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充分体现在市场化的整个收入分配过程之中。大家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收入分配活动是由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这样的“三次分配过程”而构成的。初次分配是指微观收入分配过程,也就是市场对企业的分配,企业对个人的分配。企业按照各自的效率而获得相应的利润,个人则按照各自的效率获得相应的薪酬。在这里,收入分配活动贯彻的最基本原则是效率原则,也就是谁的效率高,谁获得的就多。比如,哪个企业的效率高,其利润就高;哪个人的效率高,其薪酬就高。收入与效率的这种充分对称,就是最大的公平。因此,在初次分配过程中,越是强调效率原则,就越公平,越不强调效率原则,就越不公平。因为按效率分配,实际上就是按贡献分配。所以在财富的创造中,哪个企业贡献大,哪个企业就获得较高的收益;哪个生产要素贡献大,哪个生产要素的收益就获得较高收益。在这里,收益与贡献是相联系的,收益与贡献是相对称的,因而按效率分配,实际上追求的就是收益与贡献相对称。收益与贡献相对称,就是最大的公平,因此,按效率分配,就是最大的公平,效率与公平在这里是统一的。有人讲,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既要强调效率,也要强调公平。实际上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强调效率就是强调公平,越是按效率分配,就越体现公平。我想,强调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既要按效率分配,也要注重公平的同志,可能是认为初次分配过程中按效率分配会形成差距过大的现象,把这种收入差距过大当成了不公平,所以主张初次分配过程也要强调公平。实际上,如果初次分配过程贯彻了效率原则,按要素贡献分配,实现了收益与贡献的对称性,那么即使出现了收入差距过大,也不能简单地将这种收入差距过大称为不公平,更不能认为这种收入差距过大是因为效率原则而带来的。在这里,收入差距过大实际上是因为各企业及各生产要素自身的原因而形成的。那些收入低的要素,是因为自身能力不强和自身贡献不大而引发的,并不是效率原则造成的。因此,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强调效率原则,就贯彻了公平原则,并不存在既要强调效率,又要强调公平的问题。因而认为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效率损害了公平,实际上是个伪命题。
但是,对于初次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收入差距过大,并不是说社会可以不管,使其放任自流,恰恰相反,社会必须要在再分配过程中对其加以有效调节。因为,从人本主义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不仅会损害人权原则,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例如,收入太低的弱势阶层必然会无法充分实现自身应有的人权,这将不利于个性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又例如,市场消费需求会因为有人收入过低而无法正常增长,出现市场需求萎缩,进而会使国民经济因为市场需求约束而出现发展停滞,等等。因此,社会必须在再分配过程中对收入差距过大进行应有的调节。这种调节表现为收入的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两个制度:一个是累进的所得税制度,即以累进的所得税将过高收入者的收入调节下来;另一个是包括收入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即将所征收的高收入者的收入税用于增加公共产品投资和保障低收入者的应有收入水平,从而从公共产品消费和收入上保障低收入者应有的生活水平。这种对初次分配的结果所进行有效调节的再分配过程,就是被人们称之为以公平原则而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过程,其目的是实现公平。但是这里所讲的公平,不同于初次分配过程中所讲的公平,初次分配中的公平就是指按要素贡献分配,因而越坚持效率原则,越强调效率,越能保证收益与贡献相对称,就是越公平。而这里讲的公平,实际上就是指调节收入差距过大,因而越能将收入差距保持在应有的范围内,就越公平。由此可见,实际上是收入差距过大与公平相对立,而不是效率原则与公平相对立,我们不能将有损公平的帽子硬戴在效率原则的头上,而应该从收入差距过大的角度来讨论公平问题。而且,我们应该看到,在再分配过程中,对社会做出应有贡献的人,也就是纳税多的人,恰恰就是初次分配过程中最有效率的人,因而高效率者,也是对社会公平作出最大贡献的人,我们不应该批评他们,而应该尊重和感谢他们。从这点上讲,效率不仅仅没有危及公平,而且还在为公平作贡献。
不过,再分配过程并不标志着社会收入分配过程的完结,社会收入分配过程还有一个环节,这就是第三次分配过程,也就是以道义原则对收入分配过程所进行的调节,具体表现为慈善事业和社会捐赠。那些收入高的企业和个人,虽然在再分配过程中已经纳税,但是还有较多的财富,这些企业和个人从自我价值实现的角度出发,还愿意将自己的财富以慈善事业和社会捐赠的方式给予社会,用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救助社会的弱势群体,如用于助学捐赠、救灾捐赠等。第三次收入分配过程并不具有强制性,而是财富拥有者自觉自愿的行为。在这里,能对社会给以捐赠的财富拥有者,往往都是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效率高的人,因为效率高而拥有了更多财富,他们愿意将自己的财富捐赠给社会,因而第三次收入分配过程是以初次分配过程的效率原则为基础和前提的。如果没有初次分配过程坚持效率原则,那些效率高的人就不可能有较多的财富,当然也就没有能力向社会捐赠财富,所以效率原则并没有损害公平,而恰恰是为公平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和有力的保障。由此可见,初次分配过程越坚持效率原则,就越能促进第三次分配过程的形成,就越能通过道义形式而调节收入差距过大,从而实现公平原则。在这里,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是相统一的,根本谈不到效率损害公平原则的问题。
从上述对于社会收入分配活动的整个过程的分析来看,效率原则并不与公平原则对立,而是与之内在统一的,因而效率并没有损害公平。实际上,与公平原则相对立的,是收入差距过大,而不是效率原则。不能将收入差距过大简单地与效率原则划等号,更不能认为效率危及了公平。我国目前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并不是由效率原则所造成的,而是我们对收入差距过大调节不力所造成的,我们应该完善再分配过程和第三次分配过程,将收入差距调节到应有的范围内,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危及社会公平。因此,在目前条件下,我们并不是要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强调所谓公平的问题,而是要继续坚持效率原则,把调节收入差距过大的任务交给再分配过程和第三次分配过程。我国目前确实存在着初次收入分配过程企业利润增长较快,而劳动者收入增长较慢的问题,但这并不是忽视公平原则的问题,而是没有很好地坚持效率原则的结果。因为在初次收入分配过程中,劳动这个生产要素的贡献与其收益已经脱节,劳动没有获得应有的收益。贡献与收益不对称,就是没有坚持好按要素贡献分配收益的原则,没有坚持好效率原则。因此,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并不是要关注所谓的公平的问题,而是要坚持效率原则,按要素贡献分配。如前所述,在初次收入分配过程中,坚持效率原则,就是最大的公平。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按要素贡献分配有体制保障,也就是坚持效率原则有体制保障,例如在劳动与资本的各自的贡献与收益相对称的问题上,有工会与雇主协会在体制上的相互制衡,这种机制保障了劳动与资本的各自的贡献与收益的相对称性,实现了按要素贡献分配,即实现了按效率分配。一般来说,当资本的收益有了较大增长的时候,劳动的收益也就会随之增长,资本的收益与劳动的收益是互相促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