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难点与路径

一、法治社会首先表现为契约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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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契约社会,就是人们所共识的并以此为自身行为准则的共同规则全部是人们的共同意愿和自身意志的体现。因而作为社会契约最高形式的法律体系,也应当是人们共同认可的结果,其形成过程和内容,都是以民主方式为基础的。正因为如此,人们经常将法治社会和民主相联系,甚至称其为民主法治社会。可以说,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社会,法律的形成过程和内容反映着民意,体现着民主,是人们的共同认可。当然,这种共同认可并不是指人人都认同,而是指是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可的结果。因此,从这一点上讲,法律实际上是民主的产物,是公众认可的并以民主方式所选择的社会公共契约,即人人都必须遵守的社会契约。在社里,法律与民主内在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契约社会,也就是人们所讲的法治社会。

民主的最高形式是一人一票的投票制度,民主的最高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以这种民主方式而形成的人们的共识,就是社会契约,其最高形式表现为法律体系。正因为如此,所以从这一点上讲,民主似乎也不“公平”,因为它要求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并不承认少数人的意愿,这也表明了绝对个性自由的公平实际上是不存在的。由此可见,法律作为公众认可的共同规则,即社会契约,其形成方式必须以民主为基础,在民主程序的认可下形成,这是法治社会的首要特征。如果法律只是某些个人意志或少数人的意见,那么这种法律就不是法治社会的范畴,而是“皇权”的标志,是封建特权的产物。如前所述,封建社会虽然也有法律,但它不是法治社会,因为封建社会的法律仅仅是统治者的个人意志,而并不是人民的共识。因此,不能认为有法律就是法治社会,关键是法律如何形成的,体现了谁的意志。可以说,法治社会的首要特点和标志,就是法律的形成是大多数人的共识,其形成过程是以民主方式为基础的,是以民主程序为准则的,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要求。

但是,在法治社会中,对法律的形成不能搞“泛民主化”,也就是不能将人们的所有行为规则的形成,以及这些规则的内容,都以民主方式来决定。因为,有些人们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也就是社会契约,并不是由民主方式决定的,而是人性本身的反映和要求。也就是说,由人性本身所决定的社会契约,它是“天然”存在的,并不需要由民主方式来确定。而且,不仅不能以民主方式来决定,尤其是不能由一人一票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方式来决定,而是民主方式必须体现和尊重它。这种情况,就是人们所说的,人类本身的内在规律必然要赋予法律本身的“特权”,要求法律必须体现和反映它,或者说,法律必须要尊重和认同人类社会的内在要求。法律必须反映和体现的人类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什么?这种内在要求有三个要点。

一是尊重人权。也就是说,任何人一出生就必须要享有人权,这种人权并不是法律赋予人类社会的,而是人类社会赋予法律的,法律必须体现人权的意志和要求,法律必须要保障人权。如果法律不体现人权和保障人权,甚至无视一些人的人权,那么轻者说它是侵犯人权,重者则可以说它是犯有反人类罪,因而无论这种法律是以民主方式而形成的大多数人的共识,还是某些人的自身行为,都是有悖于法治社会的。正是因为尊重人权是具有“天然性”的人类社会的必然要求,因而尊重人权并不是由法律来决定的,而是人类社会赋予法律的任务和职能,法律必须要反映人权要求和保障人权。从这点上讲,尊重人权是“超法律的”,是法律不能改变和破坏的,法律必须要遵守和保障人权。例如,当一个人已无法经过自身努力而获得生存条件时,社会就必须要救助,并且要在法律体系上真正体现救助,这是人权所赋予法律的责任和职能,而并不是由法律来决定要不要救助。法律所能决定的,是如何更好地救助,以何种有效方式救助,而不能决定要不要救助。因此,从这一点上讲,人权要求决定了法律体系,人权赋予了法律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相反。

