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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隨意拍攝他人吵架視頻上傳到網絡,侵犯肖像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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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玲與婆婆關係不和,經常因為家庭瑣事吵鬧不休。有一天兩人又因為誰送孩子去幼兒園而發生了爭吵。玲玲覺得自己上班時間緊張,快遲到了,來不及送孩子去幼兒園,讓婆婆幫忙送一下,反正婆婆在家也沒事做。而婆婆認為玲玲上班工作忙,也賺不了多少錢,還不如在家專心帶孩子。婆婆這兩天身體不舒服,腰還痛,大大小小的家務事都由她大包大攬了,現在玲玲連送孩子上學都不願意分擔一下,這不是順路的事嗎?兩個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越吵越凶,幾個鄰居過來勸架也勸不住,結果圍觀的人越來越多。好事八卦的人甚至還拿出手機拍攝視頻。小青用手機將整個過程都拍下來了,當天就傳到了網上。網上看熱鬧的不嫌事大,還將吵架視頻轉發傳播。結果這條視頻播放量超過了1萬,玲玲的領導和同事都刷到了這條視頻,都在背後議論她,讓玲玲很是難堪。玲玲覺得無顏再見人了,因此辭掉了工作,每天在家待著,很是抑鬱。本來婆媳爭吵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矛盾,但是因為這條視頻被傳到了網上,給玲玲和婆婆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擾。玲玲的老公為了讓妻子和母親能夠重新回歸正常的生活,決定將拍攝和上傳視頻的小青告上法庭,要求她刪除視頻,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且賠禮道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肖像權消極權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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