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象征化”的理性闡述
一、象征的內涵
作為表現方法,象征是指以獨特、完整的藝術形象體係為基礎,進而表現或暗示出一種超越這形象體係自身的哲理內容與美學意蘊的藝術手段。
因此,象征的特征如下。
首先,它應具有獨特、完整的藝術形象體係,而不是隻有局部,甚至孤立的細節形象;其次,它應表現或暗示出超越這形象體係自身的深邃、豐富的人文內蘊。即是說,它不應是形象之間的簡單比附、單向譬喻,而應有更為闊大、深厚的內涵升華。簡言之,應是“具象與抽象的深層融合”。
在這一點上,各種文章或著述中,常見些紛繁雜亂。
比如《美國傳統辭典》(1976年版)對象征及象征化的定義,便如是說:“象征是一種通過聯想、類比或約定去代表某種東西的實體,特別是代表某種不可見事物的物質實體。”“象征化就是用象征來體現某種事物的過程。”這,就將象征降格為一般的比喻了。
我們國內的一些專家學者也便讚同此論——由於將象征視為兩種具體事物間因聯想或約定而生的簡單類比,自然便把“象征”與“譬喻”(或曰隱喻)歸成一類了:“哲理電影中多用象征手法,以賦予哲理以某種形象性。如杜甫仁科的影片中多用象征手法,愛森斯坦、普多夫金、卓別林等電影大師也重視象征手法。在20世紀70年代影片中,一般以寫實鏡頭為主體,但也往往穿插一些象征鏡頭……在外國電影中,也用隱喻一詞,特別是在蘇聯20世紀20年代電影裏。象征與隱喻是很類似的概念。……直觀性、濃縮性、假定性和簡練性,是電影象征和隱喻的基本特征。”[1]然而,我們應該清楚地認識到:杜甫仁科、愛森斯坦們在其電影語言中所體現的,隻是隱喻或曰某種暗示、某種比擬。如以獅子的三種狀態比擬人民覺醒的過程,如以大海波濤表現人物**、如以青鬆比擬人物永生,等等,它們遠沒有進入“象征”的層麵上來。
確實,象征與譬喻(隱喻、暗示、比擬)有相似之處。正如譬喻要求喻體與被喻體事物之間要有某種相似的特點一樣,象征也要求象征物與被象征物之間有某種相似特征,從而引起人們由此及彼的聯想。不過,譬喻所喻之事物或道理較具體、狹窄、直觀,而象征所顯示的事物或道理則一般較為抽象、闊大、深遠。用歌德的話說:“真正的象征手法,應出現在部分的事物是更加普遍的事物的代表者的地方。”[2]
將兩者混淆起來,對真正發揮象征手法的作用,是不利的。在很多文章或著述中所說的“象征”,實際上隻是一種“譬喻(比擬、隱喻或暗示)”而已。比如人們常說:“龍是中華民族的象征”,這裏所說,實際上隻是一種具象比附;比如對一些文學作品的局部甚或細部形象輕易地賦予“象征”品格,像魯迅小說《藥》中最後出現的那個花環,像陸遊《詠梅》中對梅花高潔風骨的讚歎等,都是沒有把握“象征”真正內涵的體現。真正的象征,應體現在超越形象體係的恢宏深遠的總體意境中,應是某種哲理與詩情的完美“大結合”。
總之,作為藝術創作中的象征(象征化)體係,除了應該具備形象與哲理的結合、達到一定藝術境界這些基本品格以外,還應該是藝術結構中的一個有機整體,溶化在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大自然各種關係的綜合之中。它不應是局部的細節的暗示,而應是整體的“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