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國設計師:董仲舒傳

七、《春秋》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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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的《春秋公羊》學,其特色無疑在於理論體係的精密構思,但由於董仲舒並不是超然於物外,而是密切關注社會、人生等現實問題,因此,盡管董仲舒在大多數的情況下不願對現實政治進行直接議論,而貌似一種純學理的研究,然而隻要仔細分析他的那些學理,人們總是每每感到董仲舒那些幾近玄虛而神秘的理論,實際上是對現實政治的一種暗示,或者說,是希望從學理上幹預現實政治。因而,董仲舒的學說除理論的意義之外,隻要放到西漢特殊的社會背景下,也不難發現其重要的實踐意義。

當然,董仲舒由於仕途坎坷,機緣巧合,不像公孫弘那樣熱衷於政治爭鬥,不過,他畢竟兩度從政,凡相兩國,如同中國絕大多數知識分子一樣,隻要條件許可,總是對政治表現出一往情深。盡管他生前仕途不甚得意,然而他的子孫及弟子百數人皆以學而致高官,並在政治實踐中著力運用和發揮董仲舒的學說。

至於董仲舒個人,以《春秋》決獄是突出的例證。據相關史料記載,董仲舒著有《春秋決獄》十六篇,凡二百三十二事。又有上疏章奏百二十三篇,皆以“說《春秋》事得失”而談論或影射現實政治。他主張以《春秋》大義作為指導司法實踐的行為準則和進行訴訟活動的法律依據,即“以義行法”[1],以為《春秋》中的一些基本原則不僅具有法學理論的意義,而且具有法律條文的同等效力,甚至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春秋》的原則可以高於法律條文之上。

在董仲舒的倡導以及公孫弘等人的推動下,有漢一代,以《春秋》決獄風行一時。像有名的酷吏張湯,曾專門網羅儒生,精研《春秋》大義,以便在斷獄時附會。《春秋》每每被作為經典甚至法律條文來引用。有時一句《春秋》語錄,可以使無罪者禍及三族,又可使有罪者無罪釋放,甚至重用升遷。針對這種罪行擅斷主義的傾向,章太炎曾憤慨地批評道:“漢世儒者,往往喜舍法律明文而援經誅心以為斷。如薛況使客楊明斫傷申鹹,延尉直引律曰:鬥,以刃傷人,完為城旦。其賊加罪一等,與謀者同罪。其議當矣。而禦史中丞眾等,以為《春秋》之義,意惡功遂,不免於誅。況首為惡,明手傷,功意俱惡。明及況皆棄市。孔光、師丹為儒者宗,乃反是中丞議。蓋自仲舒以來,儒者皆為蚩尤矣。”[2]以《春秋》決獄所帶來的最大弊端統統歸之於董仲舒,自然過分,也無助於真切明了董仲舒《春秋》決獄的真正價值。當然,章太炎的說法也有一些道理,因為董仲舒確實主張以《春秋》的原則聽獄判案,原其誌,誅其心,不顧或極少顧及罪犯所造成的實際後果。董仲舒說:“《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誌。誌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用現代語言來表示,董仲舒似乎主張在判案時要參照罪犯的一貫表現和主觀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