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趙和小張是小學同學。兩人在課間嬉戲玩耍時,小趙不小心摔倒在地,扭傷了腳踝。隨後小趙被送往醫院治療,在醫院住院十來天後回家休養。小趙的父母找到學校,要求學校和小張的父母一起為這次事故擔責,賠償小趙的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補課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由於賠償數額過高,三方協商未果,小趙的父母代理小趙將小張、小張的父母和學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定,小趙和小張均屬於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以其年齡及智力發育程度能夠預見到嬉戲玩耍時可能發生損傷。小趙和小張嬉戲玩耍才導致小趙受傷。雖然小張不是故意的,但是兩人在嬉戲時,小張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小趙的受傷具有一定的責任。在此情況下,小趙受傷,小張並無主觀故意,小趙應對自己受傷的結果承擔主要責任。而學校負有規範引導及管理學生行為的職責,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小趙自行承擔55%的責任,小張承擔25%的責任,學校承擔20%的責任。因小張是未成年人,相應賠償責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 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