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十八篇

第149章 諸子(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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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論政治者,無論法家、術家,要是苟安一時之計,斷無一成不變之法。至於絕聖棄知,又不能見之實事。是故政治比於醫藥,醫家處方,不過使人苟活一時,不能使人永免於死亡也。

名家

《漢書?藝文誌》:“名家者流,出於禮官。古者名位不同、禮亦異數。”餘謂此乃局於一部之言,非可以概論名家也。《荀子?正名篇》舉刑名、爵名、文名、散名四項。刑名、爵名、文名,皆有關於政治,而散名則普及社會一切事務,與政治無大關係。《藝文誌》之說,僅及爵名,而名家多以散名為主。荀子因孔子“正名”之言,作《正名篇》,然言散名者多,言刑名、爵名者少。《墨子?經上》、《下》以及惠施、公孫龍輩,皆論散名,故名家不全出於禮官也。

名家最得大體者荀子,次則尹文。尹文之語雖簡,絕無詭辯之風。惠施、公孫龍以及《墨子?經上》、《下》皆近詭辯一派,而以公孫龍為最。《法言》稱公孫龍詭辭數萬以為法,而不及尹文、惠施。《荀子》譏“惠施蔽於辭而不知實”,其實惠施尚少詭辯之習也。名家本出孔子“正名”一語,其後途徑各別,遂至南轅北轍。

孔子“正名”之言有所本乎?曰:有。《禮記?祭法》雲:“黃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財,”《國語》作“成命百物。”韋注:“命,名也。”鄭注《論語》:“正名,謂正書字也。古者曰名,今世曰字。”《禮記》曰:“百名以上則書之於策。”然則黃帝“正名”,即倉頡造字矣。《易》曰:“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項籍雲:“書足以記姓名。”造字之初,本以記姓名,造契約。故曰“明民共財”。《易》曰“理財正辭”,其意亦同。《管子?心術篇》曰:“物固有形,形固有名。此言不得過實,實不得延名。姑形以形,以形務名,督言正名。”延,即“延長”之意,過也。形不能定形,故須以名定之。此謂名與實不可相爽。然則“正名”之說,由來已久,孔子特采古人之說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