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著中國通史

第16章 財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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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的事業,無論如何,是不能普遍的(救濟事業之量,決不能等於社會上需要救濟之量,這是有其理論上的根據的。因為救濟人者,必先自覺有餘,然後能斥其所餘以救濟人。然救濟人者的生活程度,必高於所救濟的人,因而他所拿出來的,均攤在眾人頭上,必不能使被救濟者之生活程度,與救濟之者相等。而人之覺得足不足,並不是物質上真有什麽界限而往往是和他人的生活狀況相比較的。如此,故被救濟者在心理上永無滿足之時。又在現在的社會組織之下,一個人的財富,往往是從剝削他人得來的,而他的自覺有餘必在先,斥其餘以救濟他人必在後。自剝削至於救濟,其中必經過相當的時間。在此時間之中,被剝削者,必已負有很大的創傷,即使把所剝削去的全數都還了他,亦已不彀回複,何況還不能全數還他呢),於是不得不有抵賣之品。而貧民是除田地之外,無物可以抵賣的。如此,地權即使一度平均,亦很難維持永久。何況並一度之平均而不可得呢?再者:要調劑土滿和人滿,總不能沒有移民,而在現在的文化狀況之下,移民又是很難實行的。所以此等平均地權的方法,不論事實,在理論上已是很難成立的了。

據記載,唐朝當開元時,其法業已大壞。至德宗建中元年(民國紀元前1132年,即公元780年)。楊炎為相,改租庸調法為兩稅,人民的有田無田,田多田少,就無人過問了。自晉武帝太康元年(民國紀元前1632年,即公元280年)。平吳行戶調法至此,前後適500年。自此以後,國家遂無複平均地權的政策。間或丈量,不過為平均賦稅起見,而亦多不能徹底澄清。兼並現象,依然如故,其中最利害的,為南宋時浙西一帶的兼並。因為這時候,建都在臨安,浙西一帶,闊人多了,竟以兼並為事。收租奇重。