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要專門論述這個問題,是因為至今為止,對喜劇的“藝術檔次”,仍有不少人(包括一些劇作者與評論者)不能有正確的認知:盡管喜劇的起源,無論在西方還是在中國,都早於悲劇,但從它們兩者都正式展現在藝術舞台上的那天起,就有權威的理論家認定:喜劇在藝術門類中,是遠遠不能與悲劇相平列的一種,隻是下裏巴人的庸俗、淺薄、難登大雅之堂的“玩意兒”,至多算是供市井平民消遣、娛樂的“準藝術”。比如亞裏士多德就曾規定喜劇隻能表現低下的普通平民,隻能摹仿小人物的淺薄、醜陋的舉止,這種觀點影響之大、波及之遠,不可小視。而在整個戲劇史的實際體現過程與價值評判中,喜劇的社會地位與創作影響也確實沒有悲劇高、大。總之,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因理論的誤導與傑出喜劇作品的相對貧乏,相當多的人們似已形成這樣的看法:悲劇是表現“人的偉大的痛苦,或者是偉大人物的滅亡”,具有莊嚴崇高的人文精神與品格,是最高檔次的藝術;而喜劇則反映平俗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可笑情節舉止,其品格凡俗甚至庸俗,隻是消閑解悶、遊戲把玩之類低檔次藝術形式,甚至大多難以進入真正的藝術殿堂。
就中國當前影視創作而論,或由於認識方麵的上述誤區,或因為某些主管部門對社會主義時期喜劇創作(尤其是諷刺性喜劇)的種種行政性限定(而非藝術性指導),我們的喜劇作品遠遠沒有達到應有的藝術高度,進而沒能發揮它應有的社會作用,當然也就不怎麽為廣大觀眾所重視、所喜愛。再惡性循環,喜劇性影視創作就連一些作者自己也輕視起來:認為搞喜劇是小玩鬧,難成大氣候。以致形成“賤屋及烏”的作用——專門從事喜劇創作的作者與搞出受人稱許、不斷獲獎的悲劇作者相比,在許多人眼中也要矮上三分。如此景況,實在令人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