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適治學講演集:提高

第18章 治學方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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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考據學,原來是那些早年做小官的人,從審判訴訟案件的經驗中學來的一種證據法。我今天的提議,就是我們作文史考據的人,用考據學的方法,以證據來考訂過去的曆史的事實,以證據來批判一件事實的有無、是非、真假。我們考證的責任,應該同陪審員或者法官判決一個罪人一樣,有同等的嚴肅性。我們要使得方法自覺,就應該運用證據法上允許兩造駁斥對方所提證據的方法,來作為我們養成方法自覺的一種訓練。如果我們關起門來做考據,判決這個人做賊,那個人是漢奸,是貪官汙吏,完全用自己的判斷來決定天下古今的是非、真偽、有無;在我們的對麵又沒有律師來駁斥我們:這樣子是不行的。我們要假定有一個律師在那裏,他隨時要駁斥我們的證據,批評我們的證據是否可靠。要是沒有一個律師在我們的麵前,我們的方法就不容易自覺,態度也往往不夠謹慎,所得的結論也就不夠正確了。

所以,我們要養成自覺的習慣,必須樹立兩個自己審查自己的標準:

第一,我們要問自己:你提出的這個證人可靠嗎?他有做證人的資格嗎?你提出來的證物可靠嗎?這件證物是從哪裏來的?這個標準是批評證據。

第二,我們還要問自己:你提出的這個證人或者證物是要證明本案的哪一點?譬如你說這個人偷了你的表,你提的證據卻是他昨天晚上打老婆;這是不相幹的證據,這不能證明他偷了你的表。像這種證據,須要趕出法庭之外去。

要做到方法的自覺,我覺得唯一的途徑,就是自己關起門來做考據的時候,就要如臨師保,如臨父母。我們至少要做到上麵所提的兩個標準:一要審查自己的證據可靠不可靠;二要審查自己的證據與本案有沒有相幹。還要假定對方有一個律師在那裏,隨時要駁斥或者推翻我們的證據。如果能夠做到這樣,也許可以養成我開始所講的那個態度,就是要嚴格的不信任一切沒有充分證據的東西。這就是我的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