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共识共赢原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社会发展关键问题和利益群体之间的一些不同意见取得共识;另一方面是社会中的各个利益群体要实现利益上的共赢,而且共识和共赢要共同实现。因为如果只有共识而没有共赢,就失去了共识的意义;而如果只有共赢而缺乏共识,这样的共赢必定不会长久。所以共识和共赢必然是相辅相成的。
(一)共识原则
所谓的共识原则,指的是要承认现有的利益群体格局,包括从意识形态和法律上承认它,达成共识,而不是像改革开放前,只强调阶级的利益,而否定不同群体中、不同个体间存在的不同利益。在共识原则中承认利益群体格局有以下两个层面的内容。
1.第一层面的内容是意识形态上的承认
首先我们要从意识形态上承认现有的利益群体格局,推动社会共识的建立。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实际上对很多问题都是存在争论的,尤其是出现了不同的利益群体之后,国家和社会是否应当承认这些利益群体,并听取他们的利益诉求,成为争论的焦点。这样的争论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改革的手脚,很可能会延误中国经济发展的时机。因此当时邓小平同志果断地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后来的改革过程中又接着提出“发展是硬道理”、“三个有利于”等理论,实际上是对各种争论讲“不要争了”,将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暂时搁置起来,结果在很多问题并没有取得整个社会的共识的情况下,改革就大刀阔斧地推行下来了,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我们必须承认,在当时的时代条件下,这样的处理方式是正确而且有效的,为改革赢得了很多时间和机会。
但是改革进行到现在这样一个阶段,对于利益群体格局没有取得共识的问题也必然会开始暴露出来,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主要就是意识形态上的抵触和不承认。比如生产要素要不要参与社会分配的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在意识形态上没有取得共识的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我们过去一直在讨论,但并没有取得共识,具体到实践中,就体现为民营企业主是否应该参与分配,如果参与,应该分配多少才算合理。有人认为民营企业主出的仅仅就是资本,现在资本为什么参与这么多分配。首先是资本对于价值创造有没有贡献的问题,如果有贡献可以参与分配,这个贡献是多大,如何衡量?如果没有贡献,那就不应该参与分配。这样的一些观点的存在,反映了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实际没有取得共识。最近我们给14个民营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发放对象主要是工人,其中有一个问题是“你怎么看待企业的发展问题”,还有一个问题是“在企业发展中,你的利益是不是得到保障”。问卷回收率为90%,合格问卷中85%的人认为:我们在民营企业虽然有一点收入,但民营企业主是剥削我们的。这就很明显的没有取得共识,大多数的工人认为这个是不合理的,因为在他们的知识形成过程中,从义务教育到主流舆论都长期讲这个是剥削的问题,没有讲到不同要素参与整个生产的创造过程,并没有在这个问题上形成共识,所以就是这样的一个结果。实际很多人在意识形态上还是没有承认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
再比如,我们在收入差别的标准上,也存在一些没有达成共识的地方。本来我们改革的起点就是收入差别,没有收入差别没有活力,所以我们的结果也有差别,但是具体到结果上差别有多大,人们并没有共识。这个是有道理的,当时小平同志提出来“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经济增长成为政府的主要目标,收入差距开始产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快速增长,对效率的强调导致人们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收入差距达到现在这个比较高的水平以后,没有共识的问题就出来了,到底中国的收入差距保持在什么样一个水平,是最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呢?这就要求我们在意识形态上正确认识收入差别,不能因为收入差别的扩大,就一味地否定利益群体格局的合理性,甚至否定改革。正确的对待方式,应该是反对和打击由垄断和腐败所带来的收入差距,认可由天赋和机会带来的收入差距,而且要从意识形态上承认它。总之,承认收入差距是在我国“共同富裕”路径上的一个重要动力来源,同时也要承认,实现共同富裕后,也会存在收入差距,否则就是倒退回平均主义。
现在我们感觉到,和谐社会的第一条就是共识,没有共识就谈不到和谐。而所谓的共识,主要就是意识形态上的共识。我们过去在很多问题上没有共识,主要就是因为在意识形态上缺乏共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一部分群体感受到了阵痛和压力,主要是由利益群体格局的变动带来的,对此我们不能过激地去看待和处理,用意识形态的大棒去一棒子打死,而应当首先从意识形态上承认现有的利益群体格局,避免出现社会的动**。只有坚持这个意识形态上承认的原则,才有可能保持改革的稳步推进,保持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2.第二个层面的内容是法律上的承认
前面谈到意识形态上承认的原则,但我们应当看到,对于现有利益群体格局,光有意识形态的承认还不够,还要落实到法律层面。对某个利益群体在意识形态上的承认,仅仅是给予了其应有的政治地位,还需要通过立法等手段,给予它相应的法律地位。因此,我们也必须注重法律上承认的原则,这样才是对意识形态上承认原则的补充和固化。
