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學原理(第2版)

五、藝術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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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的特征,是指藝術區別於其他文化形態如神話、語言、宗教、哲學、科技等的獨特標誌。如何認識藝術的特征呢?

1.藝術特征的多重性

對藝術特征,也不能沿用以往形而上思路,而應當看到它的複雜性和開放性。這時,有必要借鑒前述貝伊斯·高特(Berys Gaut)關於“簇概念”的論述,認識到藝術特征不能由某個單一的本質規定去概括,而應當帶有某種“簇概念”性質:藝術特征是由多重標誌共同支撐起來的,但其中沒有任何一種標誌屬於必不可少的條件。這就是說,藝術特征具有多重性。

2.藝術的主要特征

根據前麵關於藝術定義的描述,在盡可能簡化的意義上,可以得到藝術的主要特征如下(排列不分先後):傳媒性、興辭性、興象性、語境性、興蘊性。

第一,傳媒性。這是藝術的傳播性和媒介性的合稱,是指藝術具有依靠可感的中介物體才能傳播給他人的特性。這是說藝術總是要通過媒介形式傳達給他人。僅僅滿足於“孤芳自賞”或“藏之名山”,不是藝術的本性。藝術的真正本性是實現人際傳播,即實現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群體之間、群體與群體之間的人際傳播。出版、表演、展覽、拍賣……都體現了藝術的傳媒性。城市雕塑(景觀)、公共藝術、園林、行為藝術等藝術形態,本身就具有傳媒性。盡管在當前媒介之間的相互匯通及借鑒已成為藝術製作的大趨勢,但不同門類的藝術,畢竟還是習慣於重點運用各自不同的傳播媒介。詩歌、美術、音樂、舞蹈等各有其偏重的傳播媒介,而傳播媒介的偏重又會影響到藝術意義的差異。加拿大傳播學家伊尼斯(Harold Innis,1894—1952)認為,一種傳播媒介對於知識在空間和時間中的傳輸會產生重要的影響,而對這種時間或空間因素的相對注重,將意味著被植入其中的文化出現一種意義的偏斜[43]。“我們大致能夠設想,一種傳播媒介的長期使用將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被傳播的知識的特性,並且認為,它的普及性影響終將創造一種文明,在這種文明中,生活及其變動性將變得非常難於維持,一種新媒介的優勢將成為導致一種新文明誕生的力量。”[44]這種觀點注意到傳播媒介會導致被傳輸的知識的意義出現某種偏斜,甚至還會進而促進一種新文明的出現。與伊尼斯強調新媒介導致新文明的誕生不同,麥克盧漢(Marshall Mcluhan,1911—1980)更是指出,“媒介”即是“人的延伸”。正是傳媒的發達使全球變成了“地球村”。他還提出“媒介即訊息”的著名論斷:“媒介即訊息隻不過是說:任何媒介(即人的任何延伸)對個人和社會產生的影響,都是由新尺度引起的,這種新尺度是被我們的每一次延伸或每一種新技術引導進我們的事務中的。”[45]新媒介的產生並不僅僅意味著一種新工具,而是社會的一種“新尺度”的創造;而這種社會“新尺度”勢必會意味著新的社會內容,或者成為新內容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