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事文和記事文一樣,對於材料須有所選擇。選擇的標準,除記事文所說的“適切題目”和“注意特色”以外,還因文的目的而定。這個目的在敘事文中就是主想,大體有三類:
(一)以授與教訓為主 例如傳記等。
(二)以授與知識為主 例如曆史等。
(三)以授與趣味為主 例如小說等。
因了主想的不同,材料選擇取舍的標準也就不一樣。即如要敘述嶽飛的事跡,作第一類的敘事文,應當對於他的家教、性行、逸事、格言等詳加敘述,而於他的生卒年月、生的地方、官職、戰功等卻用不著詳說。作第二類的敘事文卻恰好相反,生卒年月等應當詳盡,家教、逸事等隻得省略。至於作第三類的敘事文,不但材料的選擇不同,並且敘述的方法也就相異。《少年叢書》中的嶽飛是第一類敘法,《宋史》中的嶽飛是第二類敘法,《說嶽傳》中的嶽飛是第三類敘法。總括一句,第一類以善為主,第二類以真為主,第三類以美為主。
自然,這種分類不過是就概括的旨趣說,同一文字有兼兩種色彩,或竟兼三種色彩的,不過多少總有所偏重;這偏重的地方,便是一篇文字重要的目的,也就是主想。
作敘事文的時候,材料搜集好了,就要確定主想。主想一定,然後將材料依主想來選擇,與主想有關係的便取,無關係的就舍。但有一點須注意,就是同一材料應當取舍,不是材料本身的重要與否的問題,而是與主想的關係重要與否的問題。
例如以《夏日遊海邊記》為題,而主想是“這日很熱,到了海邊真涼快”,假定全體材料中有下列各項:
(一)同行某君,他的父親是個文學家。
(二)我坐了人力車到火車站。
(三)在車站買了車票,然後上車。
(四)火車逢站都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