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了解四社五村适应现代农村改革的过程和效果,我们还从水费计量入手做了入户调查,因为水费计量在四社五村是长期水渠技术管理的对象,他们是在轮流供水的村社水日计量和家庭用水计量中度过缺雨少水的世代生涯的。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社首特殊的创造活动是协调水渠水费与农业税费的管理,主要是将水渠水费计算与农业税费征收挂钩,做到两相促进,而不是两相干扰。下面的调查表大体能反映社首和农民的观念的变与不变。
(一)四社五村水渠水费的管理传统
表13 四社五村水费计量与农业税调查选点入户基本情况一览表
从表13的调查中可见,四社五村水渠利用发生了现代变迁。截至21世纪初,仇池村的人均收入在四社五村的15个村中居首,对征收农业税的积极性也较高、办法也多。他们仍在水渠管理中强调节水教育、公平公正和防灾减灾,这对其他村社起到了榜样的作用。
中游的义旺村是个关键村,四社五村三次改造水渠成功,都与这个村有关。而义旺村与仇池村的区别是仍在使用四社五村水渠,义旺村在四社五村水渠管理与农村税费管理上,发挥了更直接有效的实际作用。
四社五村的附属村过去依赖水权村分配水生存,近年水权村在满足用水的前提下,允许附属村在水日之外向水权村买水,于是主附之间的依附关系稍微发生变化。北川草洼村是一个被踢皮球的小村,1950年归霍县,1958年归洪洞县,1961年又重归霍县,1971年又归到洪洞县,一个小村庄几易其主,其用水已十分边缘化。在可以购买商品水后,他们得到了部分解放,虽然花钱不能买到水权,但花钱能买到需要,他们在有应急需求的时候可以买到需要的水。
上游的沙窝峪村得天独厚地生长在水边,溪水长流、山青水蓝,在缺水的四社五村是一方“桃花源”。然而,农民虽然守着霍山植被积蓄的哗哗流淌的水生息劳作,却只是人口饮用,从不灌溉。他们也有优越感,但同时拥有与中下游村庄分担困境的危机感。四社五村从来不向他们征收水渠维修费和水费,也是对他们的一种回报。但在他们引自来水管入户时,还必须向四社五村交水费,无条件地加入这个节水群体。
四社五村水渠管理的公益性对商品经济的私有性有排斥力。四社五村社首借助同时担任村委会干部的行政职能,拥有维护水渠公益传统的更大的权力。他们不允许商品经济干扰这个权力。他们对水渠水费计量管理和农业税费管理的执行,在行政管辖多县交叉,与水权村与附属村、上游村和中下游村关系的社会历史变迁中进行,这体现了这个农民群体在变迁中稳定发展的精神面貌和生存能力。
(二)农民水费计量的习惯与现状调查
四社五村水渠的水费计量传统,根据水渠的上、中、下游地段不同,对水渠水量的受益多寡不同,在水费征收上是有差别的。此外,水权村与附属村用水量不同,水费额度也应该不同,但按照传统规矩,附属村却是要按人头向水权村交水费的,一分钱也不能少,这种规矩是不平等的,然而附属村竟然没有怨言,更不敢瞒报人口少交水费,唯恐断了吃水的后路,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水权村对附属村分而治之的一个办法是水费管理。对水渠全线的任何村庄来说,包括水权村和附属社,合作交水费,供养水渠,共同使用水渠生存,是他们共有的“华山一条道”。
表14 四社五村水渠水费管理的分类与计量概念调查表
四社五村水渠的水费,从前只包括修渠和“清明会”仪式的费用。这在四社五村已成传统,费用也低,每人每年1元,农民可以负担,也愿意负担。四社五村的水权村对生活用水的计量,使用家用水桶挑水的“担”计量,但只限水,不收费。个别用水收费的转变,如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现的“井水”商品水,四社五村规定收费,农民使用井水要花钱买,每担水在5分至1毛之间,水价由社首定,这种职能在社首管理的传统中没有。而花钱买来的水不是四社五村水渠的水,农民也分得很清楚。
(三)四社五村执行现代农业税费政策的态度和实践
华北地区是缺水条件变化极为缓慢的自然环境地带,从这个角度看四社五村社首组织的节水个案,既传统又现实,既有历史智慧又有后劲,就连政府出台的最新农业税费改革政策,也能被他们吸收为保护节水传统的“万民伞”,这是值得深思的。
表15 四社五村征收农业税费后的项目与村提留计量概念调查表
