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六章商業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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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某一個國家受條約束縛,隻允許從某一國家進口某些貨物,而禁止從其他國家進口某些貨物,或者對某一個國家的貨物實行免稅,而對其他國家的貨物實行征稅,那麽享受這種優惠的國家,或者說至少它的商人和製造業者必然會從這種條約取得很大利益。這些商人和製造業者於是就在這樣寬宏對待他們的國家內享受了某種壟斷權。這個國家就成為他們商品的一個更廣闊且更有利的市場。更廣闊是因為其他各國的貨物或者受到排斥,或者被課以較重的關稅,因此這個國家的市場容納了比沒有條約時更多的他們的貨物;更有利是因為受惠國的商人在那裏享受了一種壟斷權,因此他們往往能以比自由競爭時更高的價格出售他們的貨物。商業條約對於受惠國有利。

這樣的條約,雖有利於受惠國的商人及製造業者,但必不利於施惠國的商人及製造業者。這樣就把一種有害於他們自己的壟斷權授予某一外國,他們就必然經常以比自由競爭情況下更高的價格購買他們所需的該國商品。這個國家用以購買外國商品的那一部分本國產物,必須以更低廉的價格出售。因為當兩樣東西相互進行交換時,一個物品的低廉是另一個物品昂貴的必然結果,更正確地說,兩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所以,其年產物的交換價值可能由於每一個這種條約的訂立而降低,不過,這種降低並不等於任何實質的損失,隻不過是原本可能獲得的利潤的減少。它出售貨物的價格,雖低於無商業條約時所可售得的價格,但總不會低於成本,而且也決不會像領取獎勵金的情況那樣,出售價不足以補償用於將貨物投入市場的資金及其所應有的平均利潤。否則,這種貿易就不能長久繼續。所以,就施惠國說,經營這種貿易雖然有利,但有利程度不像自由競爭的情況下那麽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