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芳下班以後同閨密一起逛商場,在乘坐扶梯時,被下方一位男士偷拍裙底。閨密發現後,要求男士刪除照片,男士卻拒絕刪除,還振振有詞地說,這是他自己的手機,他想拍什麽就拍什麽,沒有往外傳,也沒有發到網上,怎麽就犯法了?芳芳和閨密跟這位男士越吵越凶,引來很多人圍觀,保安也過來了,男士還是拒絕刪除照片。無奈之下,保安撥打了報警電話。辦案民警來了之後對男士進行批評教育,並且告知他手機照片不能隨便拍,即使不外傳、不發到網上也不行。看看《民法典》是怎麽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隱私權】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隱私權侵害行為】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法律解析
男士的偷拍行為就違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不得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在辦案民警的批評教育和普法宣傳下,男士主動將手機中的照片刪除了。《民法典》細化了私人生活安寧、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部位、私密信息的隱私權保護內容,讓隱私權的保護有法可依,更有利於規範人民的日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