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难点与路径

三、国家超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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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调各群体利益关系的时候,国家处于什么样的一个位置,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国家只支持某一个群体,那就必然会出现该群体独大的局面,而且会出现消灭其他群体的趋势。比如在“文革”时期,国家基本只代表农民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利益,因此就出现了农民阶级和工人阶级否定和打倒一切其他阶级的情况,就连知识分子都没有幸免。所以说国家在利益群体中的位置,是决定国家利益格局的关键。

因此,在这里我们要提出国家超越原则。所谓国家超越原则,指的是在现代社会体制下,国家应该超越任何一个利益群体,不单独代表某一特定群体的利益,而应该代表所有群体的利益。江泽民同志曾经提出:“八十年来我们党进行的一切奋斗,归根到底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而“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总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我们所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都应该正确反映并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都应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这始终关系党的执政的全局。”这样的一个判断就非常清晰体现了国家超越原则,表明党和国家的始终都应该考虑和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

之所以提出国家超越原则,除了吸取“文革”的教训以外,还吸取了转型后俄罗斯共产党的教训。在1992年年底俄共复出的时候,迅速赢得了杜马的选举,成为俄罗斯第一大党。但是现在在杜马的席位只占到12%,经历了一个从复兴到极盛最后走向势衰的过程。他们失败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由于他们在政治理念和宣传中,只代表弱势群体,也就是社会贫困阶层,而不是大多数人利益的代表,这样就无法代表新兴阶层的利益,无法接纳他们的加入。随着俄罗斯改革的推进和执政党的政策调整,中产阶层迅速成长起来,使得弱势群体的比重越来越少。而俄共仍然死守代表弱势群体的路线,最终走向极端和保守,被人们所抛弃。所以,无论从我们的历史经验还是从俄共的历史教训来看,强调国家超越原则都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长期坚持国家超越原则,国家才能站在所有利益群体之上,以公平的第三方身份,对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进行协调。

要保证国家超越原则的实现,很大一方面要依赖于现代社会体制的建立。传统的社会体制,有三大特点,那就是人治社会、臣民社会和专制社会,随着中国的解放,我国的社会体制开始向现代社会体制变革。所谓的现代社会体制有三大要点,一是法治社会,二是公民社会,三是民主社会。也就是说,从传统社会体制向现代社会体制的过渡,就是从人治社会转向法治社会,从臣民社会转向公民社会,从专制社会转向民主社会。这是国家超越原则的具体要求,也是实现国家超越原则的必由之路。因为在法治社会、公民社会、民主社会下,可以由社会来完成以往由国家机器来完成的一部分职能。比如提供某些基础的公共服务,进行一定程度的公共决策,这样才能够保证国家能够独立于各个利益群体之上、置身于利益矛盾之外,实现国家超越原则。所以,努力建立现代社会体制是保障国家超越原则实现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目标。

改革开放前,我们在向现代社会体制转型的过程中走了一定的弯路。改革开放后,随着利益群体格局的发展,多元化利益群体的出现,要求建立现代社会体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现代社会体制中的法治社会、公民社会和民主社会,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一)建立法治社会

提到“法治”,很容易与“法制”相混淆,这里首先来清晰这两个概念。所谓的“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法制所对应的是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其他类别制度。而所谓的“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

法制是与国家并存的,因为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有国家、有法制,却不一定能实现法治社会。也就是说,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这主要是由于法制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在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制就是为人治服务的,因此社会的权力中,政府的权威要高于法律的权威。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我国的有些地方,行政命令比法院的判决执行起来可能要更有效。

所以要实现从传统社会体制向现代社会体制的过渡,第一个要解决的就是停止人治,建立法治社会的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建立法治社会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

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利益群体格局,法治社会还有两个重要的内容,一个就是承认财产,这个在前文中已经有讨论;另一个就是承认契约,承认各种形式的合法契约,对于保障各个群体的利益,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公民社会

所谓公民社会,指的是政府系统和市场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在公民社会的框架下,我们可以把社会看成是一个大家庭,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是社会的公民,社会团体也是社会的公民,叫团体公民。在这样的一个公民社会下,任何人对社会如何发展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

建立公民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和客观要求。公民社会的建立,将直接有利于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交流和沟通,缓解社会压力;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国家系统的运行效率,填补国家在其公共职能之外的空缺,形成国家与市场之间的一个缓冲区间,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最为重要的是,由于公民社会参与到社会决策中来,有利于协调各群体的多元化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统计数据显示,1980年我国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为57%,1993年上升到71%,预计到2010年将上升到81%。意味着国家的经济成就将更多地转化为公民手中的财富,也意味着公民的意见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将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民社会的建立,将会是利益表达的一个重要方式。因此,我们必须完善公民社会的相关制度和法律,强调和重视公民权利,逐步培育各个利益群体的公民意识,努力建立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公民社会。

(三)建立民主社会

在改革开放前大一统的利益之下,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趋同,民主发挥作用的空间并不是很大。而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的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产生了具有不同利益要求的利益群体,在此过程中,原有的政治共识面临着瓦解和分化的风险。在这种时候,就需要推动民主社会的建立,在不同群体的不同利益需求和不同价值观之下,重建对于政治的共识。

对于民主社会,邓小平在深刻反思共产党在民主建设方面所经历过的曲折之后,曾经提出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把民主与富强、文明一起作为社会主义的目标之一。现在我们所建设的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民主就排在第一位,也说明了建立民主社会的重要性。

民主社会建立的关键在于制度设计和制度建设。比如,民主的最高形式是一人一票,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在这种形式下,实际上民主也不公平,因为在简单多数下,49%的人必须服从于51%的人。所以,如何建立社会主义体制下的民主社会,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和解决。

由上面三点来看,建立现代社会体制,主要就有法治社会、公民社会和民主社会这三方面的内容。值得强调的是,这三者中,法治社会是核心基础。如果忽视了法治社会建设,而片面强调公民社会和民主社会,就有可能造成问题。举例说,如果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不强,根据简单多数的民主原则,大多数人投票把少数富人的财产分掉,就是有可能的。所以简单多数也不一定是最好的,一味追求简单多数的民主,带来的不是和谐,而可能是动**,甚至有可能引发第二个“**”。所以现代社会体制的建立,其重心应该是法治社会,最先建立起来的,也应该是法治社会。

总的来说,国家超越原则是我国应对多元化利益群体格局中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建立现代社会体制是国家超越原则的实现保障和建设目标。我们必须加大力度建立现代社会体制,也就是建立法治社会、公民社会和民主社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国家超越任何一个利益群体而代表所有群体的利益。

作者说明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使社会存在不同利益群体,因此,如何实现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就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我对此问题做了近三年的研究,本文所讨论的是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提出,对我国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是有意义的。本文选自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版《动摇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