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生的基础是社会存在着巨大差异,确实有人需要社会的救助和帮助,社会也确实需要通过民生来平衡人们之间的差异,实现人类的共生与和谐。因此,民生的社会意识应该是共生与和谐意识。共生与和谐,是人类追求的崇高目标,也是民生的主题,因而关注民生需要有共生与和谐意识的形成,而且要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即社会意识。
社会经济发展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差异,是有着各种各样原因的。对于人们之间所存在的差异,应该通过关注民生的方式来解决,但绝不能采取任何不利于社会和谐的方式激化人们之间因差异而形成社会矛盾。我认为,社会经济再发达,人们也仍然会存在着差异,我们所能做的事情,是通过关注民生的方式不断缩小和协调这些差距,因而在社会意识上,不能因为差异而宣扬任何敌对的意识,而是要使社会形成共生与和谐的社会意识。但是目前社会上存在着一种极为不好的倾向,这就是有人在不断地散布非常不利于共生与和谐意识形成的观点,有意激化人们之间因差异而形成的矛盾。对于那些因制度缺陷而形成的差异,我们要通过改革而消除差异;对于那些因为生产力不发达而形成的差异,我们只有通过发展生产力而消除差异;对于那些因为当事人素质而形成的差异,我们需要提高人力资源素质来消除差异,等等。总之,我们应该设法消除和缩小差异,但所有这些,都需要时间和各方面的努力,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因而这就需要社会有共生与和谐的共识,而不能有敌对意识。而且即使是消除了现有人们之间的差异,还会产生新的差异,完全的“同一”是没有的,因而差异决定了关注民生的重要性和永久性,需要社会各个阶层的理解和参与,需要人们之间形成共生与和谐意识,而不是敌对意识。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我们才提出要把建立和谐社会作为我们的发展目标。在存在阶层差异的社会中,各个社会阶层应该形成共生与和谐的意识,共同关注民生,从而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对于差异和矛盾,我们只有在关注民生中加以解决和协调,任何不利于和谐的观点,都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只能激化矛盾。现在有人动不动就大讲“既得利益者论”,似乎在改革中的有些获利者会反对改革,甚至将目前存在的阶层称为对立的阶层,似乎只有消灭某些阶层或集团,才能有助于发展。实际上,问题不在于消灭某个利益阶层和集团,而是要在法治的基础上平衡各个阶层的关系,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共生与和谐。例如,我们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法及工会法而协调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法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等等。关键在于以民生为目标,实现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