现在比较突出的是对非公经济的法律承认问题,虽然党和社会在意识形态和理论上已经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承认,但法律层面的承认还相对比较落后,非公经济在各类产权和产权关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视。比如贪污罪发生在国有企业的,是属于触犯刑律,可以以刑法惩处,最高刑罚可以处死刑,而发生在民营企业则属于民事纠纷,属民法范围,一般只以侵犯财产罪论处;还有“征地难”的现象,现行《土地法》只明确了国有、集体企业可以征地,对非公经济的,则没有相关的条款,很多地方政府只能采取“特批”的办法,解决少数大型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的土地需求,对于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则很难满足他们的土地需求。因为这些法律层面的缺失,给非公经济带来了一定的歧视性和不公平待遇,实际上造成了法律上的不承认。在未来对这些法律的修订和新法律的制定中,必须消除对非公经济的歧视,还非公经济以国民待遇,才符合法律上承认的原则。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财产的承认问题。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于国家利益,这个是不容置疑的;但财产不等同于利益,从财产权上来讲,私有财产和国有财产的权利应该是一样的,应该是公平对待的。事实上,财产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各国宪法都把财产权利作为其宪政的基石之一。但是在我国的传统上,由于“革命”思维的影响,经常会侵害个人和群体的财产权。因此,进入新时期的我国,迫切地需要在宪法上确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也就是对财产权在法律上的承认。如果不能承认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一样是不可侵犯的,就还有可能发生对私有财产的“合法”剥夺。2004年3月举行的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草案)》,将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正式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体现了在法律上承认财产权方面的一大进步。在未来,对财产权的法律承认问题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除了在宪法层面完全的承认以外,还要制定建立完善与此相关的法律如《物权法》。
所以,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必须要强调法律上承认的原则,只有加强对各个群体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方面的承认,才有利于社会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才能从法律层面避免出现大规模的利益冲突。
(二)共赢原则
从利益的角度来讲,只有各个利益群体都实现了共赢,才有可能实现和谐。所谓共赢原则,指的是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应当尊重每一个群体的利益,保护各群体利益的实现,也就是说,各个群体的利益都要得到良好的体现。
前面我们谈到比较多的是群体的优点,事实上,各个利益群体也都有自己的弱点:比如有钱人容易侍财自傲,有了钱容易目空一切,老想摆脱法律的约束;而弱势群体则一般是保守和极端的矛盾体,在思维上比较保守,但在行为上很容易极端化,一般革命都发生在这个群体里面。所以如果没有共赢原则,这两个群体是很容易起冲突的。在共赢的原则下,针对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政策。对强势群体应该强调正确对待财富,告诉他们拥有财富不能无视法律、人权和社会公德,必须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而对于弱势群体,一方面要保护,另一方面同样要告诉他们正确对待财富,主要是不能仇富,应当正确看待收入差别,追求机会的平等而不是财富的平等。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双方的共赢。这就是共赢原则的典型处理方式,在共赢理念的指导下,发挥各群体的优点,避免各群体弱点导致的不和谐。
共赢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有相对的增长,也就是说,不能单方面的增长。比如我国农民工的工资从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基本没有什么大幅度上涨,以尤其是珠三角地区,一直到现在都还处于600元左右的一个水平。相对于其他利益群体的收入上升和生存成本的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实际上是在下降的,这样长期下去是不行的,不符合共赢原则所要求的相对增长。所以前两年珠三角出现了“民工荒”,就是对相对利益受损的一种自然的反抗。还有,我们国家有些企业在分配上往往忽视了各种利益的共赢问题。比如说有些民营企业,没有注重在自己作为投资者的利益增长的同时,也应该使员工的利益能够增长,结果导致利益分配的严重失衡,失衡就是没有共赢,没有共赢当然使员工最终没有积极性,因而企业缺乏活力;与此相反,另外一些国有企业,仅仅强调员工利益的实现,结果滥发奖金,滥发各种补贴,从而最终危害了国有资产的利益,这种企业,最后也会产生利益的严重失衡,在企业经营情况变差时,马上就会变得脆弱,最终甚至解体。所以我们要讲求相对的增长,在同一的平台下,各个利益群体、各种生产要素都要得到相对的增长,才能够体现共赢原则,实现多方的共赢。
总之,在共识共赢原则中,共识和共赢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这是应对多元化利益群体格局的第一条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