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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好意讓搭車卻發生事故,能否減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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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騎著二輪摩托車去拉貨,結果半路摩托車熄火。正巧碰到鄰居小王開著麵包車經過,於是小王便載著小陳去找附近的摩托車修理廠修理。不料行車途中,小王駕駛的麵包車與小趙駕駛的轎車發生了碰撞,造成小陳受傷,麵包車和轎車也有不同程度的受損。

經交警部門認定小王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小趙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小陳無責任。

那小陳受傷的損失應該由誰來賠償呢?小趙駕駛的轎車隻投保了交強險,而交強險部分又不能足額賠償小陳的損失。小陳認為小王和小趙分別承擔主次責任,那麽超出交強險的部分就讓小王承擔70%,小趙承擔30%。但是小王認為,他是出於好意幫助小陳,才免費讓小陳搭乘車輛的。現在出事了,小陳就反過來找小王要賠償,小王心裏覺得委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好意同乘的責任承擔】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是關於無償搭乘損害責任的規定。交警部門在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時,將責任劃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這些責任的劃分是基於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和認定,是作為認定各方承擔責任的重要證據材料。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不能等同於侵權責任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法律解析

在侵權責任中,過失可根據程度劃分為重大過失、一般過失和輕微過失。重大過失一般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達到法律對他較高的要求,甚至連普通人的一般注意義務也未達到,存在極大的疏忽或自我信任的心理狀態。本案中小王作為駕駛員,如果是未達到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就屬於重大過失;如果是未達到駕駛員特定駕駛技術的注意義務,就構成一般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