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是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由于其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导致其实施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主观故意与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罪的相应犯罪构成有细微的差别,这些差别进而影响了其犯罪构成、不同犯罪形态的认定和刑罚适用。现仅就其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展开研究。
一、未成年人相约自杀案件的定性问题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各方面均自杀身亡的,自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但是,如果一方自杀身亡,另一方未自杀或者自杀未得逞的,则情况比较复杂。对此,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不过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年龄对案件的定性没有多大影响。这主要是考虑到,已满16周岁的人,只要精神正常,其知识和智力发展已达到相当的成熟程度,已经具备了刑法所要求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对于刑法中规定的所有犯罪,均应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案件的定性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一样,都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毕竟其刑事责任能力较成年人要小一些,因此在量刑时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论及该年龄段未成年人相约自杀案件的定性时,应与成年人相约自杀行为没有太大差别。
第一,如果相约各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得逞,未得逞一方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未得逞一方犯有故意杀人罪。当然,未得逞一方如果有教唆、帮助自杀等行为,另当别论。
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反悔而不实施自杀行为,而且其有作为义务和能力救助自杀的一方而不救助的,则对于该未自杀的一方,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二,如果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受嘱托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得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在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如果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在受嘱托杀死对方后,反悔而不实施自杀行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三,如果是相约的双方,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示自己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得逞的,对教唆者应该按照教唆自杀处理,定故意杀人罪。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
笔者认为,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相约自杀的定性问题,应该有别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我国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处于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对自己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但是,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期间,由其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仍然较弱,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实施犯罪行为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对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往往可能对其将来的人生发展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所以需要特别慎重。具体来说,对于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相约自杀行为,无论是否有人自杀身亡,都不应对未自杀一方追究刑事责任,如此处理,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规律,也与现阶段我国大力倡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相一致。
二、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的适用问题
故意杀人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的犯罪,在很多国家,都被视为是一种最为严重的犯罪,位列刑法分则的首章。同时,它也是很多保留死刑国家规定死刑的唯一依据。在我国,该罪虽然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但就对个体权利的侵犯来讲,该罪仍然是最为严重的犯罪。因此,承认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也就必须承认对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犯罪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笔者赞同对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犯罪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但又认为,对适用无期徒刑应当给予严格的限制。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按照笔者的理解,此处的“罪行极其严重”等同于刑法关于死刑适用条件中的“罪行极其严重”,即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表现在主体身份和主观恶性上,要求只有对责任能力比较完备、思想基本定型、较难接受教育改造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考虑判处无期徒刑;表现在犯罪性质上,要求只有对暴力性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才可以考虑适用无期徒刑,而对于以非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无论社会危害多么严重,都不能适用无期徒刑等。
具体到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中,在适用无期徒刑时,正确把握“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从犯罪手段上看,只有采用暴力或者其他比较残忍的手段杀人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而对于采用非暴力手段(例如慢性药物注射)等杀人的,则不宜适用无期徒刑。第二,从主观恶性上考察,由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主观恶性上仍有一定的差别,直接故意杀人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较强而较难加以改造,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直接故意杀人的,可以适用无期徒刑;而对于未成年人出于间接故意而杀人的,则不适用无期徒刑。第三,从犯罪的停止形态上考察,只有在犯罪既遂(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受害人严重残疾的,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其他情形均不应适用无期徒刑。第四,从共同犯罪形态上考察,只有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符合主犯条件的未成年人,才能适用无期徒刑;从犯和胁从犯不存在适用无期徒刑的余地。第五,从罪数形态上加以考察,如果行为人犯数罪,只有在其中一罪或者数罪符合无期徒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数罪并罚,适用无期徒刑;如果其中任何一罪都不符合无期徒刑的适用条件,但其中数罪都比较重的情况下,也不得采用估推的方法适用无期徒刑。第六,从自首、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来考虑。如果行为人杀人后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有坦白情形、动机不是很恶劣的,也不应适用无期徒刑。第七,从行为人的年龄来看,行为人已满16周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无期徒刑;对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得适用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