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神話的生態倫理審視

第一節 中國神話:多民族神話的匯聚與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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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並沒有“神話”一詞,古人對於“神話”大都以一“怪”字概之,如《論語·述而》中寫道:“子不語怪、力、亂、神。”《莊子·逍遙遊》也有所涉及:“齊諧者,誌怪者也”,等等。這些文獻所說的“怪”,都包含有“神話”的意思。據國內神話學家袁珂考證,“怪”字的含義絕不止是神話,其他凡誕妄妖異涉及宗教迷信的也都屬之。即是說,中國古代對神話沒有一個專門的概念與界定,而隻是籠統地以一個“怪”字,或者加上一個“異”字,來概括神話和一切與“常”的觀念相對立的事物。因而,古人思想觀念中的“怪”與“異”的範疇,要比今天我們所說的“神話”概念更加寬泛。

中國古代雖無西方“神話”這一概念,但相當於西方“神話”意義上的神話素材並不貧乏。誠如茅盾所言:“‘神話’這名詞,中國向來是沒有的。但神話的材料——雖然隻是些片段的材料——卻散見於古籍甚多,並且成為中國古代文學中的色彩鮮豔的部分。”[1]

今天漢語中所使用的“神話”一詞,由日語轉譯而來,而日語中的“神話”又是英語“myth”,德語“mythe、myths、mythos”和法語“mythe”的翻譯,這些詞都源於希臘語“muthos”或“mythos”,從詞義上看為一種超乎人類能力的行事的言說、敘事或者是故事等。近代以來,不同的學者對神話的理解與界定不盡相同,日本著名神話學者大林太良曾說:“我們可以毫不誇張地說,有多少學者研究這個問題就有多少個神話的定義。”[2]

雖然,學術界對“神話”的界定異彩紛呈,但大都主要從神話的內容、神話的創作等角度來界定神話。如:《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中的“神話”詞條認為:“神話是一個集合名詞,用以表示一種象征性的傳達,尤指宗教象征主義的一種基本形式,以別於象征性行為(崇拜、儀式)和象征性的地點或物體(廟宇、偶像等)”,有的學者指出“神話是具有一種隱性而非明言的絕對記敘文。它記敘超越塵世但又基於塵世的時間或事態;所述事件發生的時間完全不同於人所經曆的普通曆史年代(並且多數發生在不可想象的很久以前);這種記敘文的主人公通常是神或別的非常之物(比如動物、植物、最初的人或者改變人狀況的特有的偉大人物)”[3],有的學者則將神話的起源與倫理學、法學、天文學、地理學相聯係,如科林武德把神話稱為一種“準曆史學”(queasy-history),強調:“我們在美索不達米亞的文獻中也找到了它的例子,那就是神話。盡管神權曆史學根本不是有關人類的曆史學,然而就故事中神明人物是人類社會的超人統治者這個意義來說,它仍然與人類活動有關;因此他們的活動就部分地是向人類所做出的。”[4]等等。其中,馬克思對神話的定義影響較大。馬克思認為,“任何神話都是用想象和借助想象以征服自然力,支配自然力,把自然力加以形象化”,“是已經通過人民的幻想用一種不自覺的藝術方式加工過的自然和社會形式本身。”[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