二是尊重财产。也就是说,任何人和机构,甚至包括国家,都不能随便剥夺某些个人或者某个群体的合法财产,合法的财产是不能侵犯的。而且,任何财产都具有平等性权利,没有一种财产超过另一种财产的问题,例如可以讲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不能讲国有财产高于个人财产,财产面前一律平等。尊重财产是人类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人类社会赋予法律的责任和义务,法律必须尊重和保障人们的财产,这是法律的核心内容。也就是说,不是法律规定并要求人们必须尊重财产,而是人类社会和财产本身要求法律必须体现和反映尊重财产的要求,要求法律必须平等地保护各种合法财产。因此,对合法财产的保护,是法律的天然职责和功能,任何人都不能通过一人一票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形成剥夺别人合法财产的所谓法律。因为这种法律似乎体现了民主原则,但它却违反了人类社会本身的内在要求,颠倒了人类社会本身的内在要求和法律的应有关系,人类社会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决定人类社会本身的内在要求。因此,从这一点上讲,尊重财产是“超越于”任何法律体系的,即法律不能决定剥夺任何人或机构的合法财产,而只能是以维护各类合法财产为己任。为什么法律必须保障合法的财产?因为人类社会的实践表明,任何无视甚至随意剥夺别人财产的行为,都会破坏生产力的发展,不利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因此,在这里,一人一票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是行不通的,民主是不能以法律形式剥夺别人合法财产的,否则,就会出大问题。最近我们给一家民营企业员工发了一个调查问卷,其中有一个问题是,你如何看待你们老板收入高,如何对待这种收入高?结果是,收到问卷的80%人竟然回答是,“因为老板剥削了我们,最公正的方法是平均分掉他们的财产。”试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以一人一票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方式来对待这个问题的话,那么“老板”肯定是少数,因而在一人一票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方式下来制定不尊重财产的法律,那么其结果当然可想而知了。在这种条件下,生产力如何发展?因此,尊重财产是人类社会的内在要求,无论法律是以何种方式形成,是以强制形式的方式还是民主方式,都不能把随便剥夺别人的合法财产作为内容和规则。中国宪法关于平等保护各类合法财产的条文,以及《物权法》的实施,正是体现了法律必须尊重财产的法律精神。

三是尊重契约。所谓尊重契约,就是指法律必须保护当事人在法律基础上的自我选择,一旦人们之间就某种问题达成了契约,即形成了共同的认可,那么法律就必须保护这种契约。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日益深入的分工协作关系往往都以交易方式表现出来,而交易方式得以运作的基础和前提就是契约,也就是当事人对这种交易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共识和认可,因而都要遵守和共同实现这种契约,法律有责任和义务来确保这种契约的实现和贯彻。尊重契约实际上反映的是社会的信用程度。如果人们都不遵守契约,也就是社会缺乏信用,那么社会的经济秩序就一定是混乱的。因此,尊重契约是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础和最基本条件。正因为如此,法治社会的最基本内容之一,就是保护契约,尊重契约。现代人类社会中的每个个体的自由选择,都必须以尊重当事人的利益和以当事人的认可为前提,因而人们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利益之间的互换,即人们常说的交易。交易实际上是以双赢为基础的,是当事者的自愿选择,这种自愿选择的交易表现为契约,因而任何法律必须保护和尊重这种交易,也就是保护和尊重契约。也就是说,法治社会中的民主和法律,必须以尊重契约为基础。法律要保护契约,而且一人一票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也不能否认契约,而是必须尊重契约。契约是以人性即人的自由选择以及人们之间的共同认可为基础的,因而法治社会必须把尊重契约作为一个重要的核心内容,法律和民主都不能不尊重甚至破坏契约。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个性的自我选择程度越来越宽泛,而这种个性的自我选择又以当事人的共同认可即契约为基础,所以法律必须反映这种社会进步,尊重契约。尊重契约等于尊重个性的自我选择,尊重社会进步。因此,法律以尊重契约为基础。

上述三点分析表明,法治社会的核心是尊重人权、尊重财产、尊重契约。因此,法律必须保护人权、保护财产、保护契约,而且作为法律形成基础的民主,也必须尊重人权、尊重财产、尊重契约,不能以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方式损害人权、侵犯财产、破坏契约,而是必须以尊重人权、尊重财产、尊重契约为责任和义务。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尊重人权、尊重财产、尊重契约,是法律和民主的任务和目标,是法治社会的核心问题。任何法律和民主,都不能危及人权、财产、契约,而是要以尊重人权、尊重财产、尊重契约为己任,这也是我们判断法律和民主状况的标准,当然也是评价法治社会状况的度量标准。也就是说,任何法律及民主的选择,都必须以尊重人权、尊重财产、尊重契约为前提,否则,它将是对人类的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