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情操論

第二章 論正義和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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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兩種美德的比較

公認的感激是具有某種仁慈傾向、出自正當動機的行為,亦或說僅僅是這種行為激起旁觀者表示同情的感激之心,因此隻有這種行為需要得到某種報答。

隻有具有某種有害傾向、出自不正當動機的行為才是公認的憤恨對象,才能激起旁觀者的憤恨之心,同時需要受到懲罰。

沒有經過以力相逼,可以自我選擇的行為,才是仁慈。我們不能懲罰那些僅僅缺乏慈善心的人,因為這並不必然導致真正的罪惡。按照常理,人們會期望看到善行而不是暴力,但人們可能會失望,也可能會對此表示厭惡和反感,但他們卻不會抱著一種他人難以理解的憤恨之情。如果一個人的恩人需要幫助,或者,他有能力報答他的恩人,而他卻不這樣做,無可非議他是犯了最丟人的忘恩負義之罪。公正的旁觀者從心底會拒絕對他的自私行為表示任何同情。實際上,他隻是沒有做應該做的善行,且並沒有對旁人造成任何傷害。人們對他產生憎惡,事實上是人們通常都會對那些不合情理的情感或行為產生這樣的情緒,但這並不是憤怒,隻有那些具體地傷害了人們的行為才會使人們產生憤怒。因此,缺乏感恩之心的人不應該受到懲罰。隻要他抱著感激的心情去做這件事,那麽任何一個公正的旁觀者都會讚成他的舉止。倘若通過外力迫使他去這樣做的話,那比忘恩負義似乎更加不像話。如果他的恩人企圖通過暴力強迫他報答,那隻會玷汙他自己的名聲,同樣任何地位不高於這兩者的第三者加以幹預也是不合適的。不過,我們願意主動去做各種慈善行為,這是一種最接近所謂理想和完美的責任。正是因為感激之情,才促使我們去做能夠得到普遍讚同的事情,可以更加不受約束,更加不需要外力逼迫,而是友情、慷慨和寬容還有感激的責任使然。然而,在友誼僅僅是尊敬,還沒有與對善行的感激相混合而增加的時候,我們隻談論感恩的債務,絕口不提慷慨大度甚至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