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受生於天,天賦之以能力,使之博碩豐大,以遂厥生,於是有民權焉。民權者,君不能奪之臣,父不能奪之子,兄不能奪之弟,夫不能奪之婦,是猶水之於魚,氧氣之於鳥獸,土壤之於草木。故其在一人,保斯權而不失,是為全天;其在國家,重斯權而不侵,是為順天。勿能保,於天則為棄;疾視而侵之,於天則為背。
全順者受其福,而背棄者集其殃。何者?民興權俱起,其源在乎政府以前,彼憲法雲、律令雲,特所以維持之,使無失墜,非有憲法、律令而後有民權也。故國人皆曰政府可設,而後政府設;國人皆曰政府可廢,而後政府廢;國人皆曰憲法、律令可行,而後憲法、律令行;國人皆曰憲法、律令可革,而後憲法、律令革。國家大事措施得失,闔四境之民平議而行,其權盛矣。唯人心之不同,利害交錯,莫能畫一,且各有生產作業,不能親政,為古今通患。於是立賢者,以為之王,以為之輔相,假之以柄,以整齊天下,故君相之權,固假之萬民,非自有其權也。
《民權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