014-11-08。
[18] 贺雪峰:《谁是农民?》,载《经济导刊》,2004(3)。
[19] (春秋)左丘明撰、(西汉)刘向著:《国语·战国策》,李维琦点校,226页,长沙,岳麓书社,2006。
[20] 辞海编写委员会:《辞海》,1857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
[21] 辞海编写委员会:《辞海》,1857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
[22]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林荣远译,8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3] 辞海编写委员会:《辞海》,1358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
[24] 辞海编写委员会:《辞海》,1361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8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3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27] 辞海编写委员会:《辞海》,2721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
[28] (南朝宋)范晔著:《后汉书》,刘龙慈等点校,709页,北京,团结出版社,1996。
[29] (宋)司马光撰:《资治通鉴(一)》,762页,长沙,岳麓书社,2011。
[30]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5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31] 雪克、王云路译注:《荀子选译》,78页,南京,凤凰出版社,2011。
[32]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4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33]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93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4]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94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5] 艺衡、任珺、杨立青:《文化权利:回溯与解读》,213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6] 辞海编写委员会:《辞海》,1857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
[37] 高亨:《墨经校诠》,14页,北京,中华书局,1962。
[38]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中国大百科全书 哲学》,483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
[39]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2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40] 长浩:《近年来利益理论研究述评》,载《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
[41] 辞海编写委员会:《辞海》,1858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
[42] 朱鸣雄:《整体利益论》,25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43] 熊谞龙:《权利,抑或法益?——一般人格权本质的再讨论》,载《比较法研究》,2005(2)。
[44] 转引自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5]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3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6]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32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7] 邵彦敏:《“主体”的虚拟与“权利”的缺失——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4)。
[48] 韩松:《论成员集体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载《法学》,2005(8)。
[49] 这种相似主要体现在:第一,均是特定团体中的成员在特定团体中所享有的权利,以满足成员利益为目的;第二,权利的享有需以具备成员身份为前提,且不得转让;第三,成员对权利不分份额地享有,不得请求分割;第四,团体事务均需以一定的议事规则经多数表决通过方可。“团体构成员所有之使用收益权与其构成员之身份有密切关系,因其身份之得丧而得丧,故不得脱离其身份用为继承及让与之标的。”详细内容可参见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说》,7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0] 实际上,农村对“社员”一词的使用仍比较普遍。所谓社员权,是法学界和农业经济学界对“村民权”的又一称谓。对此可参见以下学者的论述:温世扬:《集体所有土地诸物权形态剖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2)。肖方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陷及完善对策》,载《中外法学》,1999(4)。史建民:《论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及其保护》,载《农业经济问题》,2000(8)。王铁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之完善——民法典制定中不容忽视的问题》,载《法学》,2003(2)。王小映:《全面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载《中国农村经济》,2003(10)。“村民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的一员,因具备“村民”身份对村集体享有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局限于该共同体内的成员资格权利。张英洪指出:“村民权一般是一个行政村内的村民所享有的权利,类似于俱乐部成员的权利。”参见张英洪:《公共品短缺、规则松弛与农民负担反弹:湖南省山脚下村调查》,载《调研世界》,2009(7)。
[51] 管洪彦:《农民集体成员权研究》,39~4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52] 韩松:《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探析》,载《政法论坛》,2011(1)。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将这两种权利形态称为“参与管理权”和“受益权”。[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等译,22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都规定了用益物权的内容。我国现行法所规定的与农村土地相关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其中,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因为地役权对需役地具有一定的附属性,丧失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则丧失地役权。因此,农村土地流转中地役权之流转附属于需役地之流转,故本书不再讨论地役权与土地流转和农民权益保障之内在联系。
[54] 转引自张履鹏、孙陶生、李扬等:《中国农田制度变迁与展望》,3页,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55] 高富平:《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研究》,2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6] [美]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公司:《不列颠百科全书 国际中文版15》,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不列颠百科全书编辑部编译,452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57] 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1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58] 林翊、林卿、谢代祥:《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理论逻辑》,载《理论与改革》,2008(4)。
[59]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京举行 温家宝讲话》,http://tv.people.com.cn/GB/166419/16732955.html,2017-11-14。
[60] 学者张林江对各主体为土地上利益而进行的斗争与合谋进行了深刻分析,并认为在这一过程中各主体表现出不同的行为特征。笔者认为该学者的观点非常符合当前我国土地流转中的参与主体行为动机和特征,此处加以借鉴。具体内容可参见张林江:《围绕农村土地的权力博弈:不确定产权的一种经验分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61] 卜范达、韩喜平:《“农户经营”内涵的探析》,载《当代经济研究》,2003(9)。
[62] 吴毅:《“双重角色”、“经纪模式”与“守夜人”和“撞钟者”——来自田野的学术札记》,载《开放时代》,2001(12)。
[63] 张林江:《围绕农村土地的权力博弈:不确定产权的一种经验分析》,164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64] 郭相宏:《失范与重构——转型期乡村关系法治化研究》,博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08。
[65] 笔者在生活以及调研中发现,对于省级以上的国家机构设置,农民都简单地理解或称之为“中央”,大多数农民对具体的国家机构及其具体职能的划分并没有确切的认知。
[66] 刘承礼:《当代中国地方政府行为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载《天津社会科学》,2009(1)。
[67] 钱忠好:《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理论与实践分析——基于农户层面进行的经济分析》,载《经济研究》,2003(2)。
[68] 臧得顺:《臧村“关系地权”的实践逻辑——一个地权研究分析框架的构建》,载《社会学研究》,2012(1)。
[69] 杨丽莎:《贵州省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分析》,载《特区经济》,2011(6)。
[70] 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133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71] [英]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老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陈建波、郁仲莉译,12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72] 《中国人口城镇化明显滞后 农民工问题应认真解决》,http://www.china-news.com/gn/2013/03-07/4623014.shtml,2015-01-28。
[73] 董志龙:《资本农民——土地流转与农民的保障》,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