陋規:明清的腐敗與反腐敗

第八章 官場:晚清官員的妥協與堅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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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不妄取一錢”的林則徐

鴉片戰爭時一位英國軍官說:“若說林公雖然不為皇帝所喜,但是他卻很受他新近所管治的人民的愛戴,這對於林來說隻是公道而已。他的最大的死敵也不得不承認他的手從來沒有被賄賂玷汙過。在中國的政治家中,這種情形是聞所未聞的。”[1]

林則徐入仕之初,就發誓要做一個清官,“但當保涓潔,弗逐流波奔”[2],因此他為官首重防微杜漸。道光十年(1830年),他赴湖北任布政使,事先發出傳牌,昭告沿路守土官員,謝絕一切接待供應。傳牌聲明:“所雇船隻,係照民價,自行給發,不許沿途支付水腳,亦無須添篙幫纖。……夥食一切,亦已自己買備,沿途無須致送下程酒食等物。所屬官員,隻在本境碼頭接見,毋庸遠迎。……倘有借名影射,私索水腳站規及一切供應者,該地方官立即嚴拿懲辦,不得稍有徇縱。切切!”[3]

林則徐在居官過程之中,針對當時官場貪風陋習,采取了一係列比較有效的矯治措施。他出行習慣輕車簡從。道光十九年(1839年),他以欽差大臣身份赴廣東查禁鴉片,隨從人員“惟頂馬一弁、跟丁六名、廚丁小夫共三名”,沒有帶一名官員或供事書吏。[4]

他對屬下的官吏隨從要求十分嚴格。對於隨身跟丁兵弁人等,“不許擅離左右”,“不許暗受分毫站規門包等項”[5]。每到一地,即貼出關防告示,昭告士民,自己“一切食用,均係自行買備,不收地方供應;所買物件,概照民間時價給發現錢,不準絲毫抑勒賒欠。……偶遣家人出門,乘坐小轎,亦係隨時雇用,不必預派伺候。如有借名影射擾累者,許被擾之人控告,即予嚴辦”[6]。聲明“倘有詭稱與本司親朋故舊,可代關說,以及丁胥人等,向外招搖,混稱打點照應者,無論事體大小,犯必立懲。有能指首到官者,所首得實,定加重賞”。[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