陋規:明清的腐敗與反腐敗

第八節 極具彈性的貪汙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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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在他統治的中後期雖然逐漸“寬厚”,對腐敗的容忍度越來越高,但是也並非無所作為。

除了“甘肅冒賑案”,乾隆中後期還處理了很多其他大案,有人總結為“乾隆後期六大案”。比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發生的“新疆捏報糧價案”,新疆烏魯木齊各州縣很多官員在收購糧食時大規模捏報糧價,侵吞國帑。小麥一石不過八九錢至一兩零九分,州縣卻上報每石一兩八九錢,多出的錢就進了官員的腰包。乾隆皇帝因為此案,將地方官員湖圖裏、索諾木策淩、窩什渾、德平、伍彩雯、王喆等處死。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春,禦史錢灃上疏彈劾山東巡撫國泰與布政使於易簡貪縱營私,勒索屬員,虧空近二百萬兩。乾隆查明後,將二人判決“斬監候”,前後兩任山東按察使也因失察,都被降職。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因兩廣總督富勒渾貪汙,並縱容家人滋事,乾隆命人查辦,判決“斬監候”,其家人處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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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辦了數次大案,然而這些案件的震懾效果卻遠不如前期。一邊不斷查處大案,一邊官場上的腐敗卻是一發不可收拾,“大抵為官長者,廉恥都喪,貨利是趨”,乾隆雖誅殺不少高官,但收效甚微,“然誅殛愈眾,而貪風愈甚。或且惴惴焉,懼罹法網,惟益圖攘奪刻剝,多行賄賂,隱為自全之地。”[1]

這是為什麽呢?

第一個原因是我們在前麵已經討論過的財政製度。在通貨膨脹越來越厲害的情況下,原有的財政收支平衡已經被打破,地方政府普遍入不敷出,所以不改革財政製度,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

除了這方麵的原因,乾隆晚年懲貪失敗還有許多個人因素。第一個就是他的情緒型執法。

乾隆皇帝在位期間反複宣稱“劣員多留一日,則民多受一日之殘,國多受一日之蠹”[2],這傳達出的信息是,他對貪腐零容忍,但實際上並非如此。乾隆這個人為政崇尚乾綱獨斷,往往根據自己的親疏好惡來進行判決,有時就難免因人立法,庇護親信。比如他處理雲貴總督李侍堯的案件就非常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