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學原理(第2版)

二、關於藝術定義的現代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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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麵來自西方的藝術本質論傳統可見,藝術是什麽、能否下定義,是從古至今人們試圖回答的一個關鍵問題。進入20世紀以來,西方藝術理論與美學界曾經出現過幾次藝術界定熱潮,形成了藝術界定問題上的現代爭論:首先是給藝術下定義,隨後認為藝術無法定義,再後來認為藝術仍可定義,最後是出現了藝術定義的新路徑。

1.藝術的定義

進入20世紀以來,歐洲逐漸出現了一種給藝術下定義的熱潮。這其中最有影響的首先要數克萊夫·貝爾的“有意味的形式”說。克萊夫·貝爾(Clive Bell,1881—1964)是英國藝術理論家,被視為現代西方形式主義藝術理論的一位有廣泛影響力的代言人。《藝術》(1913)一書集中體現了他的帶有某種形式主義色彩的藝術學與美學理論。在他之前,浪漫主義所代表的藝術是情感表現的思潮,把藝術的內容美觀念推向了**;後來的漢斯立克的音樂美在於音響運動形式的觀點,代表了另外一種極端——藝術美在於形式美。而克萊夫·貝爾提出“有意味的形式”說,則體現了一種明顯的改造後再加以調和的新意圖。

貝爾對找到藝術的唯一的“性質”並對其加以定義持堅信無疑的態度。他相信,“藝術品中必定存在著某種特性;離開它,藝術品就不能作為藝術品而存在;有了它,任何作品至少不會一點價值也沒有”。他認為,“一切視覺藝術品中具有某種共性”,這就是“有意味的形式”。他的具體界定如下:“在各個不同的作品中,線條、色彩以某種特殊方式組成某種形式或形式間的關係,激起我們的審美感情。這種線、色的關係和組合,這些審美的感人的形式,我稱之為有意味的形式。‘有意味的形式’,就是一切視覺藝術的共同性質。”[25]這裏明確地提出了藝術的新定義:藝術是有意味的形式。這裏的意味,是指消除了一般日常情感的無功利的審美情感。它雖然對浪漫主義式情感及想象力的濃度有明顯的淡化,但仍然保留了對主體審美情感或感情的承認和重視。形式,主要是指藝術品的色彩和線條等要素所構成的組織,它本身也可以“激起我們的審美感情”。同時,這種可以激發審美情感的形式,以其特有的抽象性和非再現性,是可以區別於日常生活中的一般形式的。更重要的是,貝爾堅持,藝術作為“有意味的形式”,不過是要通過特有的形式組合而喚起個人的審美感情而已,不可能進一步向思想或理性開放。藝術在以形式激發審美感情時,不會攜帶信息和知識的東西,也排除思想和理性,就是反對理性的介入和對任何外部世界的模仿或再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