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出于不正当目的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该罪由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而来,其行为的手段多种多样,[1]并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抢劫罪的行为方式等存在一定的交叉,从而使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犯罪在罪名适用及量刑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案件的定性
未成年人在寻衅滋事中,由于该罪行为方式中包括了随意殴打他人等方式,因此可能会导致对方一定的人身伤害。如果导致对方轻伤,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可以涵盖在该罪之中,以该罪名定罪处罚。如果导致对方重伤或者死亡,情况就比较复杂。对此是一律比照成年人犯该罪,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还是根据情况区别对待,有的按照转化犯罪处理,而有的仍然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理,就存在进一步探讨的余地。
笔者认为,在成年人寻衅滋事犯罪中,对于使用了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转化的犯罪处理是没有问题的。而在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不宜一律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具体来说,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
第一,在暴力手段致人死亡,但主观上是过失的情况下,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主要理由是,在这种场合,即使按照该罪处理,也不会导致刑罚的加重:(1)该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年龄都是16周岁,不会导致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范围的扩大。(2)在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刑罚并不一定比寻衅滋事罪更重。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最高是5年有期徒刑,而且就一个量刑档次;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则分两个档次,其中第一档次的法定刑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因此,对于一般情形下的采取暴力手段过失致人死亡,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不会出现罪刑不适应的情形。(3)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犯罪处理,即使适用第二档次的量刑幅度,刑罚稍重于寻衅滋事罪,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也不会导致对其更加不利的后果。[2]
第二,在行为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的情况下,不宜按照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来处理。 主要理由是:(1)在寻衅滋事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与成年人有较大差别。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不成熟,其对事情的判断也不同于成年人。成年人明确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而未成年人则很难明确知道。在很多案件中,行为人往往会在共同犯罪中的极端情绪的感染下,作出不理智的举动。(2)如果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处理,就会处刑极重,在没有其他情节的情况下,仅仅凭对未成年人的一般性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措施,很难保证罚当其罪。(3)如果按照该罪处理,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间接故意导致对方重伤或者死亡的,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在我国理论界素有争议,至今尚未有一致意见。
第三,在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过程中,如果心态发生了变化,而直接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的,当然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这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是无理取闹、惹是生非,而是要故意直接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对此,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未成年人强索财物案件的定性
近年来,未成年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类型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类案件由于行为主体年龄、行为方式的特殊性,给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认定案件的性质增加了难度。这些难度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罪犯抢劫未成年人钱财的案件,是按照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问题。结合《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公布,以下简称《未成年人司法解释》)的规定,[3]笔者拟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犯罪构成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基本依据,因此,正确认定强索财物行为的性质,需要结合上述三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尽管上述三个罪名在具体案件中有诸多相似之处,例如,行为人都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暴力、胁迫方式,都有可能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都侵害了一定的社会秩序等。但是,三罪仍有着本质的区别,应当遵照三罪的构成要件和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特征,准确界定三罪的界限。
从主观方面看,抢劫罪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的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就是说,非法占有财物是终极目的。而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是依附于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手段而存在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并非法占有。其非法占有财物也是主要的目的。但是,行为人基本上不具有侵害他人人身的故意,威胁或要挟的行为也是依附于其非法占有目的而存在的。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心态,公然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人也可能采取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方式,但一般说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不是行为人的终极目的,而是作为其寻求精神刺激、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而存在的。
从客观方面看,抢劫罪的行为人客观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和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胁迫方法,使受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而抢走财物。敲诈勒索罪客观行为方式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和害怕,迫使其交出财物。寻衅滋事罪客观行为表现为无事生非、故意找茬,扰乱社会秩序,其具体的表现方式除了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以外,还可能表现为殴打他人,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其强拿硬要手段的暴力程度一般比抢劫罪暴力手段的程度要轻,一般不采取抢劫罪要求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寻衅滋事罪也不局限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方法,行为人常常通过炫耀武力、逞能等手段来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
三、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问题
寻衅滋事行为,要求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寻衅滋事尚未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不能认为是犯罪,但其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具体表现为如下四种情形:(1)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在随意殴打他人过程中,伴有挑逗调戏、侮辱诽谤、打人取乐情节的;向他人抛投石块、污物,致人轻伤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引起公愤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2)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行为。所谓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结伙或持械追逐、堵截的;追逐、拦截、辱骂老人、妇女、儿童的;以极其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不堪入耳的;结伙横冲直撞,阻拦行人、车辆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引起公愤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较大的;多次强拿硬要或多次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引起公愤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上四种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即可构成本罪。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5月14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也属于“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寻衅滋事罪罪与非罪的标准是针对成年人寻衅滋事罪所确立的标准。鉴于未成年人在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上要低于成年人,因此,在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上,要掌握得比成年人要宽一些。例如,只有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恶劣情节(例如,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中,如果仅有“随意殴打他人过程中,伴有挑逗调戏、侮辱诽谤,打人取乐情节的”,则不宜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理;但是,如果又具有“向他人抛投石块、污物,致人轻伤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情节的,则可以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理)或者虽只有一个恶劣情节,但该情节非常恶劣的(例如,致人轻伤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的,使用比较严重的暴力手段的,严重侮辱人格的,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才按照犯罪处理,否则,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
[1] 具体表现为如下四种行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较大的;多次强拿硬要或多次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引起公愤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上四种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即可构成本罪。
[2] 刘志伟:《寻衅滋事罪》,载《刑法解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3] 《未成年人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8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