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旬老人在遊泳館摔傷,遊泳館擔責嗎?
方阿姨70多歲了,但是身體還算硬朗,平時喜愛遊泳,於是在離家比較近的遊泳館辦了張年卡,每到周末就會來這裏健身、遊泳。這天,方阿姨剛換好泳衣準備去遊泳,結果在樓梯間不慎摔倒了。方阿姨畢竟年紀大了,這一摔就摔骨折了。同行的幾位朋友急忙撥打了120,還通知了方阿姨的兒女。兒女們到達現場,發現樓梯間都是積水,遊泳館沒有及時清理,平時鋪的防滑墊因換洗被撤走了,樓梯間也沒有放置注意防滑的標誌。兒女們見狀,對現場進行了拍照取證。經過及時治療,方阿姨的腿部骨折沒有什麽大礙,就回家休養了。
兒女們找到了遊泳館索要賠償,但是遊泳館認為,是方阿姨自己不小心摔倒的,遊泳館的工作人員也沒有推搡她,並沒有構成侵權,所以遊泳館拒絕賠付。兒女們於是代理方阿姨將遊泳館告上了法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解析
雖然方阿姨摔傷不是遊泳館的工作人員故意為之,但是像遊泳館這樣的公共場所,它的經營者、管理者應對進入場所消費的群眾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這裏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將一切可能的風險降低,來保障到場所消費、娛樂、休閑、健身的普通大眾的人身安全。遊泳館地麵容易有積水,如果清理不及時,就會導致人員摔倒、摔傷,這是普通人都可以預見的風險。那麽遊泳館就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來保障人員的安全,比如及時清理積水、鋪設防滑墊、放置注意防滑的警示標誌、安排工作人員對年齡大的人提供必要的攙扶服務等。很明顯,這些事項遊泳館都沒有做到位,所以法院最後認定,遊泳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方阿姨因摔倒而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金額的70%,方阿姨自身也確實未盡到注意義務,所以方阿姨自行承擔3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