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了20世纪围绕艺术定义而展开的现代争论后,中外学术界都倾向于认为,不能再按以往形而上学的本质论传统去给艺术下永恒不变的定义了。那种为艺术预先设定来自思辨王国的唯一的终极原因即本质的做法,是徒劳的和不必要的。因为,它不仅不能给人们认识和体验艺术带来多少实际的帮助,反倒阻碍人们去自由地发现艺术的多重奥秘。具体地说就是,那种用某个抽象词语去定义艺术的做法,不能再沿用了。
取而代之,当代中外学者多倾向于认为,不必给艺术下精确的定义。其中也有的认为,可描述艺术的大致特征或特性。英国社会学家维多利亚·亚历山大(Victoria D.Alexander)在《艺术社会学》中就直截了当地认为,“定义通常是用学术的语言限定那些原本直观上就很明白的事物。我不打算给出这样一个可供撰写论文或参加考试时引用的正式定义”。原因在于,“用抽象词汇定义‘艺术’根本就是不可行的。因为,‘艺术是什么’(即便是广义的),是由社会界定的,这意味着它必将受到多种相互冲突的因素的影响”。鉴于艺术是受到“社会”的“多种相互冲突的因素的影响”的产物,因而应当“用更宽广的笔触描绘一幅画卷,来呈现本书要涵盖的多样文化形式”[38]。这样,定义艺术的权利应当还给“社会”的艺术体制。她转而引用并认可社会学家贝克(Howard Becker)从语境出发界定艺术的做法:“我们说的‘艺术’,通常指的是:一件具有审美价值的作品(然而审美价值同样需要界定)、一件受到某种美学思想认可的作品、一件展示在适当地点的作品(在博物馆中悬挂、在音乐会上演奏)。然而,大多数艺术作品,只具有上述部分而不是全部特征。”[39]贝克主张艺术所包含的范畴由社会决定,艺术由构成艺术界的群体界定。贝克和亚历山大都主张,艺术的定义应当符合艺术在艺术界群体中实际被赋予的地位和作用,而左右这一切的正是特定社会的艺术体制或艺术制度。
正是出于对艺术体制的尊重,亚历山大主张从艺术在艺术体制中的“特征”去更为宽泛地描绘艺术的画卷,也就是通过描述艺术的多重特征而“定义”艺术:“虽然我们可能不能正式地、抽象地界定艺术,但在大多数艺术形式之间,的确存在着许多共同特征。”[40]她确定的可以定义艺术的共同特征有如下四点:(1)存在着艺术产品;(2)它公开传播;(3)它是一种为了享受而进行的体验;(4)艺术由其物理的和社会的语境界定。这四点特征依次显示了艺术的四重特性或属性,即物品可感性、人际传媒性、娱乐体验性和社会语境性。它们确实可被视为任何艺术品都必须具备的“共同特征”。按照这种以特征来充当的定义,艺术是一种公开传播的可以满足人的体验和享受的产品。
不过,随着人类艺术活动向日常生活的渗透和日常生活向艺术的贴近,以及相关的信息技术、媒介技术、消费文化等的日益发达和活跃,世界上完全符合上述四点“共同特征”的“艺术品”毕竟太多,多得无法一一考察,所以上述艺术定义显得过于宽泛。为了进一步缩小和确定艺术学的特定研究范围,亚历山大又援引葛瑞斯伍德(Wendy Griswold)在《变化世界中的文化和社会》(1994)中提出的隐性文化与显性文化的区分。隐性文化(implicit culture)是指社会生活中隐藏的关于我们如何生活和思考的抽象特征,显性文化(explicit)则是指社会生活中可以触及的建构,如一场表演或是一个人工制品。亚历山大主张排除作为隐性文化的艺术,而只集中考察作为显性文化的艺术。[41]
表1 艺术与非艺术的具体文化表现形式
如此,被排除在外的作为隐性文化的艺术有四类:(1)广义的流行文化,如青年亚文化生活方式、时装;(2)体育;(3)大众媒介中的纪实和新闻部分;(4)私人表现形式。而被归入艺术范畴的作为显性文化的艺术,由如下五类组成:(1)美的艺术或高雅艺术;(2)流行艺术(或低俗艺术、大众艺术);(3)民间艺术;(4)亚文化艺术;(5)网络艺术产品。这样,隐性的艺术被归入非艺术,而显性的艺术被视为艺术。从而有艺术和非艺术的具体文化表现形式(见上页表1)[42]:
从上面的表格,可以清楚地看到亚历山大所认为的应进入艺术学专业研究视野的艺术的范围。这个界说总的来看是恰当的和可以成立的。不过,还需要指出,右侧一栏的“非艺术”其实应当更贴切地称为“泛艺术”(或“泛审美”),因为它们可能体现一些泛化于生活或实用过程中的“艺术”特征。同时,它们还可能同“灰色地带”的众多表现形式一道,在生活或实用过程中体现较明显的“艺术”特性。或者说,它们可能会主动吸纳来自左侧一栏的“艺术”元素,甚至是其中的“美的艺术”或“高雅艺术”的元素。当然,另一方面,“艺术”也常常从“非艺术”或“泛艺术”一方汲取创作资源。
总之,我们需要在坚持作为显性文化的“艺术”概念的基础上,适当注意“非艺术”或“泛艺术”同“艺术”之间存在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