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问题研究

第三节 未成年人绑架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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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人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绑架犯罪案件虽然不多,但是,该罪在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却很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如何处理、无期徒刑和罚金刑应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等即是该罪在司法适用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行为的定性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绑架罪并不在上述所列的八种犯罪范围之内,因此,其犯罪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的,不应负刑事责任。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对行为人应如何处理呢?对此,我国学术界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不需要增加其他的条件,即可认定构成犯罪。所以,按照犯罪构成理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绑架中杀人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1]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尽管实质内容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在绑架犯罪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似乎选择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未尝不可。但是就其表现形式而言,该情形所触犯的罪名不应是故意杀人罪,而是绑架罪。由于该罪在立法条款中(指《刑法》第17条第2款——作者注)未作明确规定,因而在绑架犯罪中即使有故意杀人行为的,也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否则,便背离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2]第三种意见认为,《刑法》第17条没有将绑架罪规定进去是立法的疏漏,因此解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后又杀害被绑架人的最好办法应该是由立法机关对该条予以修改和完善:“刑法未将绑架罪列入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这一规定不尽妥当,甚至是立法上的疏漏,应当进行修改补充,把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纳入绑架罪的主体范围之内。”[3]

显然,第三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的相同之处都是在现有的刑法范围内,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后又杀害被绑架人的不应构成犯罪,不同之处是前者进一步指出应将绑架罪纳入《刑法》第17条之中,以求能更好地解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后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定性问题,而后者对此则未涉及。

正如本书前文所述,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范围所涉及的是八类行为。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后又杀害被绑架人的构成犯罪,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符合两个犯罪构成,为实质的数罪,即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构成犯罪。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不需要增加其他的条件,即可认定其构成犯罪。所以,按照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绑架中故意杀人的,虽然由于主体年龄的因素不能构成绑架罪,但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应负刑事责任;既实施绑架又实施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反而不负刑事责任,两种故意杀人并无本质的区别,但后果迥异,不但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保持刑法整体的一致性和协调性,而且也变相鼓励了行为人及潜在的犯罪人实施该种犯罪。

最后,按照刑法的规定,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虽然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但只定绑架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立法者考虑到对绑架罪已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并把故意杀人行为作为加重情节之一,不数罪并罚既便利司法操作,又不致重罪轻判,可以说是体现了立法的便宜原则。[4]正如有学者所说:“故意杀人罪并不是绑架罪的有机组成部分,事实上,从立法学上来说,绑架他人然后又杀害他人的,立法上规定为数罪也是完全可能的。新刑法之所以将故意杀人规定为绑架罪的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并不是因为绑架行为必然发展为故意杀人,也不是因为故意杀人与绑架密不可分,更不是因为故意杀人是绑架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5]也就是说,杀人行为并不是与绑架罪密不可分的必要要件,不并罚并不等于说其杀人行为没有触犯杀人罪名。因此,在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绑架杀人行为不能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按行为人所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无期徒刑的适用问题

在未成年人绑架犯罪无期徒刑适用问题上,同样存在着争议。有的学者反对对任何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因此也反对对犯下绑架罪的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有的学者笼统地主张对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但在未成年人绑架罪中能否适用,则没有涉及。在本章第一节中,笔者对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已进行过论证,因此,下面重点讨论对未成年人绑架罪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无期徒刑。

笔者主张对未成年人绑架犯罪可以适用无期徒刑。理由是,绑架罪是刑法中规定的最为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之一,它不仅包含了绑架过程中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等极其严重的情节,而且往往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从而使其具有一定的恐怖犯罪的性质。当然,如同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的适用上要严加限制一样,在未成年人绑架犯罪无期徒刑的适用上,同样要给予严格的限制。笔者认为,具体到未成年人绑架罪中,在适用无期徒刑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从犯罪手段上看,只有采用暴力手段绑架人质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而对于采用非暴力手段绑架人质的,则不宜适用无期徒刑。第二,从致人死亡和故意杀害人质的角度来看,只有采用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出于直接故意的心态而杀害人质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于未成年人出于间接故意而杀害人质或者采用并非残忍的手段而致人死亡的,则不宜适用无期徒刑。第三,从共同犯罪形态上考察,只有在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中符合主犯条件的未成年人,才能适用无期徒刑;从犯和胁从犯不存在适用无期徒刑的余地。第四,从罪数形态上加以考察,如果行为人犯数罪,只有在其中一罪或者数罪符合无期徒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数罪并罚,适用无期徒刑;如果其中任何一罪都不符合无期徒刑的适用条件,但其中数罪都比较重的情况下,也不得采用估推的方法适用无期徒刑。第五,从行为人的年龄来看,行为人已满16周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无期徒刑;对于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人的,原则上也不得适用无期徒刑。

[1] 由龙涛:《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杀人定性浅析》,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5期。

[2] 孟庆华:《绑架罪若干问题探讨》,载《云南法学》2000年第4期。

[3] 张建军:《降低绑架罪主体年龄之建言》,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6期。

[4] 赵运锋:《未成年人绑架杀人行为定性探讨》,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年第3期。

[5]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