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难点与路径

二、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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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出现利益差距,有一些正常合理的因素,比如人的能力导致的差距,但有些利益差距的产生是因为一些不公的因素,比如权钱交易、行政垄断等,在协调不同利益群体关系的时候,就必须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合理的正常的利益差距,剔除不公带来的利益差距。目前我国社会层面存在的不公平,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腐败,二是垄断,三是歧视,四是机会不均等。公平公正原则,主要也就是消除腐败、消除垄断、消除歧视和机会均等的问题。

(一)消除腐败

“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是引发利益群体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一直积极推进经济体制的转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越来越重要,不过,计划经济的惯性仍存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仍不完备,政府在资源配置中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些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官员,并不把自己作为市场经济的服务者,而是作为管理者,利用手中的权力,向企业寻取租金,提供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他们同时还想方设法阻碍政府体制的深化改革,努力维持对经济行为的行政干预,不断寻找制度的空子获得非法收入,聚集财富。“权钱交易”成为部分政府官员收入的重要来源。

“权钱交易”行为的存在,造成了收入分配制度的严重不平等,引发了一定的利益矛盾。人们付出同样的工作量,一些人就因为占据比较重要的部门,拥有行政权力,实际收入就比其他人高出很多,造成人们心理失衡。人们都会争取进入行政权力大的部门,一旦进入就会想方设法使用权力,获得大量非正常收入。那些拥有权力相对较少的人们会尽力扩大行政权力,处处设卡。那些处在政府之外的人们,会有不满情绪,怨声载道。最终导致基于行政权力的非市场化分配成为分配制度的一种主导,正常的收入分配既不能体现人们的付出,也不能反映人们的实际收入差异。因此,要消除“权钱交易”带来的利益冲突,首先必须有消除腐败的原则。

(二)消除垄断

垄断有两类,一类是行政垄断,一类是非行政垄断。由于非行政性垄断主要是由于地域等限制自然产生的自然性垄断和由正常市场方式产生的一般性垄断,不属于不公平的范畴。因此,消除垄断主要指的是消除行政垄断。事实上,通过行政垄断获得垄断利润,然后再将利润转化为个人收入,是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和利益群体矛盾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逐步放开很多领域的经营权,促进市场竞争,但在某些行业政府的行政垄断仍严重干扰甚至限制市场的作用,造成许多不平等竞争现象。在电信、电力、铁路运输、自来水等行业,政府控制着大量资源,进入门槛很高,通过行政力量进行垄断经营,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以中国电信为例,在没有引入其他电信运营商之前,电话的初装费需要5 000元,而随着中国联通等公司的成立,初装费就取消了,可见其垄断利润之高。这些行政垄断部门和企业中的成员,将企业获得的垄断利润转化为自身的高额收入,甚至有的成员还将企业消费转化为个人消费。据统计,2001年行业收入水平前四位的是金融保险、电力、电信、交通运输,这些行业职工收入水平比全国平均收入水平高出30%左右。

行政垄断的存在,造成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平等,这些行业中的员工,不用担心企业的亏损,无论工作的努力程度如何,都可享受垄断利润,获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收入。而市场中的其他企业无论付出多大努力,都只能获得市场竞争后的正常利润,员工也只能得到正常的收入水平。这就导致行政垄断行业的员工和其他企业的员工,在收入分配之初就处在不平等的地位,非市场化的因素成为他们收入差异的主导。目前,社会上对于垄断性行业职工经济利益过高的意见非常大,要求降低垄断行业员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呼声很高。要解决这一问题,主要还是要从消除行政垄断入手,在协调不同利益群体关系时坚持消除垄断的原则。

(三)消除歧视

前面我们提到在意识形态和法律上承认民营经济的问题,主要就是要消除民营经济在这两个方面所受到的歧视。事实上,除了以上两个方面,在社会的各个层面,民营经济仍然受到不少的歧视。比如在融资方面,民营经济就很少能够像国有企业那样正常获得贷款,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也相当狭窄;在市场准入方面,很多竞争性又不涉及国家重大安全的行业,比如金融业,就还没有向民营资本放开,这些都是对民营经济的歧视。从消除歧视的角度出发,我们应该一视同仁地对待民营企业,不能歧视民营企业。因为对政府来说,最大的利益就是税收和就业机会,只要能提供这两者中的任何一个企业,都是政府应该扶持的企业,至于企业是谁的,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都是不重要的。因而政府应该放松对民营企业的过度干预,使其能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利益和价值。

