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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強險、商業險“次日零時生效”條款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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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5日,小徐剛領完駕照就買了一輛新車,並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險。小徐當即繳納了保險費用,簽訂了保險合同。保單顯示生成時間是2022年3月15日上午10點,保險期間為2022年3月16日0時起至2023年3月15日24時止。小徐辦理完提車手續後,就駕車回家了。結果在2022年3月15日15時左右與一輛轎車發生了追尾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徐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轎車司機不擔責。本次事故造成了兩輛車不同程度的損傷。

小徐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不料保險公司給出的答複是,事故發生在2022年3月15日,而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是2022年3月16日0時起至2023年3月15日24時止。發生事故的時候保單還未生效,所以保險公司以事故沒有發生在保險期間為由,拒絕理賠。小徐有苦難言,保費都繳納了,保險公司竟然來這一出,於是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合同成立時間】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麵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麵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 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並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