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情操論

第三篇 我們評判自身情感和行為的基礎與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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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論自我認同與不認同的原則

我在這本書的前兩卷主要論述了我們用什麽標準和基礎判定他人的行為。現在,我要開始論述我們評定和判斷自身感情的標準。

我們用來評定自身感情的標準似乎於用來判斷他人感情的標準是全然相同的。當我們真正設身處地的為他人著想時,我們是通過是否能夠全然地對他人產生同情來決定是否讚同他人的想法。同樣的,當我們以他人的目光來看待自己的行為時,也是通過是否能夠充分理解和同情來決定是否讚同這種行為。可以這麽認為,如果我們不能離開自身的位置,並且對自身保持一定距離來看待自己的行為和動機,就絕不可能對它們做出全麵的客觀的判斷和評述。要做到這一點,我們隻有努力用他人的眼光來看待自己,或者采取他人可能會有的看法。所以說,無論我們對它們作出什麽樣的判斷,都必然會,或者在一些機會,一些條件下會,與他人的判斷存在必然的某種聯係。我們努力像個完全與自己無關並且公平公正的旁觀者那樣來看待自己的行為。如果我們能夠如此這般地考慮問題,繼而完全理解影響自己行為的動機及**,我們就會同意心目中那位公正法官的認可,讚同自己的行為;否則,我們會體諒他的不滿,並且責備這種行為。

如果一個人能在與世隔絕,不與任何人交往的情況下長大成人,那麽他將不可能了解到自己的行為的合宜性及缺點,或者自己心靈的美醜,品質美德的好壞,甚至自己相貌的美醜。這些都是他不可能輕易明白的,也自然不會注意,而且他也不具備一麵能把這些展現在他麵前的鏡子。一旦把他帶進社會中,這個先前一直沒有出現的鏡子就會呈現在他眼前。他在這裏第一次看到了自己情感的適宜以及不適宜,了解了自己心靈的美醜;這麵鏡子就存在於與他交往的人身上,當他們不理解或者不讚同他的行為時,總是會有所表示的。當一個人在剛來到人世的時候就與世隔絕了,那麽,使他快樂或者悲傷的外界事物,還有能夠引起他的情緒的對象,都會吸引他的全部注意。那些對象所引起的強烈的感情,欲望或者厭惡,悲傷或者愉悅,雖然都直接地呈現在了他的麵前,但是卻很少能夠成為他思索的對象。對它們的看法決不會使他感到興趣大到能夠引起他真誠的思考。雖然對這些強烈的感情的來由的思考會時常激起他的快樂和悲傷,但是對於快樂的思考並不能給他帶來更多的快樂,對悲傷的思考也不能為他帶來更多的悲憤。而將他帶入社會,則會將他的所有**全部點燃。他將了解人們大都厭惡什麽,喜好什麽。在前一種情況下,他會覺得沮喪,而在後一種情況下他會感到倍受鼓舞。他的欲望和厭惡,悲傷和喜悅,都能引起新的欲望和厭惡,悲傷和喜悅,於是現在的這些感情會使他感到濃厚的興趣,並且時常引出他最真誠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