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蓮在一家公司擔任會計。近期,她們部門來了一位新同事小王。共事期間,兩人合作還是很正常的。過了一個月左右,小王與小蓮漸漸熟起來,小王開始找各種理由約小蓮下班後一起吃飯。小蓮說自己有家庭,還有孩子,下班以後需要早點回去做飯。小蓮本來以為這樣明確拒絕小王後,就能與他保持一定的距離。誰知小王約會不成,就半夜給小蓮打騷擾電話。小蓮將電話設置成飛行模式,小王還是不死心,就給小蓮發短消息,內容汙穢不堪,求愛不成就言語威脅。小蓮找到公司領導,把小王發的短消息給領導看。領導出麵讓小王給小蓮寫了保證書,保證今後除了工作時間說與工作內容相關的事情,不再聯係小蓮,絕不影響她的日常生活,懇請小蓮的原諒,如果再有類似事情發生,小王就主動辭職,接受公司的任何處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此消停了一段時間,過了一個月,小王又開始騷擾小蓮,發短消息說忘不掉她,控製不住自己。小王見小蓮沒有回應,情緒極度不穩定,又開始短信轟炸小蓮。小蓮因為長期被小王騷擾,總是失眠,導致精神狀態很差,於是小蓮的愛人帶她到醫院進行治療。小蓮的丈夫為了讓小蓮重新振作起來,跟她協商一致報了警。
公安機關對小王的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確認小王多次以**擾短信、打騷擾電話的方式對小蓮實施性騷擾,幹擾了她和家人的正常生活。小王的行為已違法,警方對小王行政拘留10天並處罰款500元。同時在小蓮丈夫的支持下,小蓮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小王對她所受到的傷害進行賠償。最終法院支持了小蓮的各項訴求,判決小王賠償小蓮各項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並書麵賠禮道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性騷擾】 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