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中國:難點與路徑

四、關注民生是包括政府在內的整個社會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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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民生是政府的責任和義務,因而人們往往把政府作為關注民生的主體。但是關注民生並不僅僅是政府的責任和義務,而是所有人的責任和義務,因而關注民生應該是整個社會的責任和義務。政府作為公共事務管理機構,確實應該把關注民生作為自身的重要責任和義務,但關注民生,僅靠政府確實是不夠的,而是需要整個社會的參與,隻有在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完成關注民生的任務。

實際上,整個社會關注民生,是現代社會經濟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家知道,社會公平的實現,需要三次分配活動,第一次是初次分配,第二次是再分配,第三次就是通過社會捐贈等方式進行的道義性分配,而第三次分配,實際上就是社會參與關注民生的過程。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那些富有階層,願意將自己的收入以捐贈方式從事慈善事業,這種道義性慈善事業,是富有階層實現自我價值的重要選擇,因而社會應該為他們關注民生提供良好的機會和條件,使其社會化和法治化。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民眾參與關注民生的良好製度和條件,例如民眾自發組織的扶貧機構還不被允許,民間的扶貧基金會則更遙遙無期。

整個社會參與關注民生,有許多形式,例如助學贈予、扶貧贈予、救災贈予、醫療贈予,等等。國家可以設立相關的扶貧機構和基金,居民個人或者非政府組織也可以設立相關的扶貧機構和基金。例如有些富有的居民願意在某個高校設立獎學金,我們就應該同意其依法設立;有些居民自願組成一個扶貧或助學基金,我們就應該允許其依法設立。這對於關注民生是非常有好處的。但是我們現在對於民間自發的設立相關扶貧基金或助學基金,幾乎一律不允許,例如經濟學界一些同誌一直想發起設立相關扶貧基金,但都很難獲得批準。我們現在非常希望有關人士加入政府所設立的扶貧基金,但有人對於加入此類扶貧基金的積極性不高,很希望自發組織一些基金。因為他們認為自發組織的扶貧基金更體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因此,我們在大力發展政府設立的相關基金的同時,也應允許民間自發性扶貧基金的形成,這有利於形成全社會有效關注民生的社會體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