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著中國通史

第15章 財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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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人,更為是時活躍的階級。交換的事情多了,居間的商人隨之而增多,這是勢所必至的。商業的性質,是最自利的。依據它的原理,必須以最低的價格(隻要你肯賣)買進,最高的價格(隻要你肯買)賣出。於是生產者,消費者同受剝削,而居間的商人獨肥。

(五)盈天地之間者皆物,本說不出什麽是我的,什麽是你的。所以分為我的,你的,乃因知道勞力的可貴,我花了勞力在上麵的東西,就不肯白送給你。於是東西和東西,東西和勞力,勞力和勞力,都可以交換。於是發生了工資,發生了利息。

在封建製度的初期,封君雖然霸占了許多財產,還頗能盡救濟的責任,到後來,便要借此以博取利息了。孟子述晏子的話,說古代的巡狩,“春省耕而補不足,秋省斂而助不給”(《梁惠王下篇》)。而《戰國策》載馮煖為孟嚐君收債,盡焚其券以市義,就顯示著這一個轉變。較早的時代,隻有封君是有錢的,所以也隻有封君放債。後來私人有錢的漸多,困窮的亦漸眾,自然放債取利的行為,漸漸的普遍了。

(六)在這時代,又有促進交易和放債的工具發生,是為貨幣的進步(別見《貨幣篇》)。貨幣愈進步,則其為用愈普遍,於是交易活潑,儲蓄便利,就更增進人的貪欲(物過多則無用,所以在實物經濟時代,往往有肯以之施濟的。貨幣既興,此物可以轉變為他物,儲蓄的亦隻要儲蓄其價值,就不容易覺得其過剩了)。

在這種情形之下,就發生下列三種人:

(一)大地主。其中又分為(甲)田連阡陌及(乙)擅山澤之利的兩種人。

(二)大工商家。古代的工業家,大抵自行販賣,所以古人統稱為商人。然從理論上剖析之,實包括工業家在內,如漢時所稱之“鹽鐵”(謂製鹽和鼓鑄鐵器的人)。其營業,即是側重在製造方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