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情操論

第三章 論在行為的優點或缺點的判斷上,命運對人類情感所產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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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人在讚揚或責備某一個行為的時候,通常依據的都是以下三點:首先是發起這一行為的人的內心意圖或情緒;其次是因為這種情緒所產生的身體外部的行為動作;最後是行為實際上產生的或好或壞的結果。一個行為的全部性質和狀況都是由這三個不同的方麵構成的,當我們根據行為來判斷一個人的任何品質時,所依據的也隻有這些。

這三種情況中,後兩種是不能作為評價一個行為是該得到讚揚還是責備的根據的,沒有人持反對意見。再清白無辜或再罪該萬死的行為,都有可能在身體上出現相同的舉止。就向鳥和向人射擊這兩種行為而言,都有一個同樣的外部動作——扣動扳機。與身體的動作相比,行為的實際後果更無關於褒貶。所以,後果不能成為對行為者的品質和行動進行評判的合宜根據,因為後果並不取決於行為而是取決於命運。

隻有那些可以用不同方式預期的,或者至少反映出行為人內心意圖善惡的後果,才可以當做行為人該負的責任,或者換句話說,是該承受褒貶的。所以,某一行為應該得到的讚揚或責備、同意或反對,最終都取決於其內心的意圖或感情,行為是否適當,是善的動機還是惡的動機。

這一高度抽象凝練的原則,沒有人會反對,其正確性是為世人所公認的,沒什麽可非議的。人們都認為,不同的行為由於種種偶然、以外、無法預料的因素,其結果可能有天壤之別;但是,隻要行為的意圖或動機是同樣的合情合理、慷慨仁慈,那就是好的,應該對行為人表示感激;反過來,如果是同樣的不近人情、邪惡歹毒,那就是壞的,應該報以憤怒。

但是,我們的理性盡管完全服從於這種正確的原則,但在麵對具體情況的時候,我們對於行善惡的感情還是會受其實際後果的巨大影響,我們的感受幾乎總是隨之波動。雖然我們很希望將情感放在這一原則的控製之下,但仔細研究一番,會發現,這種願望在具體情況下卻很少會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