我们在调查研究中看到,在当地,传统与钱的概念,与现代市场经济与钱的概念,两者都有联系。但在四社五村自治水利传统中,钱的概念并不是商品的概念,它是农民组织搜集利用地表水与水渠工程消耗的平等交易的概念;是水权村与附属村,与上、中、下游村庄之间分而治之、级差管理的手段;还是社首组织代替神权发挥水利碑和水册的权威,坚持水渠支配权的神圣契约。
我们可以从这一角度,对表14和表15中的“项目分类”做一个综合归纳。我们可以看到,四社五村社首收缴的“清明会仪式”“修渠材料”和维修“蓄水池”费用,是在他们的传统与钱的概念中发生的,他们在这个思想范畴内得到的钱不是为了盈利,而是用于合理管理生活用水。他们向使用井水种植果树、西瓜、蔬菜的农民和井水户征收的“元/小时”的钱,与他们在“村提留的计量概念”下征收的“牲口”“猪”“鸡”和“羊”饮水的钱,也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他们以钱治浪费的管理策略。他们还以增加村提留的方法,控制人畜饮水量(包括井水)的上涨,这是把农民吸引到现代农村转型引发的一些变迁事情上来的智慧。他们让农民根据整体用水利益,决定对这些事情的参与阻止或推进。在表15中,北川草洼每户征收20元村提留,是给“清明会仪式”用的,它提醒该村农民顶住市场经济的压力,维护好附属村与水权村的互助关系。桥东村和桥西村向每户征收50元的村提留,是村委会给看井户发的工资,它的目的是引起社首组织、村委会和农民对看井户行为的共同监督。
从表16中,我们能进一步看到,四社五村社首提高村提留是一种变通行为,因为他们始终公布所有收费项目,并做到财务公开。他们尤其在传统水费的计量上一板一眼,毫不含糊,这也说明他们的工作方式是把民间水利自治传统与现代农业税费改革“合署办公”,主要是把比从前多征收的经费全部用在大幅增加的水渠维修成本上和农民利益上,结合本地实际,为农民减负。值得一提的现象是,改革开放多年后,四社五村仍很少有人外出打工,农民对我们说,他们不是不想发财,而是更愿意留在四社五村过公平的生活。
表16 四社五村征收农业税后是否向农民公布结果
结论
山西四社五村水渠管理的历史传统和现代实践,给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思考。它的搜集利用地表水的用水文化习惯和技术活动,它的爱惜水资源的公共教育,它的公平分配和公正共享的管理机制,它的团结互助的群体精神以及它的防灾减灾意识等,都使它成为内生型节水文化社区。它在几百年来水资源递减的恶劣环境下生存,又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结合政府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调整了传统的、农民公认的水资源利用和水费支付办法,较为合理地解决了水资源配置和使用水利与土地资源所必须支付的费用问题,保持和巩固了农民水利自治体,也使当地紧缺的水资源达到了延续利用的目的。华北地区长期水资源紧缺,城乡各地现代工业用水、城市化生活用水、农业经济作物用水和旅游服务业用水持续增加,用水矛盾已十分突出。在这个大环境下,四社五村对盲目用水的抵制经验显得尤为珍稀可贵。这一个案带给我们的启示有以下几点。
第一,四社五村社首解决水利纠纷与水渠管理的技术活动的核心要素是以需水量决定供水量。四社五村水渠水流量的计算方式可以表达如下。
四社五村以需水量控制供水量的管理办法,从狭义上说,不适合在不缺水的农业灌溉区内实行,只适合在不灌溉的旱作农业区实行。但从广义上说,这种以需水量控制供水量的方法又具有普遍的意义,在当今世界到处发生水危机的情况下,在全球化和城市化把水当成污染对象和娱乐工具的情况下,四社五村的经验尤其值得我们深思。
第二,四社五村农民自治水利系统的运行,是在脱离政府管理灌溉农业的主流方向下进行的,因此社首加强了对神权的诉求。但他们同时重视社会关系,建设基层农村政治活动,熟悉农民民俗,并把这一切看成一个整体,在综合适应各种氛围下进行节水教育。四社五村还由于山区植被水、地表水和渗漏水的不稳定,长期干旱的环境难以改变,使农民这套自治水利传统被长期有效地执行和被完善,这本身就是一种历史现象。它说明我们在进行社会文化建设时,一定要考虑生态环境,要关注在不同自然地理条件、不同历史环境和不同社会群体中形成的小型多样的民间组织的生存活力,要珍惜他们积累的技术经验,尊重他们创造的生命奇迹。要在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前提下,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将这种微观样本概括为宏观推广要素。
