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七章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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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建立新殖民地的動機

歐洲人最初在美洲及西印度建立殖民地的動機,並沒有古希臘羅馬建立殖民地的動機那麽簡單明白、顯而易見。

古希臘的各城邦都僅占有一塊極小的領土,任何一個城邦人民增多到本邦領土難以維持的時候,便遣送一部分人民出去,在世界上遼遠的地方尋找新的住處。他們四周包圍著的好戰鄰人,使他們任何一邦都很難在國內大大擴大其領地。多裏安人大都到意大利及西西裏去開拓殖民地。這兩地在羅馬建立以前,為野蠻未開化的人民所占據。伊沃尼亞人及伊沃利亞人(希臘另外兩大部落)大都到小亞細亞及愛琴海各島去開拓殖民地。這兩地居民在當時似乎與意大利及西西裏的居民處於十分相近的狀況。母市雖然視殖民地為孩子,時常給予極大的關懷與援助,也得到殖民地的感激與尊敬,但卻視殖民地為一個已經長大的孩子,對它不要求直接的管轄權。殖民地自己確立政體,自己製定法律,自己選舉行政長官,而且以獨立國名義向鄰國宣戰媾和,無需母市的認可。沒有什麽能比樹立這種殖民的動機更簡單明白、顯而易見的了。

古羅馬像其他大部分古代共和國一樣,最初是在一種土地分配法上建立起來的,即按一定比例將所有的公有領地分配給構成國家的各市民。但人事的變遷——婚嫁、繼承和轉讓必然會破壞原來的分配,常使原來分作許多家族的土地,歸一個人所有。為了糾正這種弊病——他們也認為這是一種弊病,於是頒布了一條限製土地數量的法律。它規定任何一個公民隻能擁有500米格拉的土地,約合350英畝。但該法律,據我所知,雖施行過一兩次,但大都被人忽視或回避,因而財富不均繼續擴大。大部分的公民是沒有土地的,但按當時風俗人情,沒有土地即難於維持自由人的獨立。在現在的時代,沒有土地的窮人,如果稍有資本,可租耕他人土地經營某一種零售業;即使沒有資本,亦可當一個農村勞動者或工匠。但在古羅馬時代,富人的土地都是由奴隸耕種,他們在一個監工的監督下勞動,那個監工同樣是一個奴隸。因此,一個貧窮的自由人就不可能成為一個農民或者農村勞動者。所有商業、製造業,甚至零售業,亦都是由富人的奴隸在替主人經營。他們的財富、權力以及所獲得的保護,使一個貧窮的自由人很難和他們競爭。所以,沒有土地的公民,除了在每年選舉時得到候選人的贈金以外,幾乎沒有別種生計了。護民官們,也隻有在他們想發動人民反對富人和權貴時,才會想起古代對土地的分配法,並把那個限製這種私人財產的法律當作共和國的基本法提了出來。於是人們吵吵嚷嚷地要求分土地,這時我們可以相信富人和權貴是決不會給他們土地的。但為了要給他們相當程度上的滿足,富人和權貴們往往提議建立新殖民地。但作為征服者的羅馬,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沒有必要把它的公民遣送到不知何處可以定居的荒野的世界去尋找財富,它通常都把意大利已征服的土地指定分配給他們。他們在那裏,就像在共和國領土上一樣,不能建立任何獨立的共和國,至多隻能形成一種自治團體。這種自治團體,雖有製定地方法律的權力,但在任何時候都需要服從母市的行政、司法和立法。這種殖民地的建立,不僅僅在於滿足一部分的要求,而且因為一個地方新被征服,當地人民是否服從還未確定,常可借此在當地設置一種衛戍部隊。所以,羅馬殖民地,無論就其性質說或就其建立的動機說,都與希臘殖民地完全不相同。因此,原來用以表示這種建製的字眼,亦有極不相同的意義。拉丁語colonaa表示殖民;反之,希臘語apoikia則表示從一個住所分裂出來,從家裏分出去,離家。羅馬殖民地雖在許多方麵與希臘殖民地不同,但建立的動機卻是同樣簡單明白、顯而易見的。這兩種製度,都溯源於不可抗拒的需要或者明顯的功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