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學原理(第2版)

四、藝術體製與興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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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藝術體製的分析至此已經把我們引向了一個消解了任何實體與本質的藝術觀。然而,辯證的思考必然要求對結論進行自我反思。審美判斷在藝術體製中是否還有位置?一定曆史時期內相對穩固的藝術體製如何接納新變?在體製性的框架內藝術是否還具有一些內在的特質?藝術的體製性與興辭屬性之間可否融通?觀眾對藝術品的審美要求如何與體製慣性進行協調?

1.兩種相互交匯的視角

前文通過奎因的例子(本書第64頁),表明分行排列作為現代詩之體製如何使哲學話語被接受為詩,那麽是不是所有的文字分行排列後都可以看作是詩呢?

用力攪拌

放置五分鍾

待用

顯然,無論怎樣讀,這段文字都無法被理解為詩。這是不是意味著仍然是文學本身有某種內在特質才能使體製在其上發揮作用呢?分行這一體製在召喚讀者以一種特別的注意來對待這一對象,產生一種對藝術的期待。奎因的那句話在“本體論”、“令人好奇”和“簡單性”之間構成了一種有意味的悖論關係,讓人們可以對這些文字本身(而非其外的東西)不斷進行體味、琢磨,恰恰是這種富於興辭意味的內在特質支持了此前的期待。而描述炸雞過程的文字則很難支持這種藝術的注意力。權力可以賦予某個作品以藝術之名,但大多數情況下對象仍需有某種內在的東西支持這一命名。因此,卡勒的結論是,“我們可以把文學作品理解為具有某種屬性或者某種特點的語言。我們也可以把文學看作程式的創造,或者某種關注的結果。哪一種視角也無法成功地把另一種全部包含進去。所以你必須在二者之間不斷地變換自己的位置”,“有時研讀對象具有成為文學作品的特點;但也有時是文學語境使我們把它看作文學作品”。[31]就是說,藝術的外在體製與內在“興辭”特質之間應當是相互交匯的,它們的相互交匯點構成藝術之為藝術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