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难点与路径

二、法治社会的基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字体:16+-

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指法律一旦实施,任何人或机构,包括政府机构,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如果完善的法律体系没有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那么法律体系越完善,就距离法治社会越远,因为它在破坏法治社会的根本。因此,从这一点上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我们在现实中必须坚持这个原则。就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现涉及多方面问题,但以下四种关系必须处理好。

一是强势利益集团和法律的关系。在多元化利益主体存在的社会里,利益集团的存在是必然的,但是任何利益集团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利益集团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尤其是强势利益集团。强势利益集团既包括拥有较强财富力量的集团,也包括拥有某种垄断地位或话语权的集团,例如媒体等。强势利益集团往往会利用自己在某些方面的力量,影响法律公正,为自身利益服务,因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贯彻,一定要将防范强势利益集团危及法律公正作为重要任务,加大对这方面执法情况的监督,其中最主要的是提高执法情况的透明度,实现信息对称。因为强势利益集团影响法律公正的手段往往是“暗箱”操作,所以只有增强透明度,才能防范强势利益集团对法律公正性的影响。在多元利益主体存在的条件下,各个利益阶层及利益集团寻找自身利益和保护自身利益是很正常的,正是因为它们各自寻求和保护自身利益,才形成了一种利益上的均衡和相互制衡,这种均衡和相互制衡就是和谐。但问题是所有这些行为都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尤其是对于强势集团来讲,更应该如此。

二是行政权力和法律的关系。行政权力往往拥有无视法律甚至破坏法律的某些“天然优势”,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官本位”极强的国家,这种“天然优势”就更加强大。因此,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必须加大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在我国的违法事件中,行政违法的比例很高。而且这种行政违法往往打着“合法”的幌子,以“经济发展”和所谓“民意”为理由。最近我看到一篇报道,说某个地方官员公开讲:“别老是用法律压人,如果什么都按法律办,那什么事都干不成。经济怎么发展,老百姓怎么富有?”这种无视法律的“法盲”,之所以敢于公开这样讲,就是因为我们对行政以法为本的原则坚持得不够,对行政权力的法律约束得不够。现在人们对行政不作为较为关注,设制了各种考核指标;但对行政不依法关注不够,甚至对那些违法性的所谓“有利于经济增长”的行为,能够容忍,甚至赞扬,似乎只要能带来GDP增长,违法也是可以的。当然,这里也有一个法律是否合理的问题,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这种问题比较突出。例如原来我国宪法明文写着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原则,因而我们在未修改宪法前所搞的市场经济的改革探索,似乎也有违法之嫌。但这种情况总体来说是少数,而且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违法问题,而是人们在实践中对不合理法律的校正。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认为在我国防范行政违法是个复杂问题,需要我们下大力气解决。我们应该看到,大量的行政违法,其背后都是为了某些个人利益和某些利益集团的私利,其结果必然是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因而必须严格查处。

三是党和法律的关系。这里所讲的党与法律的关系,是指作为中国执行党的共产党与法律的关系。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建立了新中国,因而似乎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实际上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照样不能超越法律,必须遵守法律。以党代法,把党置于法律之上,是我们党过去犯错误的重要原因。因而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也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活动,依法办事。

四是弱势群体和法律的关系。弱势阶层并没有任何影响法律的力量,因而似乎探讨弱势阶层和法律的关系是个奇怪的问题。其实不然,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弱势阶层也会以违法的形式凌驾于法律之上。例如大街上乱摆摊的小摊小贩,以及行乞的人,往往不遵守有关法律,和执法部门搞猫捉老鼠的“游戏”。我国是具有“流氓无产者”的社会基础的,“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我是无产者我怕谁”的观念甚强,因而有人经常借此种方式无视法律,因为穷而凌驾于法律之上。尤其在我国目前公众浮躁心理极重的条件下,这种情况更为严重。因此,法律既要将保护弱势阶层作为重要任务,但也要宣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无视法律。穷并不可怕,我们会想办法使人们走向共同富裕,但不能因为穷而无视法律,以致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