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既已通過前麵的討論對夢的工作有所了解,不免會想,夢的工作是一種十分奇特的精神過程,而且就我們所知,還沒有什麽過程與之相類似。於是,我們似乎將過去對夢的驚奇全部轉移到夢的工作上。然而事實上,夢的工作隻是我們對一係列精神過程的初步發現,這些過程產生著癔症症狀、恐怖症、強迫症以及妄想等。對這些精神過程而言,凝縮作用,尤其是移置作用,也構成了它們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麵,向圖像形式的轉換仍然是夢的工作所獨有的特征。如果這一解釋置夢於一個獨立的係列而與精神疾病所產生的其他結構相並列,那麽我們就更有必要去發現諸如夢的形成這類過程的主要決定條件了。如果說,無論是睡眠狀態還是疾病狀態,都不屬於這些決定條件,那麽我們不免會感到驚訝。正常人日常生活的全部現象,如遺忘、口誤、笨拙動作以及某一特殊類型的錯誤等,其產生的精神機製均與夢及癔症等其他症狀的機製完全相類似。
問題的關鍵在移置作用,它是夢的工作的特殊成就之最為突出者。如果我們深入研究這一問題,就會認識到,移置作用最關鍵的決定條件是純粹精神性的,即某種在本質上屬於動機的因素。在夢的分析中,我們應考慮那些不可回避的經驗。在分析我們那個樣夢時,我不得不中斷第640頁上有關夢念的報告;因為,正如我所承認的那樣,有些夢念我不可公之於眾,而有些夢念則不免在某些重要方麵造成對別人的傷害。我也曾指出,就對其分析的報告而言,選擇其他任何夢例都會如此,即對每個內容模糊或混亂的夢的分析而言,其中都必然有些夢念需加以保密。但是,如果我繼續分析我自己的夢而不涉及別人(的確,像我的那個完全屬於個人經驗的夢很少會有意涉及別人),那麽我逐漸就會發現某些令我吃驚的夢念,而這些夢念的存在我卻未意識到;它們對我不僅是異己的,而且也是令人討厭的,我因而也必然會竭力加以反對,雖然這些夢念會在分析中堅持不絕。隻有一種方法能說明這種普遍存在的事態,即假設這些夢念真的存在於我的心靈之中,並擁有一定的精神能量或強度,但卻處於一種獨特的精神情境中,從而不能進入我的意識(我把這種情境稱為“壓抑”的一種)。因此,我們不得不得出一個結論,即在顯夢的模糊性與某些夢念的壓抑狀態(即不能進入意識)之間,具有某種因果聯係。夢必然是模糊的,從而不至於暴露被禁止的夢念。於是我們便獲得“夢的歪曲”(“dream—distortion”)這一概念,它是夢的工作的產物,目的在於偽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