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看法是,一方面,那种给艺术以唯一正确定义的传统企图确实不能再沿袭下去了,更为合理的做法是转而去描述艺术的特性或特征。但另一方面,也不必完全否定和轻易放弃给艺术下定义的传统做法,而是承认这种传统做法自有其不可替代的优点,那就是简便易记,方便初学者。我们要否定的只是给艺术下唯一正确定义的那种绝对的和独断的做法。
于是,我们设想出一种变通的做法:不妨把对艺术特性的描述当作艺术定义来看待和操作,从而用定义艺术的方式去描述艺术特性,一是为了进一步把握认识艺术特性;二是为了帮助初学者简便易记。
1.艺术定义的原则
在21世纪头十几年业已过去的当前,来进行艺术定义工作,我们需要认真考虑一些相关的前提或条件,以使我们的工作更为务实和有效。主要的有如下三点原则:
第一,以特性代替本质。尽管艺术本质追求目前已被视为虚妄,但根据艺术的共同特征或特性而提出临时的操作性定义仍有必要。特别是对初学艺术理论的年轻学子来说,简短而明确的操作性艺术定义有助于他们在短时间内把握住要领。但这只不过是一种艺术理论教与学上的权宜之计,属于艺术理论的入门路标。真正重要的是,学子们沿着这路标而懂得如何对丰富繁复的艺术现象进行自主的思考。
第二,立足于现当代艺术及艺术体制。在这种定义艺术的时候,要善于以现代以来处在全球文化交会中的现当代中外艺术现象及艺术体制为中心,而非像古人那样仅仅根据古代艺术状况去描述。
第三,选择中国艺术与美学传统视角。作为中国学人,应当特别注意从中国本土艺术特性与文化传统的视角,去寻求对丰富复杂的中外艺术现象的综合理解,为建设带有新传统意味的中国艺术理论奠定基础。正由于如此,来自中国艺术与美学的“感兴”传统的“兴辞”概念,就可以作为我们定义艺术的一个中心范畴。对古往今来的中国艺术家和受众来说,艺术品是必须能够唤起他们的“感兴”或“兴会”的符号或媒介形式。我们的艺术定义不妨以此为中心展开。
2.艺术定义
根据上面三条艺术定义原则,我们通过描述艺术的传统特征给出艺术定义:艺术是一种在社会语境中通过传播兴辞而唤起公众兴会的媒介形式。
这个定义的基本意思有这么四层:第一,艺术是一种特定的媒介形式;第二,它发生在特定的社会语境及艺术体制中;第三,它的主要任务是传播兴辞;第四,它的目的是唤起公众的兴会。
这个定义并没有对艺术是什么或艺术的本质给出精确的界说,而主要从中国传统美学视角出发对艺术的特性作了描述。
3.当前艺术概念的指称范围
我们这里的艺术概念到底要涵盖多大的范围?借鉴前述维多利亚·亚历山大在其《艺术社会学》中提出的作为“显性文化”的“艺术”观念,可得出我们的艺术概念的大致指称范围如下:
(1)美的艺术或高雅艺术,如歌剧、交响乐、绘画和雕塑、实验表演艺术、舞蹈、文学等。
(2)流行艺术,如流行音乐、流行小说、电影、电视剧和情景喜剧、广告等。
(3)民间艺术,即社区环境下的艺术实践,如民俗音乐、公园歌舞、地书等。
(4)亚文化艺术(但不包括人们的生活方式)。
(5)网络艺术产品,如网上艺术、视觉博物馆、音乐程序等。
这里舍弃作为“隐性文化”的远为庞杂的“非艺术”现象,而只列出本书认为艺术学理论应当直接探讨的作为“显性文化”的“艺术”。之所以做这样的取舍,是考虑到当前作为“显性文化”的“艺术”本来就已经在不断拓展和演变而难以把握了。如果再把那些作为“隐性文化”的“非艺术”都尽数纳入,艺术学理论就会因研究对象无边无际而难以实际开展。所以从当前艺术学理论的实际操作着眼,仅仅考察那些显性艺术现象,是一种相对更为合理的选择。当然,在具体的艺术制作和鉴赏及艺术学研究中,“显性文化”现象同未曾列为直接探讨范围的“隐性文化”或“非艺术”现象之间,其实具有远为丰富而又复杂的密切关联。艺术家总是从生活感兴出发创作艺术,而他的生活感兴的种种资源可能已经包括了某些“隐性文化”或“非艺术”现象。一位电影编剧或导演就可能从作为“隐性文化”的广义的“流行文化”中吸纳某些时尚元素。这样,艺术理论家及批评家在从事实际的艺术研究中,就可能不得不对“显性文化”与其“隐性文化”资源之间的关联,乃至与更为广阔而复杂的生活源泉之间的关联,展开必要的比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