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中國:難點與路徑

一、法治社會首先表現為契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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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契約社會,就是人們所共識的並以此為自身行為準則的共同規則全部是人們的共同意願和自身意誌的體現。因而作為社會契約最高形式的法律體係,也應當是人們共同認可的結果,其形成過程和內容,都是以民主方式為基礎的。正因為如此,人們經常將法治社會和民主相聯係,甚至稱其為民主法治社會。可以說,沒有民主,就沒有法治社會,法律的形成過程和內容反映著民意,體現著民主,是人們的共同認可。當然,這種共同認可並不是指人人都認同,而是指是社會大多數成員認可的結果。因此,從這一點上講,法律實際上是民主的產物,是公眾認可的並以民主方式所選擇的社會公共契約,即人人都必須遵守的社會契約。在社裏,法律與民主內在結合在一起,形成了契約社會,也就是人們所講的法治社會。

民主的最高形式是一人一票的投票製度,民主的最高原則是少數服從多數。以這種民主方式而形成的人們的共識,就是社會契約,其最高形式表現為法律體係。正因為如此,所以從這一點上講,民主似乎也不“公平”,因為它要求少數人服從多數人,並不承認少數人的意願,這也表明了絕對個性自由的公平實際上是不存在的。由此可見,法律作為公眾認可的共同規則,即社會契約,其形成方式必須以民主為基礎,在民主程序的認可下形成,這是法治社會的首要特征。如果法律隻是某些個人意誌或少數人的意見,那麽這種法律就不是法治社會的範疇,而是“皇權”的標誌,是封建特權的產物。如前所述,封建社會雖然也有法律,但它不是法治社會,因為封建社會的法律僅僅是統治者的個人意誌,而並不是人民的共識。因此,不能認為有法律就是法治社會,關鍵是法律如何形成的,體現了誰的意誌。可以說,法治社會的首要特點和標誌,就是法律的形成是大多數人的共識,其形成過程是以民主方式為基礎的,是以民主程序為準則的,體現了人民的意誌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