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难点与路径

三、权钱交易和行政性垄断危及了公平

字体:16+-

对于当前的所谓的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人们并不是笼统的一概反对,人们最为反感的是权钱交易的腐败和行政性垄断所形成的高收入,对于依靠自身努力和禀赋而获得的高收入,人们往往是可以理解和认可的。因此,我们应该把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的重点,放在消除腐败和行政性垄断的问题上,而并不是要削弱甚至放弃效率原则。把收入差距过大的罪责记在效率原则的账上是不对的,效率与收入差距过大,尤其是与收入分配不公,实际上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我们现在要集中力量解决腐败和行政性垄断,因为它们对社会公平原则的破坏力是最大的。可以说,腐败和行政性垄断是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的最主要原因和社会经济基础。不消除腐败和行政性垄断,就难以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

当然,对于因为自身努力和禀赋所形成的高收入,我们也要从人权原则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进行应有的调节。但这种调节并不是要否定效率原则,尤其是我们不能将这种收入差距简单地归结为不公平。如上所述,公平在初次分配过程和再分配过程的含义是不同的。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坚持效率原则,按要素贡献分配,实现了贡献与收益的相对称,就是公平;在再分配过程中,如果有效调节了过高的收入,把收入差距调控在应有的范围,就是公平。当然,在第三次分配过程中,如果高收入者将自己的收入更多地用于慈善事业和社会捐赠,那就更有利于实现道德意义上的社会公平,但高收入者如果没有将自己更多的收入用于慈善事业和社会捐赠,我们也不能将此称为不公平,因为第三次收入分配活动是建立在当事人自觉自愿的道义基础上的。由此可见,公平的含义在整个社会收入分配过程的各个环节上有不同的含义,因而我们不能不加分析地乱用公平这个范畴。

在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上,我们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凡是合法的高收入,我们都应该承认,因为这种高收入既体现了效率,也反映了公平。对合法性的高收入,我们不能简单地称之为不公平,而且对它的调节,也应该看做是它对社会的贡献,而不能将它作为不公平性范畴来对待。当然,现在也存在合法但不合理的高收入,不过对于这种高收入也不能简单地否定,因为它的存在是因为我们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法律还没有有效地反映社会经济生活的内在要求,所以我们对这种高收入的调节,重点在于修改法律,从而实现合法与合理的统一。总之,我们要将效率与公平问题纳入法治的范畴,在法治的框架中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不能离开法治而抽象地讨论公平与效率的问题。道义原则当然对于评价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有作用,但恐怕最根本的还是法治原则,而且道义原则必须反映我们所实行的法治的要求。道义原则往往表现为一种社会的倡导,而法治原则是必须要坚决贯彻的原则,因而我们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更不能用道义原则取代法治原则。虽然我们的社会要充分反映人文关怀,但我们也更要坚持法治原则。

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践来看,腐败和行政性垄断不仅损害了公平,而且实际上通过损害公平也损害了效率。因为在权钱交易和行政性垄断的条件下,人们具有强烈的不公平感,不公平感当然会严重损害人们的积极性和创新动力,当人们丧失积极性和创新冲动的时候,社会经济生活当然是不可能具有效率的。因此,腐败和行政性垄断既是公平的大敌,也是效率的大敌,我们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消除腐败和行政性垄断。由此可见,在效率与公平的问题上,我们应该将重点放在深化改革上,通过消除腐败和行政性垄断,从而彻底消除社会不公平的体制基础。

作者说明

有人将破坏公平的帽子戴在效率的头上,对效率进行无端批评,本文就是针对这种试图否定效率的思潮而写的,发表于《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4月21日。本文全面分析了效率与公平的相互关系,提出效率原则的贯彻,是最有利于实现公平原则的,效率与公平不是对立的,中国目前破坏公平的因素并不是效率。效率恰恰是有利于公平的。本文对如何推进效率,在推进效率过程中如何实现公平做了细致的分析,这种分析对改革实践是有价值和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