还有一点,现在社会上歧视农民工、歧视外来人员的倾向很严重,甚至在政府也存在这样的行为。比如有的地方出现一定的就业压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就业和再就业的数量,就开始清理外地人员及民工,排斥外地人员在本地区就业。事实上,评价政府对于就业问题的贡献的标准,应该是对就业机会的创造,创造就业机会是政府应做的事情,是评价政府政绩的指标,至于哪些地区的人就业,则是就业者之间的选择和竞争问题。因此无论何种原因,清理外地人员及民工的倾向都是不对的,必须消除这种歧视。

总之,与人对人的歧视一样,群体对群体的歧视也是必须反对的,因为这样的歧视更容易产生和积聚群体矛盾和社会仇恨。对于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歧视问题,我们要及早发现、及时解决,尤其是那些可能带来群体矛盾、引发群体冲突的歧视,一定要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点来抓,切实贯彻消除歧视的原则。

(四)机会均等

机会的不均等是引发利益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人们在获得收入之前,就已处在不同的起点,面对不同的机会,必然会导致人们经济利益的不平等。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伴随经济的起飞,只有部分人可首先占据稀缺资源富裕起来,他们一旦起步将占据更多的资源,而更多的人尤其是农民在经济发展中处在后发位置,这时政府是否可以协调资源,给每个人提供一个平等发展的机会变得至关重要。然而,现阶段政府在很多方面的工作还不到位,人们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融资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机会不均等。以教育为例,现阶段我国仍没有实现全面的义务教育,很多地方的人们缺乏基础教育,这就导致这些人缺乏竞争力,收入自然得不到提高。以就业为例,现阶段我国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使大量农民不能像城市居民一样选择工作,只能从事那些“脏、累、苦、险”的工作,收入自然无法与城市居民相比。再以融资为例,现阶段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愿意给大企业提供资金,而小企业、农户很难得到贷款,只能小本经营原地打转。

然而问题还不光出现在机会的不均等上。很多因为机会不均等而利益受损的群体,并没有意识到是机会不均等的问题,而往往认为是不合法的问题,因此出现了仇富的心理,在一小部分人中甚至出现了劫富济贫的想法。事实上,这些利益受损的群体,应该将机会均等作为追求的目标,而不是将分配到一点财富作为自己的目标,这样才是走出利益弱势状态的有效方式。

当然,要想改变机会不均等带来的利益分配的不平等,仅仅依靠没有得到公平对待的人们进行呼吁,或者期待机会拥有者主动放弃一些不平等的机会是不现实的,政府必须加大投入力度,促进各项制度的完善,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机会。这是政府的职能所在,也是机会均等原则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以上提到的腐败、垄断、歧视和机会不均四大不公以外,还有一种隐形的不公。所谓隐形的不公,指的是看似公平,本质上却是不公。比如在2005年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之前,起征点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因而似乎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并不公平,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对农民的起征点是800元,对政府公务员的起征点也是800元,但对农民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政府公务员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而且有一定的职务消费,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收入;而农民则既无就业保障,又无医疗保障,连子女教育等都需要自己多花钱,个人收入并不是自己实实在在的可支配收入,所以和政府公务员使用同样的起征点对农民并不公平。又例如,一个养活三个人的所得,与一个只养活自己一个人的所得,实际上有很大的不同,但所得税的起征点却是一样的,所以公平中存在不公平。由此可见,虽然个人所得税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似乎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公平,因为每个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的基础不同,所以应该有所区别。总的来说,现在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偏低,而且税率过高。消除不公的原则就要求我们提高起征点,使穷人少缴税,同时也要求我们制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总之,公平公正原则中,除了要消除腐败、垄断、歧视和机会不均这四大不公以外,还要注意消除隐形的不公的问题,这样才是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