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教育社研究

(一)結社的政策

字體:16+-

隨著“歐風美雨”浸潤,新式知識分子群體日漸擴大,近代意義上的集會結社便是凸顯的外在表現之一。他們借學會辦理報刊、譯介書籍、傳授新學、諷議國事,以期能啟迪民智,救亡圖存。“時四方新學士子們喜康梁之議論新穎,群相呼應,起而組織學會討論政治問題和社會問題”[3]。據統計,1903—1904年,“國內以新知識分子為主體組建的各類社團多達數百,不僅分布於各大都市,而且深入縣城鄉鎮。其中除華興會、光複會等少數幾個主張並實行了武力革命外,多數以辦報、演說、興學為主要活動”[4]。麵對士人群集、學會林立的狀況,清政府內部守舊勢力與開明派在如何對待民間集會結社問題上展開了一場大討論,守舊派拋出的“蠱惑人心”“挑起紛爭”“營私幹政”理由,被開明派用“廣開民智”“大勢所趨”“先例宛在”迎頭痛擊。他們從中國傳統與西方先進國家經驗中尋來集會結社合理性佐證,認為會社可以“開民智”,政府如能“得其道”,則“裨益良多”。[5]這場辯論以開明派大獲全勝告終,1908年2月,憲政編查館、民政部“仰體聖謨,參照中外”,共同擬定結社集會35條,《結社集會律》頒布。

良以宇宙之事理無窮,一人之才智有限,獨營者常絀,而眾謀者易工。故自學術、藝事、宗教、實業、公益、善舉,推而至於政治,無不可以稽合眾長,研求至理。經久設立則為結社;臨時講演,則為集會。論其功用實足以增進文化,裨益治理;然使漫無限製,則又不能無言嚨事雜之虞。是以各國既以人民結社集會之自由明定於憲法,而又特設各種律令以範圍之。其中致治社會關係猶重,故國家之防範亦彌嚴;先事則有呈報,以杜患於未萌,臨事則有稽查,以應變於俄頃。上收兼聽並觀之益,而下鮮囂張淩亂之風,立憲精義,實存於此。[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