第三,四社五村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最大威胁是政府个别部门盲目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和开发政绩造成的瞎指挥。山西某省级高速公路在设计时,完全没有做实地调查,就确定了通过四社五村的工程方案,结果给四社五村险些带来灭顶之灾。某城市公司在四社五村不耕种的土地上开掘煤矿和原油,致使四社五村的地下水源断层,成为工业化用水直接破坏生态水环境和土地资源的明显例子。种种外来侵入事件都是以开放搞活的名义进行的,这使四社五村本来就脆弱的水环境更加脆弱,迫使社首和农民联合抵制危害社区的行为。而如果这些政府部门和工业单位多一些调查研究,多一些民生忧患意识,这些问题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第四,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实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土地革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第三次重要变革。政府规范农村税费改革制度有着广泛的内容。在改革方法上,政府要求对农村公益事业收费和村内用工制度实行“一事一议”,鼓励农民参与这类公益事业讨论,使税费改革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推行,从根本上维护农民利益。四社五村在这方面提供的启示是,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地方文化传统,在政府农业水费原则规定的范围内,在适合当地社会发展的情况下,解决各地各种千差万别的税费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农村改革、地方生态资源利用与农业税费之间的矛盾。
[1] 本文的框架部分曾在法国高等社会科学研究院做过演讲,法国同行蓝克利(Christian Lamouroux)教授和魏丕信(Pierre-Etienne Will)教授对讲稿进行过评议。蓝克利教授还曾将当时的讲稿译成法文,谨此致谢。作者对本次发表稿做了重新撰写,对以往缺乏研究的民间水利技术专题做了补充讨论。本文的修改还吸收了《北京师范大学学报》原主编潘国琪先生的建议,在此一并致谢。
[2] 董晓萍、[法]蓝克利(Christian Lamouroux):《不灌而治——山西四社五村水利文献与民俗》,北京:中华书局,2003。
[3] 山西省赵城县于1954年与洪洞县合并,统称“洪洞县”,1985年以后,霍县也改为县级市,现称“霍州市”。但考虑到当地水利史料和本地人仍用原称,本文所使用的水利碑和水册仍使用洪洞县、赵城县和霍县,故本文仍使用洪洞县、赵城县和霍县的原名,或称“三县”。
[4] 以“明嘉靖元年霍州水利成案碑”为例,四社五村水利碑已有这种说法,详见董晓萍、[法]蓝克利(Christian Lamouroux):《不灌而治——山西四社五村水利文献与民俗》,北京:中华书局,2003:347~351。
[5] 关于四社五村社首对水利碑与水册配合使用的调查与研究,参见董晓萍、[法]蓝克利(Christian Lamouroux):《不灌而治——山西四社五村水利文献与民俗》,北京:中华书局,2003:314~315。
[6] 我们在四社五村上游的孔涧村和沙窝峪村、中游的水权村义旺村和下游的南李庄村与仇池村(现为桥东村和桥西村)以及上、下游的刘家庄和北川草洼等所有附属村都反复进行了入户调查和问卷调查,得到问卷3216份,计算机处理入户信息4207条。本文就其调查分析的综合结果,选择下游水权村仇池村(现为桥东村和桥西村)及其附属村北川草洼,中游水权村义旺村和上游渠首沙窝峪村(南沙窝村)的部分调查数据,按统一格式,根据当时调查的主要问题,对社首和农民的实际回答做简要描述,详见本文表1至表16。本文所使用的16个表全部采用统一的数据来源与个案选择方法制表,作者在统一的研究方法和数据使用原则下,进行本文的讨论与分析,故自表2至表16不另注。
[7] 本节以下各表均未列“耕地面积”,因为四社五村水渠水费计量按人头征收、不按地亩,现在也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