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难点与路径

三、完善宏观经济调控的根本就在于让政府部门退出具体的微观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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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政府部门的投资渴望在每一次宏观经济过热中都是最主要的扰动因素,那么为什么直到今天这种情况还没有得到改善呢?而且,由此前的经验可知,在治理此类宏观经济过热时,中央政府最终只有采取“一刀切”的直接性行政手段调控,才能够将过热的苗头压制下来,因为面对占据投资主体地位的地方各级政府的投资欲望,间接性市场手段是失灵的,唯一有效的选择只能是行政手段。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各种非国有经济部门的发展日益壮大,“一刀切”的做法虽然压制住了各级政府部门的投资冲动,但是同时也会对非国有企业造成非常大的冲击,从而伤害到经济的元气。

完善的宏观经济调控应当着重的是对宏观经济总量的调节,通过对财政收支、货币供给、税收、利率以及汇率等变量的改变,最终达到对于宏观经济的影响。而不是让各级政府部门去审批每一个具体的投资项目是否合理,以及限制总的投资规模等这些微观层面的事情。投资项目是否合理完全应当由银行、企业这些微观主体在市场上相互作用来决定的,最终由市场所检验,政府部门应当退出具体的微观经营活动。

政府部门的职能应当合理定位,政府官员越位的现象必须得到有效解决。政府部门除了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外,应该从经营性项目中逐步退出来,不应当再从事具体的经济活动事务。所以,相关体制改革的力度应该加大,政府部门的功能其实就在于创造并且维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促使市场经济稳定运行。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相应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才使用各种政策调控手段来维持经济的平稳发展,使得市场机制和国家调控能够形成合理的互补。但是,如果各级政府政绩考察的指标始终是地方经济的发展,如果法律体系对于政府官员的贪污受贿情况始终不能够有效监控的话,地方政府仍然会继续想方设法地强化自己手中的资源配置能力,类似于这五次宏观经济过热的经济波动仍然还会出现,因此,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然而,就当前而言,政府扩张投资需求所采取的方式较前四次中采用的方式已经有所变化,以城市档次提升和城市规模扩张为特征的本次宏观经济过热中,政府部门不再是单纯地办企业、上项目、搞工程,而是通过运用手中的土地审批权和间接使用政府信用进行信贷这两种手段,来完成自己的投资愿望。因此,这两种手段所凸显出的问题也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

1.政府运用土地审批权所出现的问题

政府手中所掌握的土地审批权,可以使得它们以很低的价格从土地所有者那里征用来土地,通过转手将土地倒卖给房地产开发商或是其他企业,由此增加财政收入,满足自己的投资需求,或是直接降低自己投资项目中的土地成本,以最小的成本扩张自己的投资需求。

但是这种扩张投资的手段存在着诸多弊病,第一,由于土地是有限的,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如此涸泽而渔的短视行为仅仅考虑了即时的利益,根本不可能支撑起政府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一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虽然增加了,却为今后各届政府提出了难题;第二,就征用土地和转卖土地这两个环节中,也有一些问题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首先就是在土地的征收阶段,严格保护耕地是征收土地的前提,在我国目前的城市化进程中,约有60%的农民还是依靠从事农业而生存,并且我国的现实国情就是人均耕地面积较少,继续肆意征用耕地不只是会断绝一些农民的经济来源,而且也会对我国农业的发展造成破坏性的影响。

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在征收土地时,一般都是一次性支付给当前的土地使用者一定数额的金钱,由于土地的价格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所以,农民获取一次性补偿的数额是否合理很难得到考证。另外,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一次性付清一定的补偿金这种方式对于农民而言也并不是一个最佳的选择。农民都是依靠土地生存的,不管土地究竟能够给农民带来多少收入,拥有土地依然会是农民最后的心理依靠。我国的农民一般受教育程度不高,当他们的土地被征用以后,他们就失去了立身之本。虽然他们可以一次性获得一定的补偿,但是不管是突发的意外事件所致,还是不恰当的挥霍所致,一旦这些收入被他们消费精光,或者人民币贬值的情况出现,他们就有可能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当政府部门需要征用土地时,可以尝试其他的补偿方式,比如说将土地从农民那里租用过来,政府每一个月都支付给农民相应的地租租金;或者从农民那里征用土地以后,将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名单,每一个月都支付给他们最低的社会保障金,等等。这些做法可以在每一年都给予农民一定的收入,使得他们有一个长期生活保障的预期,由此可以消除社会生活中不稳定的可能。

其次就是土地使用权的转卖阶段,如何才能制定出合理的土地价格这个问题再次被摆到政府的案前。正因为目前政府在批租、转卖土地时手中掌握的权力,才会导致寻租现象的可能,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很难明确界定,比较合理的做法应当是根据市场的供给需求情况而制定。所以,为了控制地方官员腐败的现象,在今后的土地转卖或是招租的过程中,一定要秉着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尽量公开竞标,规范、公正地选择土地所有权的受让人,由市场上的供给需求关系来决定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后,地方政府仍有责任跟踪管理,防止土地在利用中用途、权属发生变更。

2.政府信用不应该再进入信贷活动中

很多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让相关的国有企业部门大规模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来满足自己的投资需求,投资主体名义上是国有企业,其实可以说就是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在很多时候都是通过向银行贷款来满足投资要求的,在它们背后,政府信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如果要抑制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那么就应该让地方政府从具体的经营活动中彻底退出来。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但这不是说政府一定要进行具体的投资活动,政府应该从财政收入的具体情况出发,量力而行地安排公共产品投资项目,当政府自身的财力不足时,可以尝试与民间资本合作,共同提供公共产品。

其实,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供水、电力、道路与桥梁、垃圾处理等公共事业部门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不仅公共产品的提供数量急需提高,而且服务质量也亟待增强。而只有当这些部门的投资主体不再局限于国有企业,能够让民间资本进入以后,相应的困难才可以逐步解决。

首先,通过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够提高投入产出比,提高公共事业项目的效率,也会有利于解决目前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由于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国有企业在很多时候只能是服从地方政府的投资愿望,根本不会考虑项目的效益如何,政企不分、盲目投资的现象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目前国有企业自身的问题还很多,改制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当相关的公用事业部门放开以后,也就引入了竞争机制,由此可以打破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产品的垄断状况,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政企分开。而且只有当政府部门退出投资主体以后,才能真正做到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平等地竞争。民间资本投资于公共事业是必然要求有回报的,新上项目的可行性也会得到更深刻的论证,这样就能够防止政府部门的投资膨胀,提高投资效率和公共产品的服务质量。

其次,让民营企业参与部分公共产品的提供,也有利于解决很多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情况。目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社会生活各方面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也是与日俱增,同时,很多原有的公共产品也已经陈旧老化,面临着急需更新的局面。地方政府部门本次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提升城市的档次,投资活动也主要是集中在这些公共事业领域中。虽然政府投资需求膨胀丝毫未减,却又面临地方财政收入的约束,所以只能求助于银行。但是由于项目的可行性不尽人意,而且很多提供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自身问题重重,效率低下,导致最终无法归还贷款。面临着国有企业从银行借贷越来越难,通过土地转卖的收益空间越来越小,民间资本进入公共事业正好弥补了财政资金的不足,同时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合理的投资项目上马,相对节约政府的财政开支。

目前已经有一部分民营资本进入了市政基础建设领域,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也论证了在我国民营资本进入公共事业领域的可行性。当然,政府还是必须继续加大财政对公共产品投入的力量,不能因为民营资本的进入而完全放弃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而且由于公共产品的特殊性质,在民营资本进入以后,政府更要加强监督,以保障公共事业的安全,防止公众的利益受损。

作者说明

本文是探讨我国2003年9月到2005年的那次宏观经济波动。后来的实践表明,本文的分析是正确的。本文所提出的对策在后来的实践中被证明是有效的。当然,本文中对一些宏观经济理论的新认识,在理论创新上也有一定的价值,尤其是本文对后来中国在宏观上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测,也具有准确性。例如,提出出口导向会引发总需求膨胀,中国必须要解决出口导向型模式的不足等预期,都被实践所证实。本文是我与博士生董进共同完成的,发表于《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7期,后被《新华文摘》2005年第15期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