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
笞刑:
七下,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
杖刑:
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七。
徒刑:
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
三年,杖一百七。
流刑:
遼陽,湖廣,迤北。
死刑:
斬,淩遲處死。
五服
斬衰:三年。
子為父、婦為夫之父之類。
齊衰:三年,杖期,期,五月,三月。
子為母,婦為夫之母之類。
大功:九月,長殤九月,中殤七月。
為同堂兄弟、為姑姊妹適人者之類。
小功:五月,殤。
為伯叔祖父母、為再從兄弟之類。
緦麻:三月,殤。
為族兄弟、為族曾祖父母之類。
十惡
謀反:
謂謀危社稷。
謀大逆:
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謀叛:
謂謀背國從偽。
惡逆:
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
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
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蟲毒、魘魅。
大不敬:
謂盜大祀神禦之物、乘輿服禦物;盜及偽造禦寶;合和禦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禦膳,誤犯食禁;禦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製使,而無人臣之禮禮。
不孝:
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許稱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
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不義:
謂殺本屬府主、剌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