陋規:明清的腐敗與反腐敗

第七節 不斷升級的腐敗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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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製社會,想要根除貪汙,就如同想讓大海停止波動一樣是不可能的。中國傳統政治體製是默許官員在一定程度下貪汙的。事實上,傳統財政製度中可鑽的空子多得不勝枚舉,貪汙對任何一個智商正常的人來說都不是難事。在大部分時候,貪汙之所以能被限製在一定範圍之內,原因不外有二:一是在儒學價值觀有效運轉下人格操守的約束,再一個是從上而下的政治高壓,也就是說,最高統治者的反腐決心和虎視眈眈的監視。

在乾隆晚年,約束腐敗的兩個條件都失去了作用。在乾隆的不斷打擊挫辱下,官員們漸漸放棄了人格操守,他們的所作所為隻有一個不變的指針,那就是現實利益。晚年乾隆精力不濟、“多從寬厚”,更帶頭腐敗,為貪官們樹立了榜樣。乾隆盛世的經濟發展也為腐敗提供了巨大空間。在乾隆前期,大清經濟一直高速成長,經濟總量迅速增加。人口從一億增長到近三億。中國經濟總量占世界第一位,人口占世界三分之一,對外貿易長期出超。蛋糕做大了,可以搜刮、聚斂的基數比以前擴大了數倍。在這種情況下,政治腐敗如同細菌遇到了適合的溫濕度和酸堿度,在號稱英明的乾隆皇帝眼皮底下,以驚人的速度發展起來。僅僅十餘年間,乾隆朝就完成了從前期政治紀律嚴明到後期貪腐無孔不入的轉變。在繁榮的表象下,大清王朝的全盛之局,已經千瘡百孔了。

乾隆中後期,腐敗形勢呈現以下幾大特點:

第一,涉案數額從小到大,腐敗案件由少到多。乾隆前期,繼雍正肅殺之後,貪汙案件極少發生。偶有發生,貪汙額亦不大。乾隆前期處理的幾個案子,少者數千兩,多者也不過數萬兩,極少有上十萬者。像提督鄂善收賄銀千兩,即被處死。到了中後期,腐敗案接連暴發,涉案金額成倍、成十倍增長,官員貪汙動輒數萬、十萬數、數十萬。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一個小小的威寧州知州劉標就侵蝕公帑二十九萬兩之多。第二次金川之役中,一個小小的鬆崗站站員居然一次侵占公款近九萬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