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何和田田結婚七年,他們有個兒子跟著父親姓何,第二胎生了女兒,田田想讓女兒跟著她姓田,因為她家隻有她一個獨生女。本來小何沒有意見,結果給女兒辦出生證明時,小何跟父母商量了一下,父母都不同意。小何的父母認為田田嫁給了小何,就是他們何家的人,為他們家生兒育女、傳宗接代都是田田應盡的義務,生了孩子跟著男方姓很正常也很普遍,若是讓親朋好友知道二胎女孩跟女方姓,還不得笑掉大牙?小何的父母為了麵子堅決不同意,結果搞得田田坐月子期間跟他們爭吵不休,甚至鬧到要離婚。
田田認為自己有獨立的人格,她為這個家付出這麽多,懷胎十月,又生育兩個子女,現在兒女雙全,怎麽就不能讓女兒跟自己姓呢?難道這個年代,女人在婆家還是生育的機器,一點地位也沒有嗎?小何找到他們家一位懂法的長輩,該長輩正好是當地的人民調解員。小何讓長輩到他們家來勸和。這個婚小何真不想離,而且現在剛生育二胎,不能因為孩子跟誰的姓這點事就把家拆散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選取姓氏】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係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姓名權】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條【姓名、名稱的登記及其變更